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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控制人的类型化初探]文字类型学初探

发布时间:2019-04-04 03:56:20 影响了:

  摘要: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分类中,投资关系应当仅限于指股权投资关系,即实际控制人通过他人直接或者间接对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所形成的关系:而债权性投资由于主要受合同法调整,应该划归协议关系之中。以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控制行为方式为分类标准,将实际控制人分为处于控股股东地位的实际控制人、处于董事地位的实际控制人和处于经理人地位的实际控制人。以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控制链上,尤其是在金字塔、多层控制所组成的公司集团、公司网络中所处的层次为标准,将实际控制人划分为中间实际控制人和终极实际控制人。
  关键词:实际控制人;类型化;投资关系;控制行为;控制链
  JEL分类号:K1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6-0082-06
  实际控制人的类型化研究有助于对实际控制人行为的研究,一方面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实现对实际控制人更好的规范;另一方面,为司法实践中便利地甄别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提供参考。
  一、实际控制人的类型化分析之一: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分类
  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实际控制人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和实际对公司实施控制的法律基础,也是司法上判定实际控制人控制地位的法律依据。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有投资关系、协议关系和其他关系,以此为标准,我们可将实际控制人分为投资关系实际控制人、协议关系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系实际控制人。
  (一)投资关系实际控制人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司融资的手段有股权融资(equit)r financing)和债权融资(debt finacing),相对应的,投资者可以对公司进行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形成的资本则分别为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所形成的关系都可称为投资关系。然而在严格法律意义上,公司资本仅指股权资本,对公司的投资仅指股权资本的投资,其投资关系受公司法的调整;而债权性投资所形成的是公司的负债,其关系主要受合同法调整。因此,本文认为公司法所规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情况,所讲的投资关系是指股权投资关系,即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投资关系是指实际控制人通过他人直接或者间接对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所形成的关系。而债权性投资由于主要受合同法调整,应该划归协议关系之中。在股权投资关系中,我们依据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安排结构可以分为金字塔型实际控制人、多层结构型实际控制人和隐名股东型实际控制人。
  1、金字塔型实际控制人。
  早在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就发现,通过金字塔型的股权安排,站在金字塔型最上面的控制人可以用少量的投资控制一个庞大的企业王国。实际控制人首先持有A公司控股股份控制A公司,A公司持有另外两个B和C或者以公司的控股股份控制B、C公司,B、C公司可以再分别持有其他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控股股份而控制它们,还可以继续通过控股子公司以延长控制链,通过层层控制,最上端的实际控制人就可以通过少量的投资而控制整个企业集团或企业网络。
  金字塔型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主要出现在大型企业集团、企业网络、跨国公司中。
  2、多层结构型实际控制人。
  多层结构型实际控制人,指采用从上至下多层公司的控制结构,并且每一层只有一个公司,这个控制结构中的实际控制人即为多层结构实际控制人。如A为B公司控股股东,B公司为C公司控股股东,C公司为D公司控股股东,则A公司为C、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为D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多层控制结构中,上层公司是直接下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其他下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多层结构控制,经常会被用来规避投资风险,也是建立企业集团的一种方式,只是公司之间都是纵向的控制关系。下层公司受直接上层公司的控制,下层公司是直接上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隐名股东型实际控制人。
  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但是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他人。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登记在名册上的人为显名股东,又称为名义股东。对于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在法理上有实质说和形式说两种,实质说认为应当承认隐名股东的身份,因为他是实际投资人,而形式说认为应当只承认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因为他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符合商法的外观表示原则。学者多赞同形式说。
  隐名股东实际投资占公司资本的多数,则显名股东持有公司的控股股权或者股份,有权对公司进行控制,但是由于显名股东只是出了名,并未实际出资,因此在实践中,隐名股东通过指令显名股东按其愿意对公司实施控制。这时候,隐名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协议关系实际控制人
  协议关系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协议的安排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协议来约定公司控制权安排,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涉及控制权安排的协议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协议对应不同类别的协议关系实际控制人,本文对几种常见的协议关系实际控制人进行分析。
  1、特许经营协议实际控制人。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应当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建立特许经营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是公司的情况下,因按照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特许人对作为被特许人的公司进行经营指导、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特许人支配、影响了公司的行为。这时,特许人就可被视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股东协议实际控制人。
  股东协议涉及的范围很宽,通过股东协议,股东可以对公司治理、经营回报、控制权安排进行约定。在控制权安排的股东协议中。股东可以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增加其他股东的表决权的比重,这在封闭公司中较为常见。就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而言,大股东持有最高比例的出资或者股份,按一股一权原则,大股东理应掌握控股表决权,然而通过股东协议,减弱大股东表决权比重。增强其他非大股东的表决权比重,如果任何其他非大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大股东所持表决权,则该股东实际取得公司控制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简要说,通过协议,该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持股最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即对公司控制权作出了重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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