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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证的撤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9-07-23 10:31:00 影响了:

冒用身份证的撤销登记_对身份证被冒用注册的思考

对身份证被冒用注册的思考 近年来,在接待群众上访工作中,常常有身份证被冒用注册 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事件。

他们当中, 有的是遗失居民身份证, 被税务或银行等单位告知其注册的某公司出现了税收或贷款方 面的异常情况, 要求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关职责和所办的企业因没 有年报被工商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办不到相应业务时, 才知道 自己的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有的是在身份证 被盗挂失补证后,自己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知自己是某家公 司的股东,并占有较大比例的股份……凡此种种,来信来访人总 是怀着疑惑和激愤的心情: 一是责问工商登记注册窗口怎么审核 把关的,大骂工商部门登记人员不负责任,有时还威胁登记人员 的人身安全。

二是要求工商部门对弄虚作假注册的公司予以撤销。

从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国务院出台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 革的相关政策, 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 年检改为年报, 明确了工商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后,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正式启 动,随后又进行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 “五证合一、一照一 码” 、 “先照后证”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 “多证合一、一照 一码”等改革,大大方便了广大创业者,激发了创业热情。但一 些不诚信的人和别有用心的人,钻政策的空子,以各种方式用别 人身份证来注册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据高新工商分局统计, 2014 年以来,收到的有关居民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的投诉信 访有 25 件之多。

其中 3 件行政诉讼, 1 件行政复议, 21 件调解, 大大增加了登记机关人力、物力,引发了人民群众对登记机关的 误解。对此,作为亲自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注册科科长,本人对 冒用身份证注册市场主体的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思考,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市场主体的种类 1、居民对自己的身份证保管不慎。来投诉的人中,大多是 身份证保管不慎遗失或被盗,被人冒用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居民身份证交付他人期间发生被冒用注册公司或个体工 商户的情形,8 名大学生上访案件即为这类。

3、股东之间发生矛盾,说另一方把自己的身份证拿来注册 公司,自己没有亲自签字。

4、将自己身份证交给好朋友、亲戚等,好朋友、亲戚拿来 注册市场主体,本人知道但没有签字。

5、 别人给付一定的费用, 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卖给别人。

二、居民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企市场主体的主要原因 1、工商登记实行形式审查的制度设定。这个制度的初衷是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精神,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办照。办理登记 注册申请时,代理人员受申请人的委托,提供企业申办者的身份 证复印件及其在相关材料上的签名, 无须申办者本人及股东到场, 即可申请。

只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规定的提交材料规范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登记。这一制度在受到诸 多创业者欢迎的同时,也埋下了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企业的隐患。

2、数据不能共享。工商登记系统与公安机关身份证信息系 统不联通、不共享。工商机关在登记时,不能及时提醒。

3、法律法规不健全。所有的登记法律法规规章中,只规定 了对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处罚, 没有规定对代理人提 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处罚。

申请人本身又是投诉人, 被冒用者, 是受害者,处罚肯定不合适宜,而对代理人又没有处罚的依据, 出现在样的情况,没有规定撤销登记的依据。

4、申请人不讲诚信。股东之间、好朋友之间、亲戚之间明 知道把自己的身份证拿给对方做什么,到时不认可。有的把自己 的身份信息卖给别人,发生纠纷时便说不知道,无理叫屈。

三、居民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市场主体的对策 1、实行实名注册。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只要涉及自然人 的,必须本人到现场签字录像存档。现在买火车票、手机卡都要 实名,何况是注册登记为市场主体呢。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 地减少居民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市场主体的情况发生, 才能促进诚 信体系的建设。

2、实行身份信息共享。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对自然人身份 信息在注册市场主体登记时,要建立自然人身份信息共享制度, 及时发现虚假冒用情况,及时处理,最大限度的保护自然人注册 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代理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 体登记进行处罚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 加大对代理人的处 罚力度和信用监管力度,使得代理人在代理中不敢乱作为。

4、加强事后监管。对被冒用身份证注册的当事人,要及时 向身份证管理机关报案, 身份证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冒用身份证行 为的查处力度,并将冒用者进行信用惩戒,不得从事代理、高消 费等活动。

5、加强教育。居民应该加强对自己身份证的保管,对因自 己保管不善遗失身份证, 特别是将身份证拿给别人被别人冒用造 成的后果要承担相应责任。

冒用身份证的撤销登记_律师支招: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股东,如何起诉维权?

律师支招: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股东,如何起诉维权?公司法运行和工商管理的实践中, 一方面由于部分投资者因各种原因不便或 不愿被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 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登记备案行为中 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使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情况屡见不鲜。

对于不幸 丢失身份证原件的公民来说,可能就会遭此不幸,被他人冒用姓名注册为股东或 法定代表人。而不幸的公民,往往都在收到工商局或税务部门下达的某种整改通 知书,抑或法院发来开庭传票的时候,才知道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拿去冒用了。

被冒用者,不但不能从股东身份中获益,反而面临各种行政处罚或民事纠纷,百 害无一益。面对这样的问题,受害人往往有理说不清楚哭诉无门,找工商、税务 等部门协调均不会有什么结果,必然需要到法院通过诉讼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公 司法的问题,在法学理论上本身就存在公私法交汇的问题,有投资者、股东、法 人、工商代理机构、会计事务所、工商、税务部门以及案外人中有存在利害关系 的可能民商主体。冒用一事虽简单,然后受害人要维权选择司法诉讼就面临着复 杂的法律关系, 其中涉及到行政诉讼、 股权诉讼和人格权诉讼等案由选择的问题, 使其不知先后轻重、无从下手。作为专业律师,这个时候,就要仔细分析案情和 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给出经济合理有效的诉讼方案,使得其遇到的困难能有 效的解决。以下案件就是本律师代理的广州天河法院一单实务中的诉讼案件,以 期待能有同行或受害人进行交流类似案件。民事起诉状原告:苏**,女,19**年**月**日生,住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号 211 号,身份证号 441284******75228,电话话 :020-****-1533。

