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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间接侵权】 专利间接侵权

发布时间:2019-02-16 04:34:28 影响了:

  专利侵权行为判定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全面覆盖。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侵权者规避法律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全面覆盖原则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为防止侵权人利用法律空白对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实施事实上的侵犯,也为了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利益独占与社会公众对先进技术的合理使用之间的利益冲突,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应运而生。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应并且相同。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侵权者规避法律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完全按照专利说明书制造侵权产品的案件已经成为少数。此时,全面覆盖原则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譬如,一件专利产品由机械部件A和电子部件B组装而成,某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造了A、B两种部件,但并未将这两个部件组装在一起,只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详细介绍了两部分的连接方法,使最终使用者可以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辅以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实现这两部分的连接。按照全面覆盖原则,A、B两部件制造者由于其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不能――对应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最终用户是普通消费者,按照专利权合理使用原则,消费者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由此,全面覆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成为一些侵权者抗辩的合法理由。为防止侵权人利用法律空白对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实施事实上的侵犯,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利益独占与社会公众对先进技术的合理使用之间的利益冲突,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应运而生。
  
  专利间接侵权的最早判例
  
  专利间接侵权的最早判例是美国1871年华乐斯荷姆案。在本案中,原告拥有一项灯具的专利,其权利要求书中指明这种灯具由灯口和灯罩组成,其发明点在于灯口部分的设计。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的灯口相同的灯口,购买了灯口的顾客可以自行去玻璃店配置灯罩以使用灯具。在法庭上,被告以全面覆盖原则作为抗辩理由,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只涉及专利产品的一部分,因缺少专利产品权利要求书中所述的另一技术特征而不能构成侵权。法官最终判定被告侵权成立,并在判决书中指出:“当专利产品由几个零件组成,其中每一个零件缺少了其他零件就没有使用价值的时候,几个人合起来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每个人只制造和出售了其中一个零件,如果法律允许他们以每一个零件不构成侵权为借口来逃避侵权责任时,专利的价值就会被削弱。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通过他们的一致行动造成了专利侵权后果,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事先没有和生产灯罩的人达成生产专利产品的协议,但没有灯罩,灯口本身是没有使用价值的。每卖出一个灯口,被告就等于是向顾客提出有关专利侵权的提议,顾客通过购买灯口接受了被告这个提议,法院由此可以推断出被告和顾客的确采取了一致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专利侵权的结果。”
  
  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
  
  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首先是与直接侵权相区别而产生的。专利直接侵权是指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直接侵权的本质特征是非法实施他人享有专利权的技术,且这种实施行为直接侵犯了专利权的客体。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的客体实质上就是一种技术信息,在信息社会中,专利制度并非要将这种技术信息予以垄断,而是采用“客体共享,利益区分”的原则,给予专利权人独占这种信息许可使用权的利益。专利直接侵权正是直接侵犯了这种独占权。而专利间接侵权则不同,即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形式来看,其并没有直接侵犯专利权人对专利的这种独占权,以至有的学者提出专利间接侵权中“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是,这里的不构成侵权应仅指不构成专利法上规定的直接侵权,但间接侵权行为主客观上都促成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将专利间接侵权定义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行为”能够比较明确地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含义,并指明两者之间的联系。
  
  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
  
  从华乐斯荷姆案开始,间接侵权就与共同侵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采用了“促使”,因此,这种侵权行为被称之为“连带侵权”,即使现在,在美国的专利领域中,间接侵权和连带侵权仍然是交替使用的。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已经从立法上对专利间接侵权单独做出了规定,我国专利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是作为共同侵权来对待的,但由于专利权间接侵权行为的间接性,这种共同侵权与一般的共同侵权相比,又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构成的共同侵权与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在内容和范围上是有差异的。从内容上讲,共同侵权一般包括共同实行行为以及教唆和帮助行为。而间接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实行行为实际上仍是直接侵权行动的范畴;除了典型的制造专利产品关键部件等行为外,专利间接侵权还包括未经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的许可,与第三人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等涉及合同责任的行为。其次,对主观状态要求不同。决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主观原因。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过错不仅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也即共同侵权行为在于数个行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的过错。而专利间接侵权,一般认为侵权人主观要件应限定为故意,因为无论是教唆还是帮助,行为人主观上都显现出较为明显的故意,而专利直接侵权主观上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即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存在不同的主观状态。第三,在因果联系上,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较强。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可理解为一整体行为,各行为人的作用在整体上是分不开的,其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上远近是等距离的。而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因果关系上 显得距离较远。“间接”也正是行为和结果内部联系的外部体现。第四,对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和行为的共同性要求不同。共同侵权中的行为人的共同过错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和行为的共同性,而对专利间接侵权则不然。从本质上讲,在专利间接侵权中,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非同一性决定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行为的非同一性。综上,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构成的共同侵权与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相比,在侵权行为的范围、共同过错、因果联系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国家科委《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蓝皮书中列举了5种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故意制造、销售、进口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违反合同中关于“不得转让”的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技术;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技术;技术合同的受托方,在为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利用了其专利技术。由于此后我国专利法进行过两次修改,一些学者对其加以完善后认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3类: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明知专门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或中间体材料;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或未经其他专利权人同意,擅自许可或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其他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行为。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3个要素。
  
  (1)有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发生
  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确认专利间接侵权最基础、最直接的判定标准,也是确定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间因果关系的要素。另外,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要构成侵权,这种间接侵权行为必须实际发生,如果仅仅有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意图,或者仅仅作好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准备,但尚未进行教唆、帮助行为的,都不能成立间接侵权行为。
  
  (2)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并且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此点倒是有争议之处,一般认为,间接侵权行为是诱导、怂恿、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行为,其对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具有从属性,在追究责任时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由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间接侵权人有主观故意的心理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其含义包括两方面:第一,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第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不仅意识到其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结果,而且对这种后果抱有希望和放任的态度。即行为人努力追求后果的发生,或虽不希望后果发生但不采取避免其发生的措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专利间接侵权也是专利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需要加强此方面的法律制定以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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