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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家传统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1-17 03:44:07 影响了:

  本文通过分析儒家传统思想中“仁”、“和合”、“中庸”、“无讼”等理念的内涵和作用,阐述了它们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现实意义。   儒家思想 法制建设 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已经进入深化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社会的利益关系、社会结构以及民众心态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剧烈变动,并且大量深层次的问题与矛盾已经凸显出来,诸如阶层分化、贫富悬殊、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冲突,更有因此而产生的社会价值多元化及其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及刑事犯罪问题,等等,使我国的社会稳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这种严峻的社会形势下,寻求缓和甚至消除这些动荡因素的利益协调和整合机制,成为社会主义改革的一项必须重视的现实使命。
  中国法制建设是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现代化的司法制度之建构,意味着司法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因而是一个突破固有的制度而在司法领域显示出来的深刻变革。因此,对于当代中国来说,如何发挥中国传统思想的积极意义成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现状
  1.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社会遭遇道德危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得到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然而繁荣背后,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犯罪率开始急剧上升,社会道德体系千疮百孔,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有人说我们的社会已经陷入道德危机、信仰危机、诚信危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近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奉为至理的法律至上、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程序正义等一系列西方的法律理念似乎无能为力。
  2.司法成本日益增大,社会矛盾却越来越尖锐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各类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然而结果却收效甚微:相当一部分的公民纠纷并没有因法院的审判此而得到化解,相反的是缠讼、上访甚至是由民事案件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这说明现代司法在真正化解人际纠纷、协调人与人的冲突方面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这些情况的存在使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并积极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新途径。
  二、对儒家几种重要思想及其对当代法制建设意义的分析
  在我国,儒家传统思想占有重要作用,它的“和合”、“仁”等观念深入人心,而这也与我们当前“和谐社会”的理念相契合,这些思想及其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和为贵的思想、“仁”的思想及中庸的处世观念
  “和合”思想是我国古代文化的精华。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他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提倡“贵和尚中”。当出现纠纷时,中国人通常采用“劝讼”与“息讼”的调解方式来解决问题,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相互谅解,以保持个人间的和睦与社会的和谐。
  中国传统哲学主张人际关系和谐,提倡宽容,儒家“仁”的思想是这种传统主张的典型表现。孔子说:“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如果将古代“仁”的思想应用于刑事纠纷,必然提倡对犯罪人的宽恕并帮助其改善更生。
  “中庸”思想对上面提到的问题也有积极作用。所谓的中庸就是“致中和”,就是“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这一思想和以和为贵的“和合”思想一致,重视当事人和谐关系的修复,并且通过调解以“劝讼”、“息讼”,避免行为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以利于其回归社会,这与我们当前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有积极意义。
  2.“无讼”、“慎刑”的传统理念
  中国社会是一个因血缘及地缘上的密切关系而结成的“熟人社会”、“亲情社会”,重视人际关系的讲信修睦。人们形成了“以诉讼为耻,以无讼为德”的观念。孔子就多次声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种主张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反对苛政、滥刑、重罚,主张恤刑慎杀,德主刑辅,这是一种“慎刑”的理念。就像宋代包拯所认为的:“治平之世,明盛之君,必务德泽,罕用刑法。”总之,“无讼”与“慎刑”的观念提倡通过协商和解来解决刑事纠纷,以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
  今天,司法的宗旨仍然是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为社会提供法治保障。古代的“无讼”观念以及古人为此理想所作的努力对我们今天社会的法制建设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3.道德教化的传统
  儒家文化向来注重道德教化,儒家认为人性无论善恶,都可以凭借道德的力量进行教化。《论语・为政》就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中国传统文化理论中,违法犯罪被认为是未受到教化或教化不彻底所致,应当再次对其进行教化,而不是一味苛求刑罚制裁,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治平”之效。当今中国社会的社会矛盾、道德的危机、信仰的危机不是仅靠法律就能解决的,法治社会的法律必须具有神圣至上的权威,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治的目标。
  儒家的上述思想,历经几千年传承,已经根植于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其影响至今仍然广泛地存在着,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社会转型的今天,中国的现代法制建设必需要立足本国的实际,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的独到之处,使其能在今天的建设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杨伯峻.论语・子路.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12.
  [2]杨伯峻.论语・雍也.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12.
  [3]杨伯峻.礼记・中庸.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12.
  [4]杨伯峻.论语・颜渊.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12.
  [5]杨伯峻.礼记・中庸.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12.
  [6][宋]包拯撰,杨国宜整理.包拯集编年校补.黄山书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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