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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死亡职工遗属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离休干部遗属

发布时间:2019-06-21 08:59:57 影响了:
文章摘要:从2003年1月1日起,决定提高我区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是1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由130元调整为1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由105元调整为135元;供养直系亲属是2人及其以上的,居住城……

(记者 江澎)以改善已故职工遗属基本生产为宗旨,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文,从2003年1月1日起,决定提高我区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是1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由130元调整为1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由105元调整为135元;供养直系亲属是2人及其以上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由110元调整为1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由90元调整为120元;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1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由170元调整为20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由145元调整为175元;对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生活费在上述基础上增加80元.供养直系亲属超过3人,按3人计发. 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费标准: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标准由260元调整为290元;1945年9月2日以前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标准由195元调整为225元;1949年9月30日以前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标准由170元调整为200元.按劳人险(1983)3号、宁劳人险[1991]28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去世后,其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离休人员遗孀补助标准执行.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弟妹考入普通高中、技工学校和大中专院校学习,其在学习期间无奖学金生活确有困难的,也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要求各单位要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定期进行核查,对已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取消.

摘自:新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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