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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私了”的法理透视及法律规制:轻微伤一般多少钱私了

发布时间:2019-06-24 04:18:07 影响了:

  摘 要: "私了"是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现实生活中,有太多的事情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而不用诉诸法律。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司法救济权,是公民享有的为实现某种诉求利益,而依法进行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资格。司法实践中的"私了",正是公民为实现某种诉讼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体现。"私了"是法律赋予公民权利,但是"私了"必须在法律划定的领域才能行使。一个法律关系产生后,能否通过"私了"而化解,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一个事件发生后,能否依当事人的意志而简单的"私了",必须对事件进行法律定性分析。
  关键词:私了 正当性 不正当性
  一、 "私了"的概念
  (一)"私了"的含义
  "私了"是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而对于"私了"的理解,也各不相同。"私了",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狭义理解的"私了"是指本该由政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理的案件,却由有关当事人以背地交易的方式私下了结的行为。广义理解的"私了"是指私人就争议事项进行私下协商,不通过法定机构和程序而自行息解纷争的行为。本文就广义理解的"私了"进行讨论。
  (二)"私了"产生的原因
  1.特殊利益的追求
  当生活中发生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做出利益抉择,消除争议,解决矛盾,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这是我国法律所提倡的。然而一些刑事案件发生以后,加害方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向受害者许诺,若"私了"则可以给予金钱上、物质上、精神上以及其它方面的补偿。常常由于这些许诺极具诱惑力,受害者经过再三权衡.感到"私了"对自己更实惠,于是在个人得到补偿后,就不再补衬公法庭。对于加害方来说,算是破财免"灾",对于受害方来说,拿自己的权益做了交易,双方似乎是达到了某种平衡。然而,国家法律的尊严却受到了挑战,违法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使法制环境遭到了破坏。
  2.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虽然已经进行了两次全国范围内的普法教育,但是由于历史的、社会的以及自身的原因,仍然有许多人对法律还很陌生,不知法、不懂法,而也很难做到守法。受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人把打官司、诉诸公堂看成是不光彩的事。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保护而受到他们的非议,给工作和生活带来许多不应有的烦恼。受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有些人宁肯吃亏,也不敢或不愿意与他人对薄公堂;还有的人是因为害怕"公了"给自己带来不利或伤害。这种现象多见于涉及公民隐私或名誉的案件,受害者为了避免白己的隐私被公开,名誉受损,忍受巨大的身心创伤及痛苦.独自吞咽因被侵权所带来的苦果。受害者的软弱宽容,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私了"的正当性
  案例:中坝乡中坝村二组村民唐少军与唐少林系堂兄弟,二人的住房中间有一条一米左右的通道,双方利用此通道去屋的小河取水和上厕所。2005年3月10日,唐少军将其旧房拆建,将此通道占用,唐少林去阻止,双方发生争吵,后柳国土所做出了暂停工,缓占用通道的处理,唐少林回来见此情况,即要求唐少军拆除,唐少军不从,并扬言要用生命捍卫此墙。矛盾逐渐升级,在中坝乡政府干部干预下才未发生恶性事件。但唐少林扬言问题不解决,他还要报复。后柳司法所得到中坝乡调解信息员的情况通报后,立即派出两名干警介入进行调解。司法所干警在当地群众及村组干部中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并查看了双方的土地使用证,弄清了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2005年4月10日,后柳司法所组织双方调解,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耐心细致地疏导和说服教育,最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达成协议:由唐少林出资600元,唐少军在唐少林房屋另一侧修建一条混凝土走廓及梯子通往屋后的通道。至此,一起险些引发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私了"具有以下正当性:
  1、有传统意义上的自愿性:即"私了"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最经济、最简便的方式把大量民间纠纷就地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为群众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2、非对立性: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当事人之间或第三人对当事人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易使之产生激烈的对抗情绪,对解决婚姻、家庭、债务、赔偿、邻里等纠纷尤其具有良好的效果,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
  3、灵活性:"私了"的时间、地点、方式、程序、途径、内容、结果等,均以便利当事人为原则,适应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需要,而不受法律的过多干涉。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使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之间达成互相谅解,增进了人民群众的团结和睦,增加了公民直接参与司法的民主因素,弱化了司法权威主义,制约了司法专横,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精神。
  4、效率性:纠纷解决不收诉讼费,并且在一个月内调结,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
  5、广泛适用性:民事"私了"方式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法律对"私了"的规制的完善
  司法实践中的"私了",正是公民为实现某种诉讼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体现。但是,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否则权利就会被限制。"私了"是法律赋予公民权利,但是"私了"必须在法律划定的领域才能行使。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减少以至消除不正当的"私了"现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深入细致的宣传法制,以"润物细无声"的扎实工作态度,真正让法律深入人心。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不正当的"私了"的危害,鼓励人们战胜畏惧权势、图省事、贪小便宣等不正确心理,敢于寻求法律的保护。事实证明,有的"私了"往往是更大更复杂案件的前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间题。另外,也应使人们认识到,"私了"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即使是受害者,也可能因"私了"包庇了罪犯,从而触犯了刑律,而这一点恰恰是一些人所不曾注意的。
  2.加大执法力度。我国现在司法机关人力、物力严重不足。在社会发生的案件没有全部诉讼法律的情况下,尚且力不从心,如果"私了"现象减少,则诉讼法律的案件必然增多,就会大大超过司法机关的承裁能力,造成更为严重的积案,因此,国家无论是在人员的数量、质址上,还是从装备的现代化程度上,都应该有一个较大的突破。同时,应对公诉案件"私了"的参与者实施法律制裁。还应当适当提高民小赔偿的额度。当然,这并不是要迎合某些人借机**的贪婪心理.而是应根据各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能被大多数人感到可以接受的赔偿数额,让人们放弃"私了"的念头,接受法律的裁决,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从总体上看,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甚至许多人为此栖牲了自己的生命。但是也不能否认,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利益驱动"的现象也是严重存在的。群众中"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顺口溜非空穴来风。因此,解决刑事案件的"私了"现象,也应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加强责任义务观念教育,克服办案中的利益驱动现象。同时,也应实行"淘汰"制,对那些思想有问题,业务差、群众意见大等不适合做司法工作的人员.应清除出去,以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还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如果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了公正的、可以信赖的形象,就可以相应地遏制不正当的"私了"现象的蔓延。
  参考文献:
  [1]沈凤君 "私了"要以法律定性为依据[j]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4)
  [2]吴常青 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刑事案件"私了"[j] 天津商学院学报 2007(5)
  [3]张学亮 "私了"现象与中国法治进程[j] 理论观察2003 (5)
  作者简介:罗娟,(1975-),陕西紫阳县,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年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方向经济法,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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