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计划 >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_专业律师看记者权利保护的途径选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_专业律师看记者权利保护的途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9-04-02 05:39:28 影响了:

  从法律专业角度而言,权利的来源决定权利保护的依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记者遇到人身伤害怎么办?记者尤其是媒体如何应对“新闻官司”等法律纠纷,请听一位专业律师的意见与思考。
  说到记者的权利保护问题,人们一般认为,还没有一部成文法对此作专门规定。实践中,不时发生记者采访报道受到阻挠,被毁坏采访器材,被打,被抓,甚至被通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现象,新闻单位因刊登批评报道文章而当被告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以致新闻工作者常常发出“谁来保护记者权利”的感叹。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因而针对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和权利保护问题还没有新闻法意义上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保护规定不存在,也不意味着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事实上,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行业规定、地方法规等对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保护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规范。
  权利的来源决定权利保护的依据
  新闻工作者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来源于《宪法》,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赋予了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舆论监督权)。这些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新闻工作者也是公民,当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新闻工作者与普通公民的不同之处就是他把寻求、获取、传播信息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职业是广大公民更好地实现言论出版自由、舆论监督等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渠道。2009年4月,我国政府发表了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2010年)》。今年6月,我国政府又发表了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在这个文件中,特别值得新闻人鼓与呼的内容是,表达权部分特别提出“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依法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监督权部分提出“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这是迄今为止政府文件对新闻记者权利明确的定位和阐述,并且上升到人权保护的高度,从一定意义上把它看成是政府保护新闻记者权利的宣言并不过分。现行法律法规例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内容,都适用于新闻记者权利的保护。此外,最高法院针对审理名誉权案件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部门规范性文件,专门就记者采访活动的保护做出规定。因此,对记者权利的保护既有法可依,又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推动的大事。记者遇到人身伤害怎么办
  遇到人身伤害,保护记者权益有以下救济途径:
  途径之一,遇到人身伤害的情况,应尽快拨打110报警,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让公安部门尽快介入,是制止侵犯记者权益行为的有效手段。实践中这类案例很多。例如某相声明星弟子打记者被拘留案例,就是经报案后公安局对殴打记者的李某,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途径之二,依靠本单位,寻求组织帮助。记者履行采访、报道职责是职务行为,权利受到侵害首先向本单位报告,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方法。2003年10月,新华社记者顾立林在采访河南登封市昌达煤矿透水事故时,采访被阻,相机被抢,并被殴打致伤。事发后,在新华社河南分社的严正交涉下,登封市委成立专案组,对相关责任人做出撤职、党内警告处分,登封市公安局对参与殴打记者的责任人予以治安拘留处罚。
  途径之三,向各级记协反映,寻求行业协会帮助。记协是记者的娘家,保护记者权益是记协的责任。中国记协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维权委),专门负责受理记者权益受侵害的有关申诉,通过公开发表谴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调,并派员参加相关诉讼等措施在保护记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途径之四,发挥专业律师的作用,寻求法律帮助。一般新闻单位都聘有律师做常年法律顾问,发生记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及时与律师沟通,在各个环节上得到律师的帮助和指导,充分发挥专业律师的作用,对于解决问题能够收到好的效果。
