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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的构建] 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体系

发布时间:2019-04-29 04:12:20 影响了:

  摘 要: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构建应发挥各要素的协同作用,完善政府的引导和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在创新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提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支撑能力、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国防军工生产与市场经济的紧密结合,推动科技要素在军民之间双向转移,实现军用科技与民用科技的融合式发展。
  关键词:军民结合 科技创新体系 构建 对策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出要“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坚持勤俭建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加快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战略的实施,建立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无论对保障国防安全,还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的内涵
  早在五十年代,毛泽东同志就指出“要学习两套本事,在军事工业练习民用产品的本事,在民用工业中练习军事产品本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十六字方针。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面临着国际军事高技术化、国内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新形势,江泽民同志提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战略。进入新世纪,我国从时代发展和战略全局出发,提出了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思想,充分体现了党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准确把握和创新运用,是对“军民结合”成功经验的总结和提升。坚持军民结合,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是我国在面临现代化建设和严峻国际形势下,充分整合国防和经济建设领域资源优势,提高国家整体效益,实现富国与强军有机统一的必然选择。
  技术并没有固定属性,只是由于需求和应用的范围不同而被人为地分成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一个国家的创新活动,既可来自军用领域,也可来自民用领域。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构建应通过整合军用和民用两种创新资源,发挥各创新要素的协同作用,实现国家国防与民用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应用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定义为:由不同企业(包括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围绕着科技发展以及应用(包括军用和民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作用的网络。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主要涉及的是各创新要素,尤其是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如何有机结合,协同创新,不是简单的军转民或是民参军 [1] 。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的提出与构建,对于充分调动各创新要素的积极性,推进国防科技创新与协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2.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发展障碍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在推进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在实践中也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长期相对封闭的科研与产业体系,实践中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还没能建立,军民结合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建设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从而也阻碍了科技创新体系的发展。
  2.1管理体制机制的制约。在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是企业。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投资渠道分离,导致它们不同的产权归属,从而形成了军、民企业的严格分割。在实践中,军转民被关注的较多,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也较多,但民参军则存在着诸多困难。符合军民结合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适应军民兼容产品开发以及市场流通的制度与标准还没有完全建立。我国的军用标准体系还相对复杂,民用企业进入军工领域面临较高的门槛[2]。军工企业按照计划经济模式进行组织和管理,行业内部自成体系、自我封闭、内部配套现象依然严重,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起来的民用企业,实现了投资渠道和产权多元化。军、民企业的产权、经营模式和企业目标的差异,制约了军民技术一体化及其创新实践的发展。
  2.2创新主体的能力没有充分发挥。我国传统的国防军工行业竞争力、人均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指数等,与民企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对军工企业而言,由于特殊的性质,技术产品的商业化、产业化仍然不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随着形势发展,军工企业也不断在开拓民用市场,但军工企业在开发民用产品时,主要采用现有产品外延式发展模式,导致产品结构单一化,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能力不强。另一方面,在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过程中,参与到军工领域的民用高技术企业数量较少且规模较小, 企业系统集成能力偏弱,和军工企业竞争地位不平等。民用企业仅仅是军工科研生产的补充和后备力量,其参与范围大多局限于军品配套,对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只是有限的介入,不能实现与军工企业的平等竞争,从而也限制了军民技术双向交流[3]。
  2.3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由于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在很长一段时期处于封闭和半封闭的状态,绝大多数民用企业对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需求、发展现状等缺乏了解。军工企业也对民用技术的优势领域知之甚少,不了解有哪些民用高技术可以为我所用,军民双方缺乏交换信息的平台和渠道。另一方面,军民结合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尚处于成长期,在发展过程中,亟需大量资金与相关服务体系支持。而军民企业与技术创新的投资主体过多的依赖于政府或企业自身,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比例较低,还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既限制了军民结合产业做大做强,也增加了投资风险。正是由于在推进军民结合创新发展过程中,风险投入机制尚不健全、运行机制尚不完善,致使一些好项目因缺乏资金,或流失、或夭折,丧失了许多发展机遇。
  3.构建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的对策
  建立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的总体思路是改变军民分离的格局,完善政府的指导和服务职能,强化企业在创新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提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支撑能力,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起各种科技创新要素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系统。
  3.1完善政府的引导和制度建设。构建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政府的主要职能为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提供产业导向、环境营造和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应将军民结合科技创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解决军民资源共享、基础公用、技术转移等军民兼容问题。大力支持“民参军”,鼓励和推动先进成熟技术和优势民用企业进入军工领域。在不影响国防安全的前提下,要打破军工生产的垄断与封闭格局,最大限度降低进入壁垒,充分发挥民用科技的资源优势与市场优势,促进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法规体系,改革和完善军工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起有利于军民结合技术创新与转移的知识产权法规,积极推进军品、民品标准的通用与标准化工作,为军民结合科技创新提高良好政策导向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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