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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不起诉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04 09:45:00 影响了:

  摘 要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从立法上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该制度在设置上存在一定的保守性。随着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需要进一步扩展。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应摒弃犯罪嫌疑人身份差异,同时通过案件性质和刑度范围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该制度进行限制和规定。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对象 刑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12-02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界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早表现在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20世纪60年代后期的德国随着犯罪数量的增加和犯罪现象的复杂化,在立法上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随后这一制度逐渐被其他国家接受,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美国、法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存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12年,我国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其范围,由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   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历程来看,可以将条件不起诉制度界定为检察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对依法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并根据犯罪情节、性质、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犯罪主体的年龄和人身危险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通过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该期间内承担一定的义务,并根据犯罪嫌疑人对附加义务的履行情况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特征   附条件不起诉的特征主要涵盖了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起诉的前提是履行所设置的附加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下,检察机关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综合考量,设立一段考验期,根据其在设定期限内相关义务的履行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起诉。犯罪嫌疑人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尽管各国立法在适用范围的设定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而言,该制度针对的主体范围具有特定性。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针对的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并且在罪种和罪行上有一定的限制。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来看,各国在设置适用的对象上呈现出拓展趋势,但也绝不会发展成为无条件适用任何案件范围和对象的制度。   第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质是赋予了检察机关等特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公诉权的适度延伸。我国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权力主体为检察机关,这也是国际社会存在这一制度国家的通常做法,即由特定机关负责这一权利的行使,如德国有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并经法院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则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由预审法官决定。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价值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有效节约司法审判资源,推动诉讼经济的实现。对我国而言,设置这一制度除能推动我国诉讼经济的实现,还能够带来更多的价值。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能够弥补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其二,能够推动被不起诉人通过附加一定义务改过自新,从而实现社会关系的修复;其三,有利于推动被害人权益的维护。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现状   (一)适用前提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主体上明确规定为未成年人,但也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都可以适用,适用这一制度存在以下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满足其犯罪行为事实清楚、明确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后,符合起诉条件但确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实施这一制度的前提是这一案件必须符合起诉条件,符合起诉条件案件必须事实清楚明确。   其次,犯罪嫌疑人必须满足在社会化的要求。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即使不通过刑事处罚也能实现不再触犯法律,回归社会。附条件不起诉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相关条件产生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满足再社会化的需求,在实施这一制度过程中,必须面临考察、帮教工作的难题,导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价值丧失。   最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须考虑公共利益的需求与被害人利益的兼顾。如果只是考虑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的情感,而忽略了被害人的利益,那么必然导致刑法整合预防目的与人道原则的矛盾。所以在适用这一制度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与受害人权益的平衡与兼顾。   (二)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对象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的未成年人,并且在确定是否适用时还应该综合考虑刑度和案件类型的基础上确定。具体而言:   首先,从适用主体上限定了该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确定在未成年人犯罪主体范围内。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类型多样化犯罪特点的考虑,以及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实施非刑事化处置的方向出发,以实现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推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目标的基础上确定的。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主体中所占的比率并不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缩小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很难通过这一制度设置实现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益目的,其制度价值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其次,从案件类型上限定了该制度适用对象范围。根据立法规定,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涉及案件范围是基于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考虑予以限定的,但除了这几类犯罪外,很成年人犯罪也通常会存在初犯、偶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如果仅限定在现行的规定范围内,必然会造成对该类主体的不公。除此之外,例如醉酒驾驶问题,同样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一般情况下,会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无罪化处理或者给予定罪免刑、判处缓刑等轻刑化处理。显然这也可以通过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解决。   最后,从刑度要求上限定了该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我国立法确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在符合立法其他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使用这一制度。我国刑罚关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规定较少,在现有立法要求的该制度适用范围内就更少了。以此规定无法有效实现案件分流和诉讼经济的制度价值。   (三)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是在我国广泛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确定的。尽管这一制度设置偏于保守,但从总体而言,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仍处发展阶段,尚不深入,所以其立法保守也是可以理解的。该制度关于对现象范围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这一制度对行为主体因素的关注,而对于罪名适用的限制也基本能够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高发区。在一定程度上为节约我国司法资源,推动司法效率,实现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趋势的角度来看,立法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不利于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价值,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合理之处。从适用对象角度分析,该制度仅将其限定为未成年人实施的立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且从适用案件范围角度看,在该范围符合刑度要求的罪名仅涉及犯罪通信自由罪和偷越国边境罪两个罪名,能够进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范围的案件数量也是偏小的。而将成人排除在外,对实施同样犯罪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显然存在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嫌疑,司法实践中处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该类型罪的问题上面临尴尬,导致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世纪价值很难得到有效的发挥。   三、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完善建议   (一) 拓宽适用对象的范畴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本质在于通过帮教和挽救使犯罪主体重返社会,从此目的出发,除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外,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单位犯罪嫌疑人同样具有被帮教和挽救的可能。从域外相关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往往根据法定刑的轻重设定是否适用该制度的标准,而对于刑种和行为主体的类型并不做要求。   学界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和制度只能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这是从我国立法的角度确定的观点;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这一制度不仅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还应将其范围拓展至老年人犯罪嫌疑人和偶犯;而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该制度应该广泛运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免于刑事处分的犯罪嫌疑人。这种观点是从该制度的设计初衷和目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也是当前世界通行的做法。   综合考虑学界观点和该制度设置目的与动机,我国在推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对象的进一步拓展过程中,应该坚持该制度的设置目的和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国情确定未来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国际立法经验的角度考察分析,尽管在有些国家最初将该制度适用主体界定为未成年人,但随着发展这一主体的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基于这样的考虑,在设定附条件不起诉对象问题上,应该否定主体身份差异化,也就是说不应该对此作出限制。任何公民都可以作为这一制度适用的对象,但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从适用案件的范围和刑度角度确定合理的限制因素。   (二) 明确适用对象的其他限制因素   对犯罪嫌疑人身份主体不加限制的同时,应通过案件性质和刑度范围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该制度进行限制和规定。   从案件范围角度分析,应将案件的性质作为该犯罪主体是否适用这一制度的参照标准进行界定。从国际立法经验分析,日本对此并无限制,而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则限定为轻罪,对重罪予以排除。我国刑法并未将罪行划分为轻罪和重罪,学界在此问题上存在争议。基于考虑该制度设置的初衷,应该坚持起诉便宜主义的观点,放开案件的适用范围,仅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予以排除,其他形态的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这一制度,同时应该结合刑度的要求综合判断。   从刑度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尽管并未作出轻罪和重罪的规定,但从我国立法内容角度分析,一般而言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判处缓刑等方式免除该主体的刑事责任。所以,将该制度适用主体刑度要求确定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范处罚金的犯罪案件是合适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实践中证实了这一设置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2]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前沿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年版.   [3]曾友祥.刑事诉讼价值平衡论.政治与法律.2005 (6).   [4]汪建成.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法学.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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