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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土地征收政策_土地征收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2-20 03:46:22 影响了:

  一、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方政府公务员在政策执行中曲解政策   地方政府公务员存在自利倾向,在执行过程中,曲解政策,将政策朝自己有利的方面理解并执行。征地费与出让费之间如此之大的差价对地方政府产生巨大的诱惑,导致地方政府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占用农村集体一些有很大增值潜力的“黄金地段”,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另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监督的缺失,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滋生寻租行为。政府由于自利性而随意征收农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生活来源与依靠,势必会增加农村的不稳定性。
  2、土地征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
  在县一级政府中,国土资源局承担土地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调查、评估、利用等诸多方面,就其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审批及土地规划工作过程,公开性不够,缺乏内部沟通与外部沟通,导致政策的不合理、不科学,政策执行遇到阻碍。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与参与权,常常被动接受地方政府征地及补偿安排。部分农民因为违法征地及补偿不公平损害其利益,却苦于没有有效的利益维护机制,在上访无下文后,通常采取围堵政府、阻挠工程建设、拒不搬迁等不正当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地方政府土地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对失职官员的问责机制,加上法律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基于行政失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相当笼统,造成实践中责任人员有规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以及土地工作的随意性,影响土地政策目标的实现。
  3、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滋生**行为。在政策实践中仍然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法律不健全,导致对地方政府执行土地征收政策的过程中出现监督真空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力量不足,监督部门独立性不够,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是造成监督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农用地征收政策,是地方政府出于公共目的,依法运用行政权力征收农村土地的一项公共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严重损害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
  二、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的对策
  1、加强地方政府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及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及其人员)是政策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核心作用,执行力的其他一切要素包括组织结构、制度、资源技术等,都必须通过执行主体即人才能发挥作用。因而,采取积极措施,培育优秀的执行主体是提高政府执行力水平的关键途径。优秀的执行主体的素质必须包括执行主体的思想素质和职业技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主体,可以使其正确理解土地征收政策的精神,按要求准确执行土地征收政策,从而降低滋生**的几率,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生活,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
  2、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必须做到以下:一要明确责任,层层分解从首长到各级执行人员的职责,并公示职责范围、惩戒办法等内容,有利于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二是职、责、权一致。执行人员所负的政策责任与其所掌握的权力、所处的职位、所执行的任务一致。将责任分配到具体的岗位,落实到具体的个人。三是要启动问责机制,只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专心致力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形成上下一心,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局面。
  3、完善土地征收政策执行监督机制
  首先,改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系统。实现由市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垂直领导,摆脱现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局面。
  其次,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土地征收主体必须认真听取征地农民的意见与建议,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必须予以合法合理的解答。要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做好土地征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通过设立仲裁机构,裁决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的争议,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及公平性。在法律上有效的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再次,要加强土地征收后的利用情况监督。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合法性调查、审批和监督程序,杜绝少争多占、滥征滥用等违法行为。只有加强对被征收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才能避免借征地之名行买卖土地之实的现象,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滥征土地情况的发生。对征而不用闲置浪费或改变用途的土地,要收回土地征用权,并且农民有权要求征地单位因为土地被征收而造成损失的赔偿。基于被征地农民与土地征收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允许被征地农民又对被征用土地使用情况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权,当存在土地征而不用等情况,农民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时,农民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使其被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
  最后,要实行责任追偿制度。对因违法批准征地导致农民利益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领导以失职罪提起行政诉讼。实行责任追偿制度,被征地农民可以向违法批准征地机关请求国家赔偿,征地批准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则对主要责任人员根据其过错行使赔偿权,并建议实行违法批准征地责任承担中应确定个人赔偿原则;要进一步完善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的具体标的,以提高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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