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劳务派遣类单位工伤费率核定核准工作实施细则
2021年度劳务派遣类单位工伤费率
核定核准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22号令)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5〕51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2021年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费率核定工作,采取企业邮箱申报、现场申报核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6月1日至6月25日(含6月25日)完成。
二、申报形式
2021年劳务派遣类企业费率核定工作采取企业承诺申报和现场申报、经办机构事后监督审查形式完成。所有有劳务派遣类业务的企业,依据本企业真实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综合加权费率计算方法,自行核定本单位2021年适用费率,并通过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社保申报承诺(包括提供企业承诺书和费率核定表)形式,完成本年度费率核定。
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邮箱和现场申报两种方式,向所在辖区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由经办中心依材料办理费率核定变更。
费率核定后使用期限为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三、申报所需材料
各劳务派遣类单位自行核定本单位2021年适用费率后,填写以下材料,并以扫描、拍照等形式上传邮箱完成申报,或采取现场申报方式完成。
* 新参保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开展派遣业务费率核定为四档,即0.9%
1.劳务派遣类企业的代理及派遣(外包)《协议合同》原件;
2.《营业执照》(包括本单位及所有代理单位的)复印件;
3.《劳务派遣类企业核定申报承诺书》(附表1);
4.《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保险综合费率核算表》(附表2);
5.申报单位经办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费率核算方法
各劳务派遣类参保单位应依据企业提供的真实申报材料,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风险类别(以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最高费率档次确定),确定各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费率档次确定见附表3),再加权计算其综合费率。计算结果就高档取值。一年核定一次,期间原则上不再核定变更。具体说明如下:
加权计算综合费率具体核定方法
劳务派遣类企业提供本单位,及所有被代理(派遣、外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都必须加盖本单位及被代理单位的公章),在核定每个被代理单位的工伤费率后,将被代理单位的工伤费率乘以被代理人数,各被代理单位情况相加求和,再除以所有被代理人数,得到的平均数即为劳务派遣类企业的综合工伤费率。
例如:
甲公司工伤费率——0.9%,被代理人数101人;
乙公司工伤费率——1.1%,被代理人数65人;
丙公司工伤费率——0.4%,被代理人数10人。
被代理人数总计101+65+10=176人
综合费率即为(0.9%×101+1.1%×65+0.4%×10)/176=0.95%≈1.1%
计算原则:即综合费率计算结果处于两档之间,就近取高档费率。
此核算方法采纳基数为上一年全年所有发生数据,一年核算一次,使用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即,2021年核算基数为2020年1-12月劳务派遣类企业所有代理业务数据。)
五、申报要求
1.各劳务派遣类参保企业应认真对照标准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2.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或存在故意瞒报漏报行为的劳务派遣类参保企业,一经核查确认,依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附表:1.劳务派遣类企业核定申报承诺书
2.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保险综合费率核算表
3.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附表1:
劳务派遣类企业核定申报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1. 本单位(包含派遣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本单位依据材料核算出的工伤保险费率真实,无遗漏。
2. 本单位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5〕51号)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22号令)等文件精神,了解缴纳、享受工伤保险的职责和义务。
3.本单位已认真学习过《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违法套取社保基金的有关规定,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一旦存在故意瞒报漏报的情况,将愿意按照执行期重新核定补缴工伤费。
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与各派遣单位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单位经办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表2:
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保险综合费率核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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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号: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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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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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用工单位名称 |
用工单位风险类别(八档) |
用工单位工伤费率 |
协议用工人数 |
协议期限 |
费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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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年度新增业务(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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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费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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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费率核定(八档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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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办人: |
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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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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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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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费率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0.2%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0.4%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0.7%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0.9%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1.1%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1.3%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1.6%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