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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食品造假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偷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9-06-22 04:30:28 影响了:

  民以食为天。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  峻,食品安全成为政府和老百姓共同关注的话题。回  顾一下我国历史上一些朝代对食品安全如何管理,有  什么经验,或许不无借鉴意义。
  周代:果实未成熟严禁入市场
  古代商品经济虽然不断发展进步,但食品保鲜和
  储存技术并不发达,大多数蔬菜、水果、生鲜受到时
  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广泛,利润也有限,因此利
  用食品投机牟利的案件很少。
  尽管如此,考虑到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国家仍然
  作出特别规定。《礼记》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
  定,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市场管理的
  记录:“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
  这里所说的“不时”,意思是未成熟。可见为了
  保证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从
  周代开始,国家就严禁它们进入流通市场。
  而且,为了杜绝商贩们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
  国家还规定,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
  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唐代:食品致人死亡,判处绞刑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食品交易的品种越来越丰
  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润,在商品中做手脚,最
  常见的是酒家在酒中掺水,严重时甚至以水代酒。不
  过,虽然投机活动并不少见,但危害到人身安全的例
  子却不多,大多奸商只是在分量和质量上打折扣。但
  也不排除一些不法商人为了盈利,昧着良心出售有害
  食品,为此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唐代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由《唐律疏
  议》可知,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那么
  所有者必须立刻将其焚烧,否则要被杖打90下。如果
  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
  品所有者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致人死亡,则要被
  判处绞刑。食品的所有者由于疏忽,误使别人吃了本
  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也要按过
  失杀人罪来处罚。
  宋代:行会来把质量关
  在宋代孟元老所著的《东京梦华录》中,描绘了
  东京开封的繁华画面,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
  繁荣。
  除了专门的酒楼、食店、肉行、饼店、鱼行之
  外,还有许多流动商贩,在大街小巷和各大饭店内贩
  卖小吃、零食。这些小商贩的产品包括点心、干果、
  下酒菜、新鲜水果、肉脯等等不下百种。
  面对这样繁荣的食品市场,为了加强管理,宋代
  官府除了继承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
  给以严惩外,还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进行监督管理,
  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
  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
  经营。
  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
  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
  南宋周密的《武林旧事》里,就提到了临安的各
  种食品行会:鲜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
  团、柑子团、鲞团。
  但是行会的监管职能并不全面,并且小商贩们
  通常不加入行会,政府和行会对他们的控制就更加有
  限。投机分子仍常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
  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
  (摘自《文史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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