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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在岩溶地区应用的思考_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

发布时间:2019-05-01 03:51:22 影响了:

  【摘 要】本文就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HJ610-2011)(后简称《导则》)在贵州省应用遇到的问题,结合本人在工作经验,提出了《导则》在贵州省及西南岩溶发育强烈的地区应用的一些思考,并对该《导则》在上述区域的应用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地下水;环评;导则;岩溶;应用;思考
  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HJ610-2011)(以下简称《导则》)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收到了来自省内外各评价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对贵州省执行《导则》的诸多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导则》在贵州省及西南地区是否适用方面,而执行难度大也是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根据近期收集到的信息同省内外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的交流情况以及我们对导则的理解,现就《导则》在贵州省境内应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简化《导则》的相关情况提出来,与行业同仁共同探讨。
  一、首先介绍一下《导则》在岩溶地区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该《导则》所规定的评价内容及评价方法对第四系覆盖层厚含水介质、结构几乎一样、且连续稳定的冲积平原区较为适用,不适用于管道、岩溶、暗河广布的岩溶地区,而西南地区多数省区岩溶发育强烈,尤其以我省的喀斯特岩溶发育最为强烈,根据统计资料,与喀斯特岩溶密切先关的碳酸岩占到了贵州省国土面的70%。岩溶喀斯特地区地下水主要以岩溶裂隙水、岩溶管道水、基岩裂隙水等形态赋存,因此按照《导则》要求对此类地下水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开展存在较大困难。
  (二)按照该《导则》评价级别的确定方法,贵州省基本上处于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多属地下水环境敏感区,按此确定的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级别基本上在二级评价以上,按照二级以上评价要求,在地下水现状调查、现状监测、现状评价、预测评价等在贵州省应用均存在较大困难。
  如二级评价必须要给出大于或等于1/50000的水文地质图,贵州省目前仅有1/200000水文地质图,仅少部分特殊区域小范围内(如主要城市区)有大比例尺的水文地质图;同时二级以上评价还需要查明各含水层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还要结合污染特点及具体水文地质条件有针对性地补充必要的勘察试验,这些要求对于地下岩溶管道发育强烈的区域是难以实现的。
  (三)按照该《导则》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需要按照不同评价等级的要求了解区域多年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勘察报告以及地表、地下水的水力联系等。这些材料的获取必须由专业的水文地质研究人员才能完成。而西南多数省区地下水资源调查起步均较晚、调查精度尚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缺乏,按照《导则》要求,地下水现状监测、评价必须以实地调查、踏勘和钻孔为基础,新增工作量巨大;同时,地下水分布呈现区域性特征明显,由于我省地形切割强烈,水文地质单元界限不明确,地下水水文地质复杂,因此,地下水分布情况难于确定。
  (四)按照新《导则》要求,一般情况下地下水现状监测很多项目需要钻探勘察资料,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和项目《可研》同步,而勘探相关资料要到工程设计阶段才会有,按照《导则》要求,要满足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做相关的勘探工作,这对于处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的工作来说难度非常大。
  对于岩溶发育强烈的区域来说,即便开展相关钻探工作及勘察试验工作,也不一定能弄清楚区域内的地下水文特征,这里举两个实际例子:一个县级垃圾填埋场项目为了搞清楚项目所处位置地下水情况,场地中有一井泉出露,项目业主委托地质勘探部门对该场地进行了相关的地质勘探,在井泉附近钻孔均未发现地下水;另一个是煤矿企业建设场地有一溶洞,为了搞清楚溶洞内地下水排水去向,做了相关的示踪试验,示踪剂投放后,在可能联通出露的区域均未检测到示踪剂的存在。这两个实例说明了贵州省岩溶地区地下水的赋存极为复杂,要弄清楚此类区域的地下水情况,必须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未必取得环评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和成果,同时还必须有专业的技术队伍方可能完成。
  (五)按照《导则》确定的级别要求,在贵州省,一级评价地下水监测至少需要一个水文年(丰、平、枯)监测资料,二级评价也至少需要一个水文年(枯、丰)的监测资料,同时要进行的地下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及相关的水文试验也需要大量的时间,导致项目环评时间较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现形势下开展会更加困难。
  由于地下水监测单位也没有具体明确,到底是由地质部门还是水文(水利)部门也未明确,并且现有环境监测站均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也导致监测工作的时效性、可靠性难以保证。
  二、根据以上问题,同时结合岩溶喀斯特地形发育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喀斯特岩溶发育地区执行该《导则》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对于不涉及地下水抽采、回灌、正常状况下明确排水不影响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建议不设地下水专章,环境影响评价利用已有资料作简要分析。
  目前,在我省审批的项目中,尚没有涉及地下水回灌的项目,项目排水正常情况及非正常情况下排放均不直接排入地下水,而是排入区域地表水,因此对地下水的影响不明显。
  (二)地下水评价级别划分依据建议:地下水供水规模和地下水水位变化范围分级可原则按照《导则》要求判别;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和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分级依据喀斯特岩溶地区实际情况作适当变通,如我们贵州省建议不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地质灾害发育区作为判定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的主要依据,建议将矿山开采产生的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的环境地质问题归纳为采空区造成,而非地下水位降低造成;这样建设项目地下水评价级别大部分可降低到三级,少部分为二级评价。
  贵州省基本上处于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及地质灾害发育区,如果以上两条列为依据的话,我省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级别均在二级以上,并且两条依据对于70%国土面积都属于喀斯特岩溶发育区的贵州省来说意义不大;同时对于西南山区产生的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现象,多数为矿山开采或其他一些地下施工活动产生,而非地下水位降低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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