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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父子关系可以断绝吗?]公证处断绝父子关系

发布时间:2019-04-07 04:41:28 影响了:

  编辑同志:  我五岁那年,父母离了婚,十年后母亲因病去世,留下了我和一个妹妹。母亲死后,我抚养妹妹并供她读书,一直到她出嫁。在我们兄妹相依为命的十几年中,父亲从未抚养过我们。鉴于我俩与父亲毫无感情,想与之断绝父子关系。请问:此关系能不能解除,如何办手续?
  江西 彭钦钦
  彭钦钦同志:
  你们兄妹二人小小年纪就失去了母亲,又被父亲遗弃,我很理解你提出要求断绝父子关系的心情。但是,我的答复却是否定的。父母和子女间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多种社会关系。具体来说,包括血缘关系、思想关系、道德关系、法律关系、经济关系等十分广泛的内容。在这些关系中,最重要的是血缘关系和经济关系。先说说血缘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由于子女的出生而自然形成的血亲关系。只要子女为其所生,它就是一种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无法消除的客观事实。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也就是说,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受父母双方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间的感情如何等因素的影响。故这种关系是无法解除、断绝不了的。再谈谈经济关系。父母和子女间的经济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血缘关系(也包括收养关系)而产的一种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如抚养、赡养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等。它既是亲属之间赡老抚幼和财产正常转移的需要,也是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的明确要求。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反过来“子女对父母”也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所以一般来说,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经济关系,也不能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但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特别是对于父母一方从没履行过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情况,要作具体分析。如父母离婚后,子女已为他人所收养或已同继父(母)一起生活,与生母(父)之间在事实上已不再存在经济关系。如果父母离婚后,子女完全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抚养义务,但与子女的经济关系依然存在。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其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后,也完全可以要求子女赡养。如果有人将子女遗弃而没对子女履行任何义务,相反,在子女已经成年并从事劳动、工作之后却要求子女赡养,群众是难于接受的,但是,法律规定了父母和子女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不应该以他人没履行义务的行为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借口。所以,你们不能因父亲过去没抚养你们而要求断绝父子间的经济关系。当然,在决定子女应尽义务的多少时,对父母过去的行为应予以考虑。
  本刊法律顾问 李勇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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