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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推动国家创新建设】 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推动作用

发布时间:2019-02-25 04:21:30 影响了: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保障合作各方的知识产权权益,科学技术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促进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事业的发展,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从郎科与华旗的U盘专利纠纷到最近争吵不休的达能与娃哈哈商标之争,“知识产权”这个名词不断见诸报端。当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当前,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已进入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并成为促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科技、经济和增强国力的必然选择。随着科技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已成为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关键因素。
  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自主创新能力、保护中方创新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明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原则和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好有关知识产权事宜,依法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事业的发展,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如今的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通过贸易和合作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经济强势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强势优势在这一关系网中占有强权角色甚至垄断行业的发展,那么如何保护在国际合作过程中自己国家的利益就成为了各国政府首先要面临的问题。而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特殊性也必须要国家政府参与其中,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在遵守国际条约的同时,切实保护好国家的利益和安全。在《若干规定》管理办法中,科技部针对国际科技合作中一些知识产权的管理做了如下的规定: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由科学技术部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签订并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含议定书)下所列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部门间科技合作协议(含议定书)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与外国州级政府签订的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含议定书)下所列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家科研计划以及其他由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未列入本范围的其它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原则要求
  
  
  在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协议的磋商谈判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处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问题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与合作国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和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妥善处理与其他合作方的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设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制定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方案,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和能力培训,提高处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涉知识产权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协议签订及合作项目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
  
  
   1. 负责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或者部门间、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谈判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领域、项目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专家研究提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谈判原则和具体方案,作为谈判和确定国际科技合作中所涉知识产权问题的参考依据之一。
  2. 在签订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或者部门间、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国际科技合作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做出事先安排,通过与外国合作方进行协商,达成知识产权条款或者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确保我国能够有效掌握、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益。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
  对于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有明确技术指标要求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单位要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 。
  
  项目确立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
  
   1.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设置、知识产权工作经费配备等情况作为遴选和确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指标,并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的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保护方式、属于中方部分的权利归属与分享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等事项。
  2. 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外国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按照本规定在项目合作协议中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按照原项目申请渠道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组织实施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
  
  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以下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1.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开展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和能力培训,提高参与项目实施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水平;
  3.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科技合作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科技秘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等不受损害;
  4.及时履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等保护手续,使项目实施各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研究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
  5.采取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中编列有关知识产权经费预算中编列相关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中方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项目验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根据需要吸收知识产权专家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任务书、项目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和管理职责为依据,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 。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谁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中属于中方的部分,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任务书、项目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以外,按照有关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十四、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成果,按照合作各方在合作协议的约定确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其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一般属于合作各方单位共有,并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 各方合作单位在本国领土内代表全体合作方申请专利、以及在获得专利后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应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2. 申请专利时成果完成人的名次排列,应当按照成果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确定。难以分清贡献大小时,在本国领土内申请专利的,可以本方成果完成人为第一完成人,在第三国申请专利权,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负担专利申请费与维持费一方的成果完成人为第一完成人。
  3. 合作各方如有一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成果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4. 合作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如理由充分,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应申请专利。
  5. 合作各方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共有的专利权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作方,合作的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6. 合作方中任何一方同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同意,并由合作各方共同确定专利使用费标准。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协议规定,合理分享。
  7. 确定专利使用费分享的比例时,应当考虑各方在合作中所提供的人力、资金、仪器、设备、情报资料等物质条件多少等因素。
  
  知识产权成果管理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权登记证书、软件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等确权证明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将所取得知识产权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管理部门。
  在国际科技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知识产权这四个字应该始终放在重要位置。虽然现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越来越完善,但由于国家之间的科技水平仍然存在不平衡,知识产权制度的应用也会造成不平等。因此,必须要强调政府的积极作用,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延伸阅读
  知识产权,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使我们的社会成为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拥有知识产权才有国际地位和尊严”这一规则在IT产业已经得到充分的验证: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没有知识产权常常就意味着一无所有,相反,拥有一项核心的技术则可以让你富甲天下。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
  
  知识产权特征
   知识产权,无论是著作权还是工业产权,它们都有许多的共同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专有性:专有性也称垄断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如专利、注册商标)享有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别人要享有这种权利,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这种专有性是通过法律来保证的。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可使用。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中都有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
  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它表示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那个国家和地区具有专有性,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具有专有性,即不受到法律保护。
  时间性: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均为10年。超过各自规定的年限,就不再称为专利了,也不再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从而成为公共财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期满前可以续展十年,并且也一直可以续展下去。如果期满前不办理续展手续,注册商标权也就自动失效了。这是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较复杂,其修改权、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的完整性的权利均不受时间限制,但作品的使用权、发表权、获得报酬的权利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
  
  知识产权国际化
  知识产权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企业拥有专利权的数量和质量状况是创新能力的标志。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这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
  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和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从国际看,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巩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重大举措。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态势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正成为各国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家之间进行科技、经济、贸易和文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海洋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加强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正成为各国企业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申请或注册数量快速增长,掌握和控制关键领域和前沿技术中的知识产权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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