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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的文献综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4-04 04:03:00 影响了:

  【摘要】随着近来审计诉讼案增多,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成为热点问题。本文查阅了相关文献,对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范围以及归责原则进行了综述。得出的结论是对象范围包括委托人与第三人,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推定原则。最后对文献进行了评述,指出归责原则可以根据第三人分类进行细分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责任 第三人 归责原则 注册会计师
  一、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范围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就负有恪尽专业职守、保持认真与谨慎的义务。注册会计师由于过失给委托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翟风普2006)。赵宣珍(2007)也有类似的观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因此需要对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尚处于萌芽状态,第三者的承担责任的范围应该有所限制(翟风普2006)。彭兰香(2009)认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应根据主观状态做区分:注册会计师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出具不实报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轻微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钟强、楼海淼、林书顺(2006)也认为注册会计师对受益第三者与合理预期的第三者承担一般过失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责任,对可预见的其他第三者则只承担重大过失责任和**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归责原则冲突
  会计界主张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以主观过错为前提,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法律界则不这么认为。他们主张只要注册会计师的报告与实际不相符,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实际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上述冲突,何小林、王先正(2008)分析了其中的原因,认为关键在于审计期望差距。会计界强调审计的固有缺陷,认为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法律界则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会计信息的正确性提供担保。缪静(2002)评价了上述冲突后认为:审计是运用抽样技术和概率原理,所以只能保证较大机率的正确性。过分以法律的理念规制会计信息披露,可能导致会计行业的死亡。所以,我国对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适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针对委托人的归责原则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合同法》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主要依据,限于因过错而承担的违约责任(赵宣珍200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往往发生竞合。注册会计师对委托方承担侵权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赵宣珍2007)。翟风普(2006)的观点则有所不同,他认为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责任属于契约责任,那么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严格责任或过错责任。李传宪(2006)也将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客户应负的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三)针对第三人的归责原则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张蕊2006)。钟强、楼海淼、林书顺(2005)对过错责任原则进行更细致的区分。他们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鉴于第三者是证券市场信息活动的弱势群体,对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复杂而高度专业化的鉴证业务是否有过错无法举证。因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注册会计师是比较恰当的。程安林(2004)对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理由进行了梳理,即符合我国《民法》确定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生存空间、有效保护信息活动中弱势群体利益。
  赵宣珍(2007)的观点较为新颖,认为对于直接第三人,注册会计师需要尽到高度的谨慎义务,应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对于间接第三人,只需尽到一般职业谨慎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文献的简单评述
  关于归责原则的问题,历史上也是经历了长久的争论。会计界强调审计只承担合理保证,应承担过错责任。而法律界则不以为然,认为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对于过失的判定就成为了核心争论点。最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鲜明的立场结束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多年之争。《司法解释》规定由于审计的业务的专业性很强,普通人无法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所以法律将举证责任实行倒置,由注册会计师举证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推定存在过错。这就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上述文献对归责原则的研究也比较详细,对于违约行为承担过错责任是毫无疑问,对于侵权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也是比较合理的。但是笔者认为根据第三人的不同分类,归责原则应有所区别。针对直接受益人和合理预见的第三人,可以安排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而对于可以预见的其他第三人,显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要轻些,可以安排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只是初步构想,至于理论依据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翟风普.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几点思考.经济师.2006年第5期.
  [2]彭真明.论注册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3]梁红英.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梁红英.经济师.2004年第9期.
  [4]缪静.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法学.2002年第8期.
  [5]刘燕.验资报告的“虚假”与“真实”:法律界与会计界的对立———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6]邓川.中美注册会计师对证券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制度比较.审计研究.2004年4期.[7]张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及其抗辩.会计研究.2006.1.[8]钟强、楼海淼、林书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探析顺.财会月刊. 2005年第12期.
  [9]彭香兰、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浅析.上海金融.2006年第6期.
  [10]蒋尧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审计研究.2004年2期.
  [11]刘燕.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回顾与展望.会计研究. 2003年第6期.
  [12]何小林、王先正.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冲突.经济论坛.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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