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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_关于开展2015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2 09:10:16 影响了:
文章摘要:和《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内人社发〔2015〕7号)精神,现就2015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一)2015年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因……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内人社发〔2015〕7号)精神,现就2015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一)2015年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因病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是在我市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缴纳至2014年底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今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在每年度申请因病鉴定时,应在我市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缴纳至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年底.

(二)2015年申请人出生年月,男应在1965年12月底前,女应在1970年12月底前.今后,申请人申请因病鉴定时,从申请人出生年月计算至申报日所在年底,其年龄应当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条规定,需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二、申报材料

因病鉴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本人自愿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

(二)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见原件);

(三)《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需加盖单位留守处或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四)职工本人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完整病历材料(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就医的用药清单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

(五)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或其近亲属应在申报时限内将材料报送至当地人社局,不得由他人代送.在市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医疗和工伤保险科);在旗县市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将材料报送到当地人社局.

(二)各地收到因病鉴定材料后,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做到材料详实、情况属实,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可以聘请医务工作者)进行初审,特别是针对材料的真实性要与医院核实查证,必要时深入到申请人居住地进行了解,掌握申请人的病情程度及相关情况.经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府或所属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申请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形成正式文件上报.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因病鉴定申报材料后,将材料提交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查小组,对材料真实性和申请人病情程度进行复审.复审时,各旗县市区经办人要向审查小组逐一介绍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经复审初步达到鉴定条件的由审查小组成员签字后,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四、鉴定程序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本地专家库随机抽取或聘请外地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对审查小组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指定的场所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组依据国家制定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按照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要在现场对申请人进行基础性的检查化验或其他方面检查,检查费用由申请人自理),做出医疗技术鉴定结论并签字.

(二)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鉴定.申请人没有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和鉴定,视为放弃本次鉴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鉴定过程进行巡视.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全程监督.

五、公示公布

对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将其名单在政府或所属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批复.批复后进行公布,公布期为6个月.公示、公布内容为被鉴定人姓名、所属地区、单位、病种、治疗医院名称及科主任和主治大夫姓名.网上公示、公布的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在治疗医院进行公布.

六、纪律要求

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强化监督.经办人员要认真负责、细心审核、明辨真伪,确保材料真实.医务人员要秉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标准、据实鉴定.对因审核失当、材料失真导致错误结论,引发社会矛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各级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因违反工作纪律,干扰鉴定工作正常进行,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七、时间安排

(一)2015年因病鉴定工作材料受理时间从7月15日开始至8月31日为止.今后,每年度的材料受理时间初步定于当年的5月和6月,其中,5月为旗县市区的材料受理、调查与初审阶段,6月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查材料时间.

(二)每年的具体鉴定时间、地点和可能的变化事宜另行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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