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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新标准脑震荡退出轻伤】脑震荡 轻伤

发布时间:2019-06-22 09:06:51 影响了:
文章摘要:2014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正式实施,今后损伤程度将依照这个标准严格执行.相对于原来的轻微伤、轻伤、重伤的三个损伤程度.新的损伤程度标准则更加细化,将人体损伤划分为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更细……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宋芳科 实习生许小敏)

2014年1月1日随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实施,人体损伤鉴定出现许多新变化.为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甘肃省司法厅组织培训班对546名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进行培训.

2014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正式实施,今后损伤程度将依照这个标准严格执行.相对于原来的轻微伤、轻伤、重伤的三个损伤程度.新的损伤程度标准则更加细化,将人体损伤划分为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更细的划分为司法判决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了让读者对新标准有个准确的理解,我们特列出几个关键词为大家解读.

关键词:“脑震荡”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未实施前,按照旧的标准中“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即大家通常说的“脑震荡”属于轻伤,也就是施暴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到底如何界定脑震荡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左亮解释,确认是否为“脑震荡”,只能依据医院的诊断病历和被鉴定人的叙述判断,而没有客观的体征或医学辅助检查来支撑.有些被鉴定人会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而在新标准中“脑震荡”将不被认定为轻伤.

关键词:损伤参与度

“我就把他打了一下,怎么后果会这么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表示只是和对方打架,不料刚打了一下竟将对方打死或者打伤了.左亮解释认为,事实上这种事情在现实中也有出现.这里面其实就有一个伤病关系的概念也称为损伤参与度.在旧的标准中对于损伤参与度并未有统一规定,由此在鉴定实践中也会产生分歧.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则对损伤参与度作为明确界定.损伤与既往疾病共同作用相当造成的人体损伤,可依据标准降低损伤程度等级.损伤是次要原因主要是疾病造成的人体损伤按新标准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损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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