代理人:谌磊,系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59-8905-71281 被告:李**,汉族,女,1972 年 10 月 09 日生,身份证号:210103*****06 1,户籍地地址:沈阳市沈河区*********4-7-3-1,经常居住地:广州市天河区天 河南二路 27 号****房,电话:138-****-6750。020-****-8402;020-****-8405; 020-****-8197。

被告: 林**, 汉族, 男, 19**年**月**日生,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座 601 房,身份证号:4401261******0015。

被告: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中山大道建中路 3 号广海大厦第二层 205 房, 组织代码证: 4401062004405 , (该 公司状态“吊销 ”)。

法定代表人:苏**,职务:董事长,电话:136-****-4572。

第三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新城海月路 407 号新城海滨花园,组织代码证号:00750861-6。法定负责人:倪 广生,职务:分局局长。电话:020-38839600;020-38839605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不具备**科技公司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原告对**科技 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由实际出资人承担。

2、判令被告和第三人立即消除原告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天河分局、 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等单位不利影响。

3、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及向原告赔礼道歉 4、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律师费 100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和公司营业损失 30000.0 元;误工费 8000.0 元/月、交通费 1000.0 元/月15000.0元/月 (后三项自 2014 年 5 月 8 日始计算至被告消除 元。影响之日止) ,合计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均有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5 月 8 日, 原告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投资注册了 “广州市**服饰有限公2 司”,并正式开业。但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原告才知悉自己在税局是非正常户, 无法办理税务登记证。原因在于原告是 2008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又未依法办理 注销的**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的档案资料,在 2007 年 1 月 8 日,被告李** 将在**科技公司的 90%股权,通过《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转让”给原告,同时 在天河分局办理了**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修改等变更登记。

**科技 公司最后一次提交年检报告是 2006 年 5 月份, 自 2007 年度开始直到现从未递交 年检报告,并于 2007 年 3 月份开始没再例行报税义务。2008 年 11 月该单位逾 期未参加 2007 年度检验被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公告。

原告与被告素不认识,从未有经济合同关系,也从未在**科技公司从事过相 关管理和营业活动并受益。被告等人盗用原告人的身份证信息,冒充原告在《变 更登记申请书》 、 《有限公司章程》 、 《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 《股东会决议》等文 件上签名,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股权转让、法人变更,召开股东大会等 一系列的违法活动,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影响:原告收到国税地税下达的书面、电 话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对**科技进行整改, 如不整改原告自己新成立的服 饰公司将会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无法购买税票。

基于上述原因原告以法定代表人 身份投资注册的“广州市**服饰有限公司”目前无法在银行开公司基本,无法在 税局购买税票,造成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导致原告在经济上造成很大的 损失(误工费、经营利润) 。最严重的是导致原告在税局的诚信信誉已严重受损, 已留有不良的信誉记录。因此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原告认为: 根据 《合同法》 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原告与被告从未签订《股东转让出资 合同书》 ,故该合同书不成立,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公司法》第 198 条规定, 被告明显存在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 司登记的 ”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也即冒充原告签名的在工商局分局备案 的 《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 《变更登记申请书》 、 《有限公司章程》 、 《股东会决议》 等文件法律上无效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 99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享有3 姓名权, 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据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 盗用、 假冒”、 第 120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和《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第 29 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查明真相,恳请贵院判令如请!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苏 ** 2014 年 7 月 日附:本诉状副本,一式伍份4

冒用身份证的撤销登记_【推荐下载】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行政复议可以撤销吗-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 【推荐下载】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行政复议可以撤销吗? 在现实生活当中国我们可能会遇到有人冒用别人的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遇到这种 情况的时候受到伤害的就是被冒用的一方了,其实自己明明只结一次婚,却无故成 为了重婚,那么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行政复议可不可以撤销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告 诉大家。

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 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 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 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因而,他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 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故不能申请法院直接撤销该婚姻关系。

另外,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 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 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但是 2003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并未规定婚姻 登记机关可撤销其婚姻登记,故,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得到授权行使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仅被授权对胁迫结婚的,依 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而依法理,行政机关要行使某项权能和职责, 必须要经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宣告婚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 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这条规定是否意味着结婚登记存在瑕疵必然就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 诉讼途径来撤销呢?答案是并不必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 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不轻易否定结婚登记 的效力。

对要求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审查尤其是身份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是婚姻登 记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 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主要证据不足的 具体行政行为尚且可以撤销,而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竟是虚假的话则 更有适用撤销规定的理由。该“婚姻”不是可撤销的婚姻,但该登记却是可撤销的 婚姻登记,撤销了登记自然达到了消灭这种“婚姻关系”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2005 年曾作出 《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 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指出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 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对该婚姻登 记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予以撤销。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与当事 人虽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但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进行婚姻登记的性质是一样的,因 为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审查当事人 的身份是否真实,要求结婚是否是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愿;而利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 结婚,本身就带有欺骗的性质,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并按目的解释规则判决撤销婚姻 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是符合《婚姻法》立法原则的。

综上所述,针对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行政复议可以不可以撤销这一问题,其实大家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 只需要弄清楚一个问题就是,婚姻效力具有瑕疵情形当中的无效婚姻情形到底是哪 些,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完全不用行政复议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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