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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观在新闻传播中的应用|新闻传播期刊

发布时间:2019-07-16 03:55:12 影响了:

  摘要本文将公共利益观视作人类在社会中处理自我与他我之间关系的一种理性思考之后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对公共利益观在新闻传播中的应用前提以及具体应用实践进行研究,以推动公共利益观在新闻传播中融合和具体应用。
  关键词 公共利益 新闻传播 应用
  中图分类号G209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 重庆师范大学传媒学院讲师,重庆400047引言
  “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它是与私人利益相对的一个概念,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减损部分私人利益为代价。当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定时,都会明确地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加以保护。在新闻传播领域,“公共利益”扮演的角色非常复杂,它时而作为揭露性报道的旗帜,时而又游走在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天平之间,甚至会成为抗辩新闻侵权的正当事由。总而言之,在新闻传播领域,“公共利益”是新闻传播正当性的标志或者准则。由此可知,对公共利益观在新闻传播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分析其应用的前提以及在具体实践中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共利益观的内涵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是人文学科中的热门概念,在任何人文社科领域,都会对其进行探讨,只不过每一个分支学科,关注的公共利益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具体何为公共利益,似乎至今都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丹尼尔·贝尔和埃尔文·克里斯托尔在1956年为《公共利益》杂志撰写的发刊词中曾经写道,“根本不存在‘公共利益’这样的东西,而只存在私利,它以个人的、团体的或者是阶级的利益形式体现,他们都试图获取最为广泛的公共影响力以及公共的权力,并将其塑造为‘公共利益’。”这段话就道破了公共利益如此难以定义的根本,即不同的利益团体的标准不同,因而也根本就无法形成具有共识的定义。
  既然公共利益如此抽象而且标准众多,那么为什么还要将这一概念纳入到我们的生活和研究之中来呢?卢梭等思想家将公共利益视作个人为了享受公共的利益而让渡的一部分的个人利益形成的集合。这一思想到目前仍然影响深远,我们认为公共利益观念从最开始出现到目前,从来都是一种社会人与其生活的环境——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理性思考之后的利益平衡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是在不同的环境下,其利益的平衡点不一致而已。
  (二)新闻传播中的公共利益观
  新闻传播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必然也受到公共利益观的深刻影响。关于新闻传播中的公共利益观,以2004年获得普利策公共服务奖的伯格曼的说法最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而新闻的最大价值,就是通过其揭露的问题换取所有人的幸福和安康,媒体的责任就是要将那些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暴露出来。”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执法过程中,公共利益被反复作为其执法和规制的理由出现。在我国,公共利益也曾作为法院判决处理新闻侵权案件的重要标准。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报》侵权案败诉,主审法官的判决依据就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
  由此,我们回到了最开始的一个话题,即公共利益观是甄别新闻传播是否正义的一个最高准则和标准。
  二、公共利益观在新闻传播中应用的前提
  (一)具备理性的公众群体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公共利益观要真正发挥作用,最基本的前提就是社会上具备真正现代意义的理性公众群体。只有存在理性而且积极互动的公众,才能够判定新闻传播是否遵循了公共利益。在这里,就需要对普通群众和公众进行界定了,布鲁默在1939年就曾经做过类似的工作,他认为,公众与群众的区别在于,“公众是围绕公共生活中的某一个或者一类议题或者目标自发形成的,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倡导某种利益或者观念或者促成某种制度的变革。”换而言之,公众具有明显的目的性,且公众是理性的,他们能够承认关于某一项议题之间的差异,同时尊重和容忍这些差异,能够求同存异。同时,公众还应该具有积极的互动,能够相互交流意见,并且产生公共舆论。事实上,由于公共利益实际的相关者就是公众,那么新闻传播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标准,其判定者也只能够是公众。
  2008年,在中国新闻传播界闹得沸沸扬扬的“李亚鹏机场打记者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这其中涉及到两个问题:记者拍摄的新闻题材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李亚鹏因此打记者是否合适?后一个问题很好回答,在任何情况下,当众动粗,总是不妥。然而,前一个问题呢?李亚鹏、王菲是公众人物,记者拍摄和他们有关的题材似乎颇为贴合“公众”的需求,但是这其中还涉及到一个人,他们的女儿李嫣,而且李嫣患有唇腭裂。这一则新闻披露出来之后,就引发了一场公众的大讨论,记者的做法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而且也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底线,作为理性的公众,并不希望公众人物的隐私被没有底线地暴露,尤其是涉及到无辜的第三人。由这个案例引发了公共利益观在新闻传播中应用的另一个前提,那就是公众对新闻传播的监督。
  (二)公众对新闻传播的监督
  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界定非常困难,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行业准则,都没有一个非常清晰的界定方式,同时新闻传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身就涉及到非常多的商业利益,如果缺乏足够的监督,公共利益就会沦为保护新闻传播者自身商业利益的幌子。因此,在新闻传播中应用公共利益观念的另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公众对新闻传播的监督。
  上文所提到的案例中,李亚鹏最后表现出了很高的素养,在其博客中,李亚鹏发了一篇《歉意与请求》的博文,在这篇文章中,李亚鹏表现异常诚恳:“先诚恳地道一个歉,这个歉意是给公众的,因为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我的这种过激行为毕竟给社会带来不好之影响。”除此之外,我们也注意到一点,公众对李亚鹏的监督是有效的,但是对新闻传播以及新闻传播的制造者——那些被称之为“无冕之王”的记者似乎并无多大效果。因此,李亚鹏在这篇博客中同时又提到,“当抱着嫣儿的母亲因为无处藏身而呼喊我时,我没有能力制定一条法律来制止它们;我也没有能力去影响周围的人来同情一个明星的孩子。在我的怒喝失效时我只能用我的肢体不惜一切代价去保护我的女儿不受伤害。”从这个案例中,我们更能够体会出公众对新闻传播监督的重要性,没有监督,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满足新闻传播者自身利益需求的事情就永远不会停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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