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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_以案说法心得体会800字

发布时间:2019-06-27 04:10:44 影响了:

  案例一:  亲儿不孝无缘遗产,丧偶儿媳全部继承  刘某育有两子。长子与同村李某结婚之后,一直与刘某生活在一起。而次子于1999年外出打工之后便杳无音讯。
  2004年,刘某的长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刘某也因为承受不了打击,身体每况愈下,到后来卧床不起。但儿媳李某并没有因为丈夫去世就疏忽了对公公的照顾,她像照顾亲生父亲一样对刘某悉心照料,直到2010年刘某病逝。
  刘某病逝之后,留下了价值5万元的遗产,次子于同乡处得知老父去世留下一笔遗产,急急忙忙赶回家里。随后以“大哥已死,李某不再是刘家人”为由把李某赶出家门并强行霸占了刘某的遗产。
  生活无着落的李某无奈,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刘某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次子因不尽赡养义务,无缘遗产;李某因为悉心侍奉老人,获得了老人的全部遗产。
  分 析
  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知,法律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专门规定了相关的条款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对弘扬我国传统美德的肯定。
  回到本案,从1999年开始,刘某就一直跟随大儿子和儿媳一起生活,就算是2004年大儿子去世之后,其生活也主要是由儿媳李某一力照顾,因此,李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次子享受相同的继承权。
  其次,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由于次子从1999年开始就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因此,法院认定次子不分得刘某的遗产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百善孝为先”,作为子女只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才能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案例二:
  死不继承,就能生不赡养?
  张家有兄弟3人,老大在外打工多年经济条件较好,老二和老三在家种地,父母年迈。
  某日,张父突发脑溢血,幸好被人及时发现送入医院才保住性命,但是却留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老二和老三商议后决定由三兄弟共同承担父亲的治疗和护理费用。谁知,老大坚决反对,他提出父母死后,放弃继承一切遗产,但是生前不再承担任何赡养义务。此后,张家老大果然没有再给家里寄过一分钱。
  张母看到大儿子如此不孝,一怒之下,将大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大儿子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法庭经审理后判决:放弃继承权不能成为逃避赡养义务的借口,张家老大必须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分 析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所谓的法定义务,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逃避或者放弃,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又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据此,本案中张家大哥为了逃避赡养义务而放弃继承权,这种放弃行为本身是无效的,不论他是否继承遗产,他都必须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
  案例三:
  不孝子遗弃老父,丧失继承权
  王老汉独自一人含辛茹苦把一儿一女抚养成人。儿子娶了本村姑娘为妻,女儿出嫁到了很远的外地,王老汉一直跟随儿子儿媳生活。
  由于王老汉身体一直不好,时常生病,儿子找到妹妹商量,要求轮流照顾父亲,妹妹表示同意。但是王老汉却觉得父母没有挨着女儿女婿住的道理,坚持要求要跟着儿子居住。为此,王老汉与儿子多次发生矛盾。
  某日王老汉正生着病,儿子再次找到父亲商量,要求父亲搬到妹妹家居住,但是遭到拒绝。于是,王家儿子将父亲赶出了家门。
  由于年老体弱加之生病,王老汉只好回到老屋,依靠邻居不时送来的救济度日。
  王家小妹得知这一情况,火速赶回老家发现老父已经奄奄一息。虽然经过医院抢救王老汉捡回一条命,但是从此身体每况愈下,不久后就病逝了。
  王老汉死后,留下8000元遗产和一间老屋,而王家两兄妹也为此闹上法庭。王小妹坚持认为是哥哥遗弃父亲才导致了父亲的死亡,而王家儿子觉得作为王老汉的亲儿子,自己理应继承父亲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家儿子由于遗弃父亲丧失继承权,王老汉所有遗产由王小妹继承。
  分 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所谓遗弃是指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拒绝抚养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又需要抚养的人的行为。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赶出家门,或对需要赡养抚助的老人置之不理等。
  本案中王家儿子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中规定的遗弃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因此法院判决王小妹继承王老汉的全部遗产是有理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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