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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退税新政策 [解读新政策,享退税手续简化]

发布时间:2019-04-29 04:09:12 影响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界定出口与非出口企业范围
  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那么,范围之外的应视为非出口企业。这是一个新称谓,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后者是委托出口的货物按免税办理。
  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
  通知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重新划分为7类,包括:(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中标机电产品;(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主要解决视同出口货物由于政策特殊而不好统一执行的问题,如原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其他特殊区域虽然与出口加工区的退税政策保持一致,但此项政策单独对出口加工区进行了明确,导致各地执行不尽统一。
  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是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种情况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二是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如再出口的,可凭此申报出口退(免)税。三是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四是对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分为5类,并且明确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求。五是取消出口货物明细单不再列为备案单证的内容。
  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后,为促使企业加快申报进度,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申报退税,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为“出口之日起90天内,但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其细微差别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引发争议。对此,公告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如某外贸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出口的货物,原规定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1年4月20日(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110天。依照新政策,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2年4月18日(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474天。同为一个出口时间,新旧计算对比,申报退税期相差364天。
  调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条件
  一是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二是废止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不予退税的规定,明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三是调整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退税的办法,取消了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件的规定,同时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四是调整“先退税后核销”政策,对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办理退税出口货物的范围与生产企业的条件进行明确,货物范围扩大为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增加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行为。五是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后办理退税的规定。
  调整外贸企业计税依据
  通知明确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并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如某外贸公司7月份购入一批面料委托A公司加工服装出口,购入面料的计税金额为100000元,税额17000元,收回服装时加工费计税金额为50000元,税额8500元。假设,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面料出口退税率为13%,征税率均为17%,其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50000×16%+100000×13%=21000(元)。如果按新政策计算,外贸公司将购进的面料按原价买给A公司,加工收回时,A公司将购入面料成本并入加工费中开票给外贸公司,计税金额为150000元,税额25500元。则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100000+50000)×16%=24000(元)。可以看到,在新旧两种不同计算方式下,当原材料与出口成品的出口退税率一致时,对退税额的影响并不大;但当出口退税率不一致时,就会出现上例中退税额的差异。
  另外,需注意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应单独设账用于核算货物购进的金额与进项税额的情况,如果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也应先记入出口库存账中,待用于其他用途时从此账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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