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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难的原因及对策【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9-06-24 04:18:09 影响了:

  摘 要:民事执行难多年来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工作的"软肋",社会舆论对法院的诟病也多源于此。民事执行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本文拟就民事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提出解决这一难题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社会信用;强制执行法
  一、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1、我国民事执行体制不健全
  民事执行体制的不健全是造成我国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民事执行权的构造及配置存在的问题又是导致我国民事执行体制运行不畅的直接原因。民事执行权实际上是一种兼具行政权属性与司法权属性的复合型权利,由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两部分组成。民事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债权人应负之义务即执行的内容及对象业已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明确。可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存在着程序性甚至实体性的事项需要办案人员判断,其中往往又要经过当事人的相互对抗及辩论,大大拖延了执行的进程,损害了执行实施权快速、效率优先的原则。
  我国在民事案件执行中,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存在的问题有:第一,民事执行权行使过度集中,一个案件分到具体的承办人员后,所有的执行过程都由承办人一手包揽,承办人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于一身。第二,案件执行中,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对执行行为进行分权与监督。第三,关于执行救济的法律制度规定不足,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内容瑕疵及怠于执行的行为缺乏相应救济途径,容易成为引发上访及闹事等不安定因素的原由。
  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
  社会信用体系,是指由信用文化和信用法律制度构成的信用评价和约束系统。所谓信用文化,简单说就是在观念层面上,社会大众对诚实守信行为的态度及诚实守信观念对民众行为的约束效用。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信用滑坡现象严重,当事人在负债后往往钻法律空子,恶意逃债甚至拒不履行,诚信观念对这些"老赖"的约束作用效果甚微。而在当前信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形下,避债失信的成本大大低于诚实守信的成本,如此"有利可图"成为了诚信危机的直接诱因。所谓信用法律制度,就是指关于信用调查、信用评价及信用奖惩等方面的规范体系。我国的信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首先信用信息分布较散,80%的信用信息都分布在工商、税务、质监、环保、药监、教育、物价、劳动、民政、海关等部门,且由于信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这部分信用信息并不向社会开放查询,造成市场交易中往往无法识别出对方的真实信用能力,交易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其次,缺乏对信用违法行为的惩戒。在目前的信用法律体系之下,对于信用资质较差、缺乏信用和信誉的企业没有相适应的制约和处罚,造成市场竞争的无序和混乱,"失信者得利,守信者失利",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3、民事执行立法的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关于民事执行的规定有34条,其他与民事执行有关的规定都以司法解释形式出现,共有256条。我国法院系统每年处理执行案件超过300万件,约占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的30%,而现行立法中可供给法院适用的"法律"只有这"34条"。民事执行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息息相关,特别是强制执行关涉到对被执行人财产和自由的剥夺与限制,甚至关涉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仅通过《民诉法》中有关的34条规定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规范法院的执行活动,立法供给确显不足。
  现行民事执行立法中相关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有的执行制度仅在《民诉法》中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民事执行程序设定,如执行通知程序,存在不合理性,往往成为变相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通知,影响案件的执行。《民诉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也过短,往往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免死金牌。且现行民事执行立法对于妨害执行的行为处罚过轻,拘留期限最长为15天,罚金的上限也与现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脱节,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付出的代价远远低于履行法律文书付出的代价,"老赖"的出现也就不难理解。
  二、民事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1、改革我国的民事执行体制
  对我国的民事执行体制进行改革,关键在于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以使其顺利运行,提高效率。民事执行权的配置,要立足本质,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配置民事执行权的过程中,既要保证不同权利的相对分离,又要使其有机联系,不致完全隔断,提高效率。
  首先,要设立专门的民事执行机关来行使民事执行权。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是这一专门机关,这是与法院的职能及形象天然相符的,体现了民事执行的原理和基本规律。且民事执行,效率优先,由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可以保证效率。执行中往往会出现争议,法院作为行使执行权的机构,可以尽快对争议做出裁决,降低了执行实施机构与执行裁判机构的交流成本,有利于争议的尽快解决。
  其次,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配给不同机构的不同人员行使。权利要受到规制与约束,阿克顿说过"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利的过度集中必然导致权利的扩张及滥用。所以,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定权在不同机构的不同人员之间进行分配,可以使其形成相互的制约、监督。同时也要注意在两种权力之间建立一条通畅的交流渠道,以确保民事执行的效率。
  2、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第一,完善信用法律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在诚信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及时对该行为进行惩戒和制裁,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信用保障制度。
  第二,应建立一个统一的征信平台。将所有分散在各政府机关及相关主体如银行等的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全部收集整理,输入这一平台中,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外,所有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如此一来,在市场交易中,双方的信用信息一目了然,也无形中对交易双方形成一种约束,规范双方行为。诚信违法行为发生后,法院可以通过征信平台,及时调查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有助于提高民事执行的效率,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强化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论民事执行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联性"一文的作者谭秋桂在文中写到"只有社会主体发自内心地重视自己的信用,诚实守信成为一种习惯,即实现了社会主体在信用方面的自律,才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最高境界。"目前我国处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转型期,强化信用意识在此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媒体、教育、家庭等多种渠道加强信用意识的宣传,为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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