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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与少数民族文化认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发布时间:2018-12-27 04:17:52 影响了:

   [摘要]全球化及其所引发的社会转型使得西部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巨变,民族文化认同出现危机。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将有助于从制度上保证少数民族的文化特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增进西部少数民族的文化认同,维系文化多样性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文化;文化认同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4-0034-02
  
  一、文化认同视野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与固态的、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的、不能被触觉感知的活态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物化的形式加以呈现,但其所重点强调的并不是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涵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① 非物质和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之间的互动关系组成了人类的整体文化景观,它们是本地人思维和行动的历史文化坐标系,只有对它们加以妥善保护,我们才能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待本土文化。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 2 条第1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社会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空间。2005年国务院发表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非常广泛,有学者将其分为13类:语言,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传统武术、体育与竞技,民间美术、工艺美术,传统手工艺及其他工艺技术,传统医学和药学,民俗,文化空间。③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社群生活,其主要内涵属于民俗文化的范畴,④具有活态性、流变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点,承担着文化身份认同的重要功能。
  文化认同是族群对于其文化的倾向性共识与认可,民族文化认同是民族构成中最稳定的要素,是一个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精神支柱。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认同的载体。“民族是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生活方式和共同的民族意识、民族情感的人们共同体。而共同的民族意识、民族情感,则是最主要的特征,缺此,便不成其为民族了”。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口传心授形式传承的民族文化精神活态的体现。著名民俗学家钟敬文先生指出:“民族文化,是一面明亮的镜子,它能照出民族生活的面貌,它还是一种爱克斯光,能照透民族生活的内在的‘肺腑’。它是一种历史留下的足迹,能显示民族走过的道路。它更是一种推土机,能推动民族文化向前发展。”⑥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世代传承的文化的见证物,保护特定族群文化的主体性与创造力,从而保护其文化认同的权利。
  
  二、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背景与概况
  
  “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是近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向国际社会提出的一个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的制定和履行、人类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遴选和保护、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公共宣称。⑦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早,1997年,国务院就已发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2年,文化部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4年,全国人大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涵着该民族特有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审美趣味和创造力。但受全球经济一体化、工业化和社会转型的影响,西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展空间受到限制,作为其文化特性表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受到威胁,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文化认同危机,急需法律保护。
  西部的“非遗”保护立法走在全国的前列。目前,一些西部省区已经通过了“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如2000年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6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6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6年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2007年的《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三、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对少数民族文化认同的促进作用
  
  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受到国内外文化遗产运动的直接影响,其重要目标是通过制度建设,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维系少数民族文化特性,增进其文化认同,保持我国文化多样性格局。
  (一)立法背景:维系文化多样性格局
  鉴于全球化进程对文化多样性的威胁,2005年,联合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确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普遍价值,是人类创造力的源泉,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加以珍爱和维护。公约序言重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书保护特定族群文化权利的精神,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约的宗旨之一。我国于2007年批准该公约,并开始认真履行促进国内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义务。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其文化特性,是文化多样性的构成要素。生态恶化、旅游开发、工程建设、宗教生活世俗化等因素导致西部少数民族文化特性的流失,并对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构成挑战与威胁,进而对西部文化多样性造成破坏。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面临威胁的情况下,通过立法对其加以保护,是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重要举措。
  (二)立法目的:保持少数民族文化特性,促进少数民族文化认同
  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是其重要的文化特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发挥着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功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丰富多彩和促进文化交流与认同的重要价值,是祖先留给华夏子孙的宝贵精神财富。西部开发导致的城市化、工业化、商业化的进程必然引起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与传统生活方式的剧烈改变,由此对其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构成挑战。西部“非遗”立法的重要目标是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促进民族文化认同。
  (三)立法功效:构建少数民族文化认同保障机制
  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如国家、民族、社区和个人,必须通过立法平衡复杂的政治利益、商业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必须坚持真实性、整体性、可持续性保护原则,建立传承人国家命名制度、专项财政支持制度、传承人责任制度、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利益分享机制,使少数民族无形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使其文化认同的权利获得制度性保障。
   总之,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将进一步从制度上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特性,增进其文化认同与文化自觉,保持西部文化多样性格局,促进西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③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第319页。
  ②张玉国译:《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④段宝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精要》,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⑤杨�:《民族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89页。
  ⑥钟敬文:《民俗文化学:梗概与兴起》,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94页。
  ⑦高丙中:《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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