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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学校搜查事件的反思] 学校出现死亡事件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9-01-19 04:08:33 影响了:

  [事件概要]      几年前,我在一所中学当班主任,有一天课外活动结束后,学校发现丢失了一个篮球。经调查,初步判断是我所教年级的学生拿的,但无法确定具体班级和具体学生。由于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丢失篮球应该还在学校,为寻得有利物证,教育、惩处违规学生,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当天晚自习,由政教处、各班主任共同对学生宿舍进行了搜查。具体分工:各班主任在教室维持纪律,每次让一名学生回宿舍,协同政教处教师对其箱及私有物品进行搜查。搜查结果:找到了丢失的篮球。处理:给予该学生警告处分。
  
  [反思]
  
  保障在校学生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是学校应尽的职责,学校在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学生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的同时,对损坏、盗窃财产的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应对办法。其中,对盗窃财产的行为,学校为求得有利证据,通常会搜查学生的课桌、宿舍、箱子及可能存放赃物的处所。这种针对不特定学生的搜查行为时常引起非议。非议的理由之一是该搜查行为涉嫌侵害学生的隐私权等权利。
  隐私是不愿告诉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张新宝认为:“隐私是对个人私事的隐瞒,包括与男女两性有关的事情。”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首先,隐私是个人私事,包含个人私有领域和事务,不涉及公共利益;其次,隐私是否公开,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他人无权干涉。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享有隐私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即公民。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公开或不公开个人隐私,公开个人隐私的,应通过正当途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与善良风俗。法律确认:保护隐私,是尊重人权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行为人非法获取、公开和使用他人隐私,给权利主体造成损害的,则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获取、公开和使用他人隐私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2)有侵害事实发生,给权利主体造成不利影响;(3)侵权行为和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构成侵害隐私权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责任方式通常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精神损害的)等。
  学生在学校里有两种身份:受教育者和普通公民。作为受教育者,学生应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普通公民,学生应拥有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基本上为未成年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由于生理、心理的不成熟,该阶段的学生需要学校进行有效的管理。
  学生宿舍作为学生居住、休息、生活的场所,与普通公民的住宅意义相近,学生在宿舍主要扮演普通公民的角色。公民对自己的住宅享有住宅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学生对学生宿舍是否享有住宅权?从学生宿舍的功能看:作为学生居住、休息、生活的场所,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公民的住宅;作为多名学生集体居住、休息、生活的场所,学生个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其他同学,学生宿舍与纯私人住宅有着一定差异。学生对学生宿舍不可能拥有完全意义的宪法上的住宅权,这里将学生对学生宿舍的权利称作“准住宅权”,以突显对学生宿舍权利的保护。从维护学生权利角度出发,学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有别于对教室、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学校在学生宿舍的管理措施、管理行为方面应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的依据是法律对公民权利的规定,这种限制同时也体现了学校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与尊重。对学生宿舍“准住宅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对住宅权的保护。
  课桌是学生存放书籍、文具等学习用品的地方,其中的日记以及其他信息经常涉及学生个人的隐私,是学生不愿让其他人知悉的。学生一般把衣服等生活用品和有关个人秘密的物品放置在箱子里,而且认为比较保险,这种想法的理由可以归属为:箱子、课桌内空间属纯私人领域,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无权查看。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可见,学校具有自主办学、管理权。学校搜查学生的课桌、宿舍、箱子及可能存放赃物的处所,其出发点是保护学校、学生的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无可厚非。这些措施涉嫌侵害学生个人权利,但实用、有效,往往还有威慑作用,故乐此不疲。即使不少学生表达异议,但不会给学校带来实质不利影响,学校一般不予考虑。深究其原因,其一,学校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法律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在此材料中,当为了查获偷窃人,保护学校、学生财产安全而采用涉嫌侵害学生个人权利的措施,与尊重学生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学校选择了前者,似乎也有一些道理。然细细斟酌,就会发现问题:是否只有搜查学生的课桌、宿舍、箱子及可能存放赃物的处所,才可能查获偷窃人?是否存在其他方式同样能够达到目的?如果有,应该选择对学生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其二,学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与法律确认学生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学校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方式应受到限制,原因在于法律不可能认可违法的教育管理方式。其三,学校没有搜查权,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才有搜查权,在行使权利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学校搜查学生的课桌、宿舍、箱子及可能存放赃物的处所,已经超出教育管理权的范围。
  该事件中,学校的搜查行为必然侵害学生个人拥有的、不愿被他人知悉的秘密。按照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分析,学校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学生隐私权的搜查行为,给学生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侵权行为和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校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这种侵害的直接受害者是学生个体,然而,影响深远的是淡化学生的法制观念,漠视法律的权威,进而影响中国的法制进程,其危害不可小视。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研究[J].法学研究.1990,(3).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社会教育出版社,200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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