  2010年,《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浙江某公安局网上通缉,该公安局还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报社的律师得知消息后全力投入全程参与,从到报社值班,随时与社领导研究应对方案,为报社起草声明,到与报社共同赶赴浙江与警方沟通,律师在事件的解决中发挥了保驾护航作用。36小时后,在各方努力下,当地公安局撤销了刑拘决定和网上通缉。途径之五,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助。如果侵犯了记者的人身权,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记者应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助。
  2007年1月,《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的工作人员兰成长等二人,在采访一私人开矿的事件中,兰成长被殴打致死,另一工作人员被打伤。北京两律师分别代理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年6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兰成长亲属民事赔偿数额的请求。途径之六,尝试为记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解除后顾之忧。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新闻记者被列为十大危险行业的第三位。近年来,一些商业保险公司针对记者工作人身危险较大的特点,推出了记者险即新闻记者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不失为体现对记者的切身保护和关怀,解除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之一。
  如何应对“新闻官司”等法律纠纷
  所谓“新闻官司”多是新闻媒体因批评报道或评论事件,或曝光各种问题而引起的被诉侵权纠纷,成为被告。这类纠纷以名誉权案件居多,同时还涉及肖像权、隐私权、名称权、著作权等人格权纠纷。在笔者代理的上百件新闻侵权案件中,名誉权案件占90%以上。
  1 对于记者个人来说,如果是履行本单位记者职务的行为,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记者不应成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明确规定,这就是说,如果记者职务作品侵权,只能列单位为被告,记者不应成为案件的被告。但实践中,将记者列为被告的也时有发生。最典型的案件,是2006年发生的《第一财经日报》因刊登记者调查被富士康旗下深圳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该报记者和编委,并索赔3000万元,法院冻结了两名当事人的个人财产。这在大陆创下了向记者索赔名誉侵权的天价纪录。虽然,该案最终以和解告终,但是留给人们的思考是无限的:列记者为被告明显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相违背,但是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并且记者的个人财产确实被冻结了;报社所以选择和解是因为报道“确有瑕疵”,这不能不说是报道中的遗憾。业内人士认为,原始报道上的漏洞和草率,凸显两位记者悲壮的气概。这点瑕疵所带来的新闻风险,不能不引起每一个新闻人的警惕。从这一点上说,避免新闻侵权纠纷,决定权在记者的笔下。
  2 媒体一旦成为被告,可采取的措施:
  首先是与单位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联系,吃透案情,听取专业意见。
  其次,认真准备,积极应诉。曾有媒体因为案件在外地,怕麻烦不愿派人出庭,结果放弃了权利导致败诉,并且带来后续案件的不利和被动。在民事诉讼中,新闻媒体和原告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切忌以“无冕之王”自居,放弃诉讼权利。
  第三,积极行使抗辩权,用充分理由反驳对方诉求。例如,笔者办理的一个当事人诉报社侵犯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在答辩中抓住文章中配图照片是记者对当事人摆拍而不是抓拍,说明是当事人同意并不侵犯其肖像权,从而通过逐一分析几个事实最终使对方败诉。
  第四,发现报道确有失误之处,及时刊登更正,取得当事人谅解,可以减轻侵权责任。认错并不丢面子,明知有错拒不更正只会影响媒体的公信力和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司法实践中,媒体的及时更正是法院判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五,保存采访证据,立于不败之地。记者的采访录音、录像、照片、采访记录等,是一个重要的供参考的证据,真正的“铁证”是当事人、受访对象的书面签名材料或证明。曾有一个报社报道某校虚假广告招生而被告上法庭,因为记者采访中拍了照片,录了音,还留下了被访人亲笔写的材料,证据比较齐且全被法院采纳,报社最终胜诉。在采访过程中,收集到的所有材料,应当完整、妥善保存,以作日后凭证。
  第六,热情对待投诉人,减少矛盾激化,化干戈为玉帛。许多案件证明,在当事人向媒体投诉时,如果媒体认真对待,积极解决,完全可以避免对簿公堂,有些当事人是被逼上法庭的。
  第七,如果报道有瑕疵,力争和解或调解解决。事实上,大部分侵权案都能通过调解与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使当事人撤诉。
  当然,从根本上防止侵权案件的发生,还要从内功练起。例如加强记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报道应不失实,评论用语要恰当,尊重报道对象的个人隐私和权利,做到这些,许多案件是可以避免的。保护记者权利虽有法可依,但法律尚不健全,保护力度不够,不能不说是记者权益屡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努力创造记者执业的良好环境,是新闻人也是法律人为之奋斗的目标。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