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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世界门票价格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4 09:39:22 影响了:

石政文审[2010]15号

石价[2010]4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第227号)和国家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第905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对原《石家庄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抄报:河北省物价局

抄送:市旅游局、园林局、文物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各游览参观点

石家庄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并对其门票价格实施管理;门票价格在15元以下的游览参观点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第五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和调整,应当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门票级差定价机制。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等,结合政府财政拨款情况从低制定门票价格或免费。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二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三年。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

第九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联票和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向游客强行销售。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十条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人、现役军人、身高不足120厘米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宗教人士门票价格实行五折优惠。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

第十二条各游览参观点应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具体日期由各游览参观点自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三条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优惠幅度由各游览参观点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四条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免费。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第十五条游览参观点不得对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禁止价格歧视。不得在出售门票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它任何费用。游览参观点不得向自带照相机、摄像机的游客收取取景费。禁止在景区内圈地占点,妨碍游客观景、摄影和在景点设置简易道具强行收取服务费。

第十六条凡设置门票的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厕一律免费向游客开放。

第十七条游览参观点提供机动车停放和参观点内交通客运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游览参观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普通门票、纪念门票、联票、临时展览门票价格,免费范围、优惠范围、优惠幅度、实行淡、旺季季节差价的执行时间、免费时间及政策依据,以及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明码标价牌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备案时间以调定价发文时间为准,最迟不超过五日。

第二十条建立定期成本审核逐级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对游览参观点成本要定期审核,同时在每年一月底前将所辖游览参观点上年度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收入、门票收入、游客数量、门票价格等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游览参观点门票票样应向其管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门票价格应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不得以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二十二条游览参观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原《石家庄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市价[2004]162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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