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筹划的魅力|节税筹划
【摘 要】有句古话叫做“条条大路通罗马”,把这句话用在当今时代非常流行的税务筹划问题上再合适不过了,当然“条条大路”中人们都会尽量去选择最近的那一条,所以对于纳税企业来说,在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也要走最“捷径”的路。本文将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目前的税务筹划现状、税务筹划的可选途径、企业税务筹划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等说明节税筹划的种种魅力,它最终的目的会是促进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稳定发展。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发展
一、我国各行业对纳税税务筹划的认识现状对其对此态度调查剖析
目前我国很多的人对纳税筹划存在错误的认识,包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实纳税筹划是构建一个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所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纳税筹划产业并不发达,但我国的偷税行为远比发达国家普遍。我国经济飞跃式的发展的同时各个行业的发展也趋于完善,企业间的竞争性也逐渐加剧,不管是同行之间的竞争和各行业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净利润的竞争,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的纳税筹划的重要性逐渐的显现出来。
本文经过对上百家企业相关情况的取证研究,通过对这些企业提供材料的分析、归纳总结,得出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不难看出,规模大的企业对税务筹划的认可度也高,企业内部有关纳税筹划工作也相对完善有规模,越是小规模的企业对税务筹划的认可度越相对低。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进行税务筹划不光可以带来节税的好处,企业的发展会是最终的利益所在。
二、我国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时的可行途径研究
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税收筹划格局将发生很大的变化。总结归纳起来税收筹划可选的主流途径有两种:
(一)直接通过减少税收负担
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是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所得税法规中,基于不同的原因和目标,设置了较多的优惠性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税法原则性和灵活性性相结合的体现,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一般性税法条款的例外规定,达到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些优惠政策正是为了让纳税人从事该政策鼓励的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税收筹划,对国家的优惠政策视而不见,那么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就达不到其预先设定的目的了。所以,进行税收筹划是国家顺利推进税收优惠政策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某农场从事种植业,2008年种植的棉花和大豆实现所得额560万元,农场拟扩大规模,预计能实现180万的所得额,那么当选择种植粮食还是花卉的问题上就不得不与税收筹划联系在一起,依照新企业多的税法规定,企业种植棉花大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单种植小麦应对所得180万元全额征税45万,单种植大豆,所得减半征收,征收所得税22.5万元。
(二)尽可能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交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纳税筹划途径的不二选择,既然资金有时间价值,尽可能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虽然这笔税款是迟早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的占用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其经济效用是非常大的。从理论上讲,如果企业每期都能够将后期的一笔费用在当期列支,或将当期的一笔收入在下期计入纳税所得额,则每期都可以使用一部分税款缓缴,相当于每期都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也就是说,每期都可以用新“贷款”来还旧“贷款”,则相当于一笔贷款永远不用清偿。
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预计净残值40万,预计使用寿命5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相同,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批固定资产在折旧方面可享受税收优惠。不考虑复利利率的情况下,来进行税收筹划:
可见双倍余额递减法使前期的折旧额多,后期的成本费用前移,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比其他两种方法,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成本和风险的衡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费用支出,企业纳税以及税务筹划也不例外,税务筹划风险成本既包括税务筹划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又包括企业在税务筹划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费用。这部分就税务筹划可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风险和税务筹划的成本进行论述。
(一)税务筹划的风险
一是投资扭曲风险。税收中性原则是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它本意不会让纳税人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实际情况下,纳税人会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的投资方案而选用次优的投资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税收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程度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二是经营损益风险。政府课税(尤其是所得税)体现为对企业既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诺承担相应比例的经营损失风险。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以后实现的税前利润补偿前期的经营亏损。但这种“风险”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由于抵补损失的来源并非来自企业以前年度盈利时已缴税款的返还(我国税法不允许亏损前溯),而是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这说明国家税收的立法意识在总体上是向政府倾斜的。三是税款支付风险。纳税作为企业对政府负债的偿还,具有单向、强制、完全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企业必须无条件按期申报、缴纳税款,不得延期缴纳,即使对已获纳税申报延期的企业,也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额度预缴税款。企业一旦现金不足而又无法融通时,不但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经济惩罚,而且要承受因企业信誉的降低而可能导致其市场价值措在的有形、无形损失,这种潜在的损失是长期的,其损失可能比前者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