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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希伟:科举.高考与户籍制度 科举取士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1 09:32:25 影响了:

科举、高考与户籍制度

■刘希伟

从总体看,延续中国1300年的科举制度呈现出与户籍紧密捆绑的特征。按照分区定额与原籍应试原则,考生通常情况下都需要在原籍地、以本身所属户籍类别参加科举考试。那么,科举时代的流动人口是如何就地参加考试的?当时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何?

历代科举制中都存在针对流动人口而实行的寄籍应试之法。所谓寄籍应试是指某一考生或其祖、父落户至原籍之外的另外一个地区,该考生以这一地区的户籍参加考试。关于流动人口就地应试的相关规定,在宋代有所谓“炊烟七年以上”之法,也就是说规定流动人口在某一地区落户7年之后可以就地参加科举考试。明代至迟在万历时已经出现了寄籍应试年限要求为20年的规定。在清代,一般也要求流动人口落户20年以上才可以申请就地应试。如果流动人口在未能完全满足寄籍应试条件下便在流入地参加了考试,则被判定为冒籍应试,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种情形在科举考试中并不鲜见,尤其是在清代科举考试中比较普遍。当然,在清代确有一些考生在考试之前“临时”赴某一容易录取的地区参加考试,从而形成“临时飞来冒籍”。此类现象与当今高考移民问题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可以说是高考移民的一种“历史原型”。

尽管寄籍应试之法比较严苛,然而却又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从理论上说,如果完全取消分区定额与原籍应试原则,不考虑区域公平的问题,则基本上可以解决考生非法冒充户籍应试问题,同时也可以解决流动人口就地应试的问题。但不考虑区域公平,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文化和教育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的国度而言,缺乏起码的可行性。1300年的中国科举演变史表明,总体上必须首先采用区域公平的模式,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考试公平原则进行选才;绝对的考试公平是一种理想,而在区域公平优先的前提下践行考试公平的原则,既是一种不得已的历史选择,也有着根本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而如果以区域公平为优先选择,实行分区定额选才,则必将由于各地录取率以及考生科场竞争力的差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冒籍应试问题。正是为了防治“临时飞来冒籍”应试问题,历代尤其是明清两代在国家层面上才对于寄籍应试之法作出了比较严苛的规定。可问题的关键又在于,这种规定在人口流动尤其是大规模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流动人口无法顺利就地应试的困境。在清代曾有大量流动人口由于不能顺利落户,或者是未能完全满足年限、不动产等方面的要求,从而无法在流入地就地应试;抑或是参加了考试却被判定为非法冒籍应试。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在中国历史上一直都是一个两难选择。

当代中国高考制度同样是以分区定额与原籍应试为基本原则,从而形成一种“高考户籍制”。自1952年高考制度建立60多年来,高考制度与户籍始终处于一种紧密捆绑的状态,“高考户籍制”成为了中国高考最为显著的制度属性之一。20世纪90年代之前,“高考户籍制”在总体上几乎没有遇到任何有力的挑战。但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渐推进,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并且越来越严峻。对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而言,一方面令其返回原籍参加高考具有诸多的不便甚至不可行之处,另一方面在现行高考户籍制下又无法顺利就地高考。2012年8月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对于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异地高考政策提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截至今年1月1日,已有25个省份出台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方案。

但是这一问题背后所隐藏的深刻理论悖论,依然是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两难选择。或者可以说,当代大规模流动人口子女就地高考问题的根源与其说在于户籍本身,毋宁说在于分省定额录取。只要实行分区定额,只要区域公平的考量优先,那么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流动人口就地高考的困境。流动人口尤其是跨省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地高考问题依然十分严峻,京、津、沪、深等流动人口规模庞大的城市则更是任重而道远。

无论如何,既然普遍的、大规模人口流动现象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重要特征,那么以某种合理、可行的方式逐渐放松高考制度与户籍的紧密捆绑,便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一种应然的改革方向。毕竟,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高考户籍制的调整与改革,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高度敏感,因此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地高考问题的解决,需要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与配合,通过试点、然后由点到面,逐渐推广,最终完成一场渐进性的系统改革。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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