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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检查要点:化工安全有哪些重点

发布时间:2019-07-05 09:12:25 影响了:
【摘要】: 化工生产企业建构筑物、仓库、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间距、建筑物耐火等级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定期演练至 化工生产企业建构筑物、仓库、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间距、建筑物耐火等级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  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定期演练至少2次;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储存场所、具有危险的区域性地段均要张贴警示标志。安全装置建立档案,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校验、检修和维护保养。  1.检测与报警设施  (1)工艺装置火灾爆炸危险部位,设置超温、超压、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  (2)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漏扩散处,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3)地上立式储罐设液位计或高、低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及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设自动连锁切断进油装置。  (4)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作业人员公布。  (5)在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2.泄压设施  (1)可能引起超压的设备设置安全阀,并按标准进行定压,定期校验。  (2)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  (3)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应装爆破片和导爆管,管口朝向无火源方向;同时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3.防静电措施  (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造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3)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4)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Ω。  (5)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皮带传动转动设备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7)在安全流速下输送易燃物料。  (8)在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4.防雷设施  (1)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有检测报告。  (2)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防雷接地。  (3)避雷针(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措施。  5.阻火设施与呼吸阀  (1)可燃气体(蒸气)放空管、排气管出口处,必须设置阻火器。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6.通风  (1)空气中含有容易着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必须装设送、排风系统且应防爆、防静电。  (2)排除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进行净化,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应满足要求。  (3)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设置合理。  7.围堰、泄险与防护堤  (1)开停工、检修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围堰和导液设施。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泄险区。  (2)储存罐组应设防火堤或事故存液池,其有效容积和隔堤设置满足标准化要求。  (3)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有防止水浸渍的设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8.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的设置  (1)根据要求设置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2)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的布置、力量配置满足标准化要求。  9.工艺装置区、储存区、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区内的消防设施的配置符合标准化要求。  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  (1)工艺装置区或罐区,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2)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  (3)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4)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不应小于200mm。  (5)消火栓的设置应满足标准要求。  10.有毒有害车间(岗位)、仓库应设置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急救药品和应急解毒、洗消药品、物品。  设置救护站,配置急救器材和药品,并昼夜值班。无条件的企业,可就近与有能力的医院签订救助协议,作为固定急救点。  有毒、有害车间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10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药品、器具。  11.仓库管理  (1)企业制订有危险化学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分库储存,储存安排与垛距符合标准要求。  (3)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甲、乙类物品厂房、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库房工作人员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具有防火措施。  (6)剧毒品、**、放射性药品单独存放,且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7)保管人员根据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12.储罐区管理  (1)各种承压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2)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  (3)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4)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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