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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决议》答问(四)怎样理解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发布时间:2019-04-08 04:13:19 影响了:

  问:《决议》说“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一定范围”指的是什么?  答:在我国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就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和作为阶级存在的剥削阶级。此后,尽管阶级矛盾没有完全消失,但在全部社会矛盾中,只有一部分矛盾属于阶级斗争的性质,大部分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社会现实并不是阶级斗争无处不存在,无时不存在,无事不存在。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阶级斗争是有一定范围的,是一种残余或者称作碎片,并不是时时处处都存在着。说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主要是指,在我国,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有极少数继续坚持反动立场的旧剥削分子。这些人进行活动的目的或结果是危害祖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人民同他们之间的斗争仍然是一种阶级斗争。这种斗争不会在短时期内结束。
  同时,国外还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存在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会从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方面,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发生影响。因此,对于存在于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丧失应有的警惕。
  问:既然还有阶级斗争,为什么不能“以阶级斗争为纲”?
  答:所谓纲,就是我们常说的主要矛盾。在社会发展的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什么是纲,这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所决定的,而是取决于这个时期或这个阶段实际存在的主要矛盾。阶级斗争为纲,指的是阶级对阶级的斗争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它适用于阶级对立的社会。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不能再提“以阶级斗争为纲”,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
  一、阶级斗争的对象和规模变了。过去,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是同整个剥削阶级进行斗争。在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消灭后,上述几种反社会主义分子已经失去以往那种赖以存在的经济和政治基础。他们不可能作为一个经济上、政治上公开的完整的阶级而存在,只剩下剥削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的残余或碎片。因此,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那种完整意义的整个阶级对整个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遗留。进行这种范围已经缩小了的阶级斗争,就不能再采取过去那种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的形式。
  二、阶级斗争的地位变了,不再象过去那样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它已不再规定、支配其他的社会矛盾的发展,而是要服务于生产斗争、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围绕着这个中心任务而进行。
  三、阶级斗争的总趋势变了。尽管阶级斗争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短时期内不可能止息,而且不排除在一定时间内,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在某些问题上比较突出地表现出来,但是,那些反社会主义分子的数量和力量是逐渐削弱的,阶级斗争的总趋势不是越来越激烈,而是逐渐缓和下去。
  总之,阶级斗争仍然存在,但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口号,绝不是什么“右”了,什么“取消阶级斗争”了,而恰恰是对我国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形势作出的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科学的分析和结论。
  问:怎样理解用不同于阶级斗争的方法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答: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识这个问题。
  一、对于我们社会中大量存在的不属于阶级斗争范围的各种社会矛盾,不能用阶级斗争的方法来处理。这些矛盾存在于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领域,要进行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各种不同的切合实际的措施和方法,加以妥善的解决。在这里,言必称阶级斗争,用阶级斗争的观点“观察一切、分析一切、对待一切”,这就好比拿了一把钥匙,去开许多不同的锁,是肯定要碰钉子的。我们现在所主张的,是要依据锁的特点,选择相应的钥匙。比如,经济领域中的比例失调,要靠综合平衡加以解决;人们之间由于思想方法不同而产生的矛盾,要靠学习唯物辩证法,克服形而上学来解决,等等。这些方法,其中包括“团结—批评—团结”,也包括其他许多经济的、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措施,包括有说服力的思想工作和各种民主的方法。这里,最要紧的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学会具体分析,用不同的办法解决不同的问题。
  二、对于我们门社会中存在的一部分属于阶级斗争性质的矛盾,也不能靠搞政治运动,靠过去那样搞群众阶级斗争的办法,而是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去解决。我们现在进行的这种残余形态的阶级斗争,如列宁所说的,“是在另一种环境中,采取另一种形式,运用另一些手段来进行”的斗争。列宁还讲到,镇压和强迫的一般表现要逐渐转到法庭审判,“利用国家政权机关来继续进行阶级斗争”。多年来的实践给我们的一个重要的经验教训,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阶级斗争在什么范围内出现,就在什么范围内按照法律程序解决;是什么问题,就依法处理什么问题;是一个阶级敌人破坏,就依法处理这一个人;是几个人破坏,就依法处理这几个人。这就要求我们的干部和群众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同反社会主义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坚决摈弃林彪、“四人帮”搞的那种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所谓群众专政的做法。
  问:在当前应该怎样把握阶级斗争问题?
  答:应该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思想跳不出“左”的框框,把人民内部的分歧,甚至把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不同见解之间的争论,统统看作是阶级斗争,无论巨细,“事事联着纲和线”。这些同志的头脑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三中全会党中央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后,他们觉得干工作“没了主心骨”。
  另一种是无视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的那一部分阶级斗争事实,放松对各种破坏活动的警惕,放弃必要的斗争,甚至一提“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就生厌。在一段时间里,由于对坏人打击不力,不少地方的社会治安秩序一度问题增多,发案率升高,不能不说同这种思想有直接关系。
  上述两种错误倾向,都是由于缺乏对社会现实的具体分析,思想脱离了客观实际。我们要正确地把握阶级斗争的问题,就要认真地学习领会《决议》的论述,科学地分析和估量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和现实。当前我们要着重防止继续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同时,也要注意克服那种在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面前软弱无力的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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