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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劳务派遣“七宗罪”】 细数滴滴七宗罪

发布时间:2019-04-16 04:51:43 影响了:

  劳务派遣发展“提速”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一直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使用普遍却没有法律规范。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专门用了12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人们本以为劳务派遣用工会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倍受排挤,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却出现了劳务派遣公司数量大幅增加、营业额迅猛发展、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根据官方统计的数字,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国内劳务派遣职工有2D00万人,到了2D09年增加到2700万人,到2010年底,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已经达到6000万。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约3亿来计算,劳务派遣职工达到职工总人数的20%。
  不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保部”)并不认同这个统计结果。人保部官员曾表示,目前国内劳务派遣的占比数量约为7%至8%,而国外劳务派遣比例一般是在2%至3%。
  渐入修改“密集期”
  从2009年上半年开始,人保部开始着手制定《派遣条例》,几易其稿,但未得颁布。2012年3月5日,温总理在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对劳务派遣的规范管理”;3月9日,吴邦国委员长在两会上正式宣布“今年将修改《劳动合同法》”;而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持起草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亦已于6月底形成,修改的亮点和热点都直指劳务派遣,对《劳动合同法》中的第66条、74条、77条、92条内容做了修改和补充;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草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具体界定了劳务派遣中的“三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次《草案》中,对“三性”进行了明确:“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在“加强对劳务派遣的规范管理”上,地方人大及政府部门立法动作则快得多:2011年7月1日,《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开始施行;2011年9月20日,《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开始施行;2012年2月15日,上海《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开始施行;2012年3月1日《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开始施行。
  各地的地方新规可以说都不乏特别之处:重庆独创了派遣备用金制度,这一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派遣公司的无视法律规定,并且能改变劳动者权益随意被侵害却无处申诉的尴尬现状,而且也是在国家法律修改颁布之前对劳务派遣的“三性”有了更明确、可操作的定义,加之也配合了一定的法律拟制与处罚的规定,至少从规定的制定来看,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
  天津市的劳务派遣规定呈现出的则是一种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监管的特点,要求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进行一定要求下的登记备案,以此来保证劳动部门对派遣市场的监管与控制。
  相比之下,上海的规定又体现出别样的“意味”——可能是由于社保金的压力,规定内容大多体现为强制性要求为在上海工作的派遣员工缴纳上海标准的社保,但也因为存在法律法规授权的空白与缺失,所以文件的用词体现出很多法律上的技巧,甚至发文的机关也特意选择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免文件有违法违规之嫌。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内容和重庆有很多类似之处,主要还是围绕着劳务派遣“三性”的定义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展开,授予了实务操作更强的可行Il生。
  劳务派遣得罪了谁
  为什么国家及地方立法要对劳务派遣进行越来越严格的规范,劳务派遣到底得罪了谁,侵犯了谁的利益,为什么会有学者发出“劳务派遣制度已成为《劳动合同法》最大的漏洞,是长在《劳动合同法》身上的毒瘤”等类似言论呢?
  目前所看到的劳务派遣的乱象,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七宗罪”,但每宗罪似乎都有其疑问:
  同工难同酬
  劳务派遣被滥用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同工不同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用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主要出现在国有企业中。据河北省2008年底对3个市9家垄断行业经营单位的调查,该省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总数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基本持平,但后者的平均工资却是前者的3至4倍,甚至更多。
  不仅是在薪酬方面,其他福利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用工同工的差异依然不小。据媒体报道,在某知名国有通信公司基层供职的劳务派遣工表示,正式工每年可享受公司组织的职工体检,每年发放两千元以上取暖费,而劳务派遣工从来没有这种待遇。正式工还有“烤火费”、“防暑降温费”、餐补、车补等多项补贴,就连通讯费补贴也远高出劳务工两倍多。春节前公司发放购物卡,正式工2000元,劳务工只有300元。“三八”妇女节,正式女工有购物卡,而劳务派遣女工什么都没有。
  《人民日报》曾报道一家知名电力企业,其正式工才有资格享受的交通、差旅、野外作业等补贴加起来,甚至比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还高。
  劳务派遣遭滥用
  2011年2月,全国总工会曾将一份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中相关劳务派遣内容。该报告指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根据2010年底全国总工会统计的数据,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已经达到6000万。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约3亿来计算,劳务派遣职工达到职工总人数的20%。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据相关政府部门调查显示,大中型国有企业不但在生产一线大量使用劳务工并存在“混岗”现象,而且在某些生产部门或岗位上也主要或全部使用劳务工。
  据广州劳务派遣用工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广船集团有劳务工7700人,占职工总数的55%:广药集团有劳务工6319人,占42.4%;广钢集团有劳务工3400人,占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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