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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未来发展走向】行政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发布时间:2019-04-03 04:12:05 影响了:

  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研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在研究内容上,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有待深入挖掘  目前,学界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的研究成果颇多,但对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特殊性的阐释明显不足,从而导致国家层面的政策实施过程中过分地强调一刀切,忽略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同样,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学者们也更多的是用一般的理论来解释和研究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抹杀了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的独特性,根源于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权力——“自治权”的独特性。因此,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必须围绕着以自治权为核心的行政权力来设计。但目前的研究中学界对这一特殊性的挖掘明显不足,尤其是在机构设置,公务员制度建设、政府过程的相关研究成果中我们很少看到特色性的研究成果。
  (二)研究方法上,学科的单一性,视角的狭隘性、静态性有待改善
  首先,目前对于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活动的研究中,学者们更多的是从某单一学科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多学科之间的交流不够充分,研究的视角也过于狭隘,而且偏于传统的规范研究与法律制度描述,讲“应然”者多,“实然”者少,静态分析多,而动态的、政治过程的运行分析少。因而,导致大量的研究成果形不成学科的优势互补和相互支撑,表现出用相对简单的方法与手段解决比较复杂的问题,影响了成果的概括力和抽象力,表现为理论创新能力不够,理论解释力不强,甚至出现低水平重复现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学科无疑又是一个新兴的交叉性边缘性学科,其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视角上等方面都需要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需要与其他学科的充分交流与碰撞,促进各学科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充分发挥各学科的优势,共享资源,而且能够避免过去研究视角和方法单一、研究资料有限等方面的局限,推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研究的深入发展。
  其次,目前的研究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自上而下的视角进行研究的,缺乏微观的、自下而上的研究视角。客观上,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政府处于主导的地位,社会及其民众处于从属的地位,学者们的研究视角自然是自上而下的宏观的视角,而不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微观的视角,但是,类似研究成果难以有效解释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也难以为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提供有效的政策依据。
  当今,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安定有序的发展及少数民族群体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政治社会问题,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的问题由于国际、国内环境的巨大变化,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其复杂性超越以往任何时空。因此,单从中央政府、上级政府(相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政府(相对于社会、民众)、正式制度规范(相对于非正式制度)等单一视角分析如此复杂的问题,显然是力不从心。
  (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研究亟需实证定量方法的支撑
  目前,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学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学者们主要运用传统的规范研究方法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管理活动进行定性研究、静态研究占据了绝大多数,而且研究的视角多是国家宏观层面的政策、制度的描述研究,而针对微观层面的经验研究、动态研究相对薄弱。特别是在现有的民族自治法制框架下,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实践越来越深入到民族自治地方生活的细微处。比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少数民族生活方式、都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民族区域自治与少数民族文化、少数民族社会固有的社会组织规范与国家法律的实施等方面;并且,不同层面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需要总结和概括。因此,在未来研究中我们可以在一些过去研究尚未涉猎或涉猎很少的,与少数民族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做一些经验研究的尝试。比如,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少数民族生活方式的保护;都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少数民族社会固有的社会组织规范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与整合等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尝试。此外,针对各个不同性质、类型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由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和对民众的回应及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进行总结和概括,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实践活动提供丰富的经验素材。
  (四)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中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有待挖掘
  “因俗而治”更多的体现了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以往有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的研究中,学界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正式制度,有意无意忽视了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因此,在研究成果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机构的优化、政府职能的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健全等研究,更多地专注于正式制度的因素,而对民族自治地方特殊的意识形态、风俗习惯、宗教等非正式制度因素的关注不够。
  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的研究中,如果将非正式规则挖掘出来,可以解释很多正式制度所解释不了的现象。只有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容时才能实现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高效。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和作用的研究来确定哪些是可以转化为社会发展的和谐因素,哪些是需要我们加以改革和完善的,进而建立一套与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相匹配的非正式制度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高效运行,实现制度的预期目标。
  (五)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的宪政困境亟待成为研究的核心问题
  可以预见,民族自治地方的族群和谐将成为中国和平崛起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在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上,事实证明,要长期保持民族自治地方族群关系的和谐稳定,只是依靠严厉惩罚或优惠政策是不够的。在这个方面,中央的意图再好,政策再理性,如果缺乏良好的制度保证,执行过程也会走样。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活动中,如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这一职能,就成为考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能力和效率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对如此敏感和复杂的重大问题我们都有意无意采取回避矛盾,只谈成就、不谈问题,只谈宏观、不谈微观的固定思维模式中,更有甚者把这一领域视为禁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一味消极地以中央的决策作为惟一标准,导致学术研究沦落为对中央决策和政策的解释和注解,不能为中央的决策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理论抽象与概括不够、创新不足、解释力不强等现象。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在单一制的政治框架内,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成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活动的关键问题,而在以往的研究中,我们更多从中央的视角研究两者的关系,而很少从民族自治地方的视角研究这一问题,更没有把处理两者的关系放在宪政的视野下,仅仅把宪法作为处理两者关系的前提,而不是把宪法本身作为两者关系的本来内容加以考虑,从而导致这一问题的最终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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