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在路上】 创业板指数
编者按:今年3月31日,随着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历经孕育近10年的创业板市场,将在今年6月底前化蛹成蝶,首批60至70家企业将登陆创业板。
创业板的推出,意味着中国金融资源不再由国有企业垄断性使用,这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步。更为重要的是给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
本期开始,我们推出《创业板在路上》特别关注栏目。对创业板的孕育发展、上市管理办法及相关内容解读和对成长型中小企业带来的发展契机等予以报道。敬请关注!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精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具体落实“国九条”中“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通过改制、上市进一步促进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创业板之简况
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将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建立创业板市场,对于我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稳步推进包括创业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由证监会牵头成立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工作小组。在《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工作小组形成了我国创业板主要制度设计,并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3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创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创业板市场之含义
创业板市场,各国叫法不一。顾名思义就是给创业型企业上市融资的股票市场。在有些国家叫二板市场、有些叫第二交易系统、创业板市场等。它是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由于创业型企业一般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缘故,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创业板市场都明确表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成长型中小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相对于现在的证券市场而言,主板市场在上市公司数量,单个上市公司规模以及对上市公司条件的要求上都要高于创业板,所以创业板性质属于二板市场。我国创业板主要以“五新三高”――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服务的行业分类,及高技术、高成长、高增值企业为重点关注的对象。按照流程,最早今年6月底前将有首批60至70家企业登陆创业板。
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首先是主板市场,然后是创业板市场,再是场外交易的柜台市场,基本上把这三个层次称为多层次。主板市场里面还分了两个层次,一个叫主板,另外还有一个叫中小企业板。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条件差别不大,核心区别仅仅是发行的股本规模和结构,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是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定位的,它主要是服务于成长型、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特别是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也是我们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的重要平台。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之间的区别:中小企业板都是符合主板上市条件的,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这些公司已进入了相应成熟期、盈利能力比较稳定。创业板虽然也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但这些中小企业更多的还是处于成长期、创业期,而且是刚开始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在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方面比较有特色。在中小板之外建立独立的创业板有利于突出对高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支持,实行更加适应创业企业投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制度安排,形成创业板市场特色。
推出创业板市场之意义
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它的建立,对创新型国家的构建、经济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功能的完善和促进主板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也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创业板之大事记
2007年8月22日,《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获国务院批准。
2004年5月17日,证监会同意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
2000年10月,深市停发新股,筹建创业版。
2000年5月,国务院原则同意证监会关于设立二板的意见,将二板市场定名为创业板市场。
2000年4月,证监会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设立二板市场有关问题的请示》。
1999年1月,深交所向证监会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行成长板市场的方案研究的立项报告》。
1998年12月,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尽早研究设立创业板块股票市场问题”,国务院要求中国证监会提出研究意见。
起草创业板市场《管理办法》之指导思想
设立创业板市场,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和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举措。在中小板之外建立独立的创业板,有利于突出对高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吸引力,实行更加适应创业企业投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制度安排,形成创业板市场特色。
创业板定位于服务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针对创业型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强、业务模式新、规模较小、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境外市场经验。
一方面要借鉴境外市场经验教训,吸引成长型创业企业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又要考虑国内诚信法制建设环境、市场约束机制的现状,设计合适的发行监管制度。
二是遵循现有法律规定,适度降低准入门槛。
在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之内设计有关制度,保持法规的一致性和连续性;适应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在整体风险基本可控前提下,适度降低准入门槛,促进高成长型特别是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创业企业发展。
三是强调市场化运作,同时突出风险控制。
建立投资者风险自担、充分发挥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作用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并通过改进发行审核、单独设立创业板发审委、实施网站信息披露等方式,突出创业板市场特色;同时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各方责任,防范市场风险。
作者简介:
曹磊,北京华夏汇泰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泰鹏辉(北京)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拥有多年公司重组、公司融资、理财规划、保险策划、财务管理及纳税筹划等方面专业经验;具有高级会计师和从事相关业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保险经纪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曾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在地方和国家部属企业任财务总监和副总裁;在《广东财政》、《中国税务》、《对外经贸财会》等刊物发表多篇财务和税务学术论文;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投融资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企业上市服务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中小企业网络学院理事、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科技金融促进会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