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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正义的资料搜索:弘扬正义的资料

发布时间:2019-07-31 09:33:53 影响了:

智者派代表的思想:(柏拉图《理想国》中观点)

1克法洛斯:正义就是遵循习惯与惯例,比如欠债还债、与人为善等等;

2色拉叙马霍斯(激进智者派):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法律不过是统治者根据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一套规则而已。

3格劳孔:法律是人们相互间的一种契约,根据求利避害的自然法则而定。因此,法律是实际的正义,是约定的善,不是理想的正义或者自然的善。

评论:智者派把自然与习俗(法律)对立起来,其后果不仅对城邦作为整体生命具有颠覆性,而且对人们的习俗、惯例和传统信念都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人们既然将在各种意义上来把握和界定“自然”,那就只有在否定的意义上才能达成一致,即自然不是习俗和传统信念之所是。

柏拉图:认为智者派的特征是修辞的、雄辩的,而不是逻辑的和论证的。他认为把自然与习俗绝对对立起来是错误的,既对城邦具有现实意义上的颠覆性,同时更无益于发现真理。

柏拉图的观点:

普遍的正义论与具体的法律观明确地区分开来,以回应智者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正义论和法律观,人为的立法是可变的,但变化始终没有丧失客观的精神性和方向性。

柏拉图在其理念论的基础上,建立并阐明了他的正义理论和法律观。

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它不过是放大了的个人,国家的正义可以通过对应于个人心灵的正义来加以把握。个人的本性即灵魂是由欲望、意志和理性三个居于不同等级的部分所组成的,这三个部分各有其德性:节制、勇敢和智慧。当灵魂的这三个部分都恪守自己的德性时,整个灵魂就达到了自然的和谐,从而实现了个人心灵的最高德性——正义。与个人心灵正义的结构相对应,在国家里也应该有三个社会阶层,即劳动者、保卫者和统治者。他们的职责分别是遵行节制而勤奋劳作、凭借勇敢去保卫国家和以智慧来治理国家。当这三个阶层各安其位、各司其职时,他们也就遵循了正义,“理想国”便建立起来了。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生平两个说法:人是政治的动物;人最大的幸福是“过沉思真理的生活”)

他仍然坚持“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同时亚里士多德修正了柏拉图的理念论正义学说,他更为重视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在他看来,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而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寓于某种“平等”观念之中。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矫正正义)的区分。

分配正义要求按照均衡平等原则将这个世界的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相同的人给予相等的东西,不相同的人给予不相等的东西,平等应作为正义的重要尺度而受到尊重。

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平均正义就开始发挥作用,它要求对过失作出赔偿或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在刑法领域则表现为确定给予罪犯以何种刑罚。平均正义通常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了司法或准司法权力的

机关执行。

评论:柏拉图坚持城邦(国家)社会分工论,其正义学说所依据的这样一种假定,即一个人并非孤立的存在,其生存必须是相互依赖且分工协作,作为从属于某种普遍制度的一个成员不能为所欲为,而必须使个人愿望与喜好服从于共同体的有机协调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国家)乃是根据自然得以存在的事物种类,人则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正义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政治正义,它是人们在社会政治关系中的一种美德。政治正义可以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人们是否接受它;后者则因时因地而异,是可以通过人为的努力而加以改变的。这里实际上提出了有关自然正义的规则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间的冲突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明确承认,有可能存在“非正义”的法律,而正确制定的法律才应该具有最高的权威。这是与他的法治理论紧相关联的问题。

卢梭:

使然而与人类的约定无关。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唯有上帝

才是正义的根源; 但是如果我们当真能从这种高度来接受正

义的话,我们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毫无疑问,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 但是要使这种正义能

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然而从人世来考察事

物,则缺少了自然的制裁,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就是虚幻的;

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

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指使正义能应用于社会现实,而不只是停留在概念上)

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

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

及个别的行为。

罗尔斯:

罗尔斯认为,正义论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

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

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

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则面对现实,主要由解决不正义间

题的原则组成。

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 响。

马克思:

马克思在正义问题的论证上, 采用的是历史的、唯物主义的方法。他从生产方式入手, 将正义观念看作是伴随着人自身的发展而发展的, 受生产力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物质交往制约的, 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在马克思看来, 正义的逻辑

起点并不是人的先验本质, 而是处在现实的、实践的社会关系中的人。因此, 马克思对正义的考察是历史主义的, 这种对正义问题的论证更能看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以及市场经济的推进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从而进一步揭示“自然的”历史进程对人的本质规定性的制约, 因而也更能历史地、现实地把握现代社会中的正义问题。

与罗尔斯一样, 马克思也认为正义问题实质是自由和平等及其二者的关系问题。不过, 马克思认为, 在阶级社会中, 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平等往往是虚假的、难以实现的, 对自由平等之考察应该首先放到经济领域中去考察。在马克思看来, 自由平等的现实基础乃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与交换, 自由平等观念的实质乃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 自由和平等只是相对而言的, 是很难得以实现的。

问题:哪些方面的问题属于伦理学的范畴?正义和道德关系?正义和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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