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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历史演进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9-02-17 04:32:33 影响了:

  建国以来,尤其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金融发展主要分恢复阶段、扩展阶段、逐步完善阶段和新世纪的深化改革阶段。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已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生产得到初步发展,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也不断增大,民间资金互通有无的状况已不能满足现实的农业发展需要,于是,***在许多地方再度出现。为了抑制***,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管理,1951年3月,央行召开了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强农村金融工作和积极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的任务。于是,大量银行机构下县下乡,诸多金融机构在集镇上也建立起了自己的营业所,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也得到了相机发展的机会。截止到1957年,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覆盖了全国80%的乡镇。而后的20年间,农村金融发展缓慢,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又引来了发展新机,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蓬勃发展下,以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为主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也同步展开着。具体来说,可划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恢复阶段(1978―1984年)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79年2月,国务院正式发出了《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对农业银行的性质、任务、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机构设置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并指出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上级机构,负责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组织管理。这样,便形成了以农业银行为主体、农村信用社为其基层机构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成立后,信贷业务得到很大扩展,突破“农贷只用于维持农业简单再生产和用于救济”的限制,将业务范围扩大到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工业、商业领域,走上全面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道路。同时,农业银行还通过改革信贷管理办法,打破了统存统贷的旧格局,为了改变农村信用社“官办”作风,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指出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的性质,强调要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恢复农村信用社“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贷款利率可以浮动。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强化了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加强稽核和检查工作,扩大其自主经营权。
  
  (二)扩展阶段(1985―1993年)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指出农业银行要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资金营运效率,适当发展民间信用,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了允许专业银行业务交叉和适度竞争的政策措施。在这种政策背景下,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机构逐渐在农村设立网点,一些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将触角伸向农村。至此,农村金融市场形成了多种形式金融机构并存的局面,农业银行的垄断地位逐渐被削弱。实行企业化经营之后,四大国有银行更加注重贷款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因此,与上一个阶段相比,本阶段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的国家银行在农村的贷款增长速度有所减缓,市场的份额在逐渐降低,而农村信用社由于经营自主权的提高,成为农村贷款市场的绝对主力。与1985年相比,1993年全国金融机构的农村贷款增长了5.18倍,年均增长25.57%;其中国家银行的农村贷款比1985年增长3.13倍,年均递增19.34%,市场份额则从1985年的53.22%下降到1993年的35.55%,年均递减1%;农村信用社的农村贷款比1985年增长了6.80倍,年均递增29.27%,市场份额从1985年的51.10%上升到1993年的64.45%。
  
  (三)完善阶段(1994―1999年)
  1993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试办城市合作银行,将农村信用社联社从中国农业银行中独立出来,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将国有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等一系列重要改革措施,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国有专业银行确立了向商业银行转变的目标,大量撤并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大规模地从农村地区撤离。(2)农业发展银行成为专门从事农产品收购融资的政策性银行。(3)农村信用社于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现了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其改革目标进一步明确为由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4)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1999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到2000年底,全国共清理整顿了28588个农村合作基金会。这一阶段,由于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从1998年开始大量撤并基层机构,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资金的主要供给者,1994―1999年,农村信用社农村贷款占全国农村贷款的比重都达到了64%以上,1999年为65.98%。
  
  (四)深化改革阶段2000年以来2000年以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进组建市(地1级联社和省级联社的试点工作。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确立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目标。2004年,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试点推广到全国29个省(市)。在改革的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农村贷款占全国农村贷款的比重从2000年的74.49%。逐年增加到2004年的80.64%,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当前格局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大的方面的看,主要包括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或者称准正规金融两大类。正规性金融组织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邮政储蓄等。(1)中国农业银行。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重建,其初衷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资金支持。与其它国有商业银行一样,从80年代起,中国农业银行就一直进行着商业化改革。在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之前,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兼具商业性和政策性,此后一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 例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政策性贷款被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样,中国农业银行的性质才被确定为主要为城乡经济发展服务的、现代化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告成立,她是一家政策性银行,旨在实现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不直接涉及农户,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其业务主要包括:主要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贴息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调销、批发贷款;扶贫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及其它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其分支机构几乎遍布所有的乡镇,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将农户存款引导到集体农业和乡镇企业的一个主渠道。(4)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基础上改制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突破了原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模式,其经营机制更加灵活,有利于业务的拓展和更好的为辖区内“三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农村合作银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则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而构建的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式,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5)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吸收农户存款,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出现了较高的通货膨胀率,中央银行采取通过邮政储蓄吸收农村社会资金、回笼货币的政策,这在当时有一定的合理性。200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了邮政储蓄转存款政策,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部分利率下调,新增存款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
  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应远远难以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苛刻的贷款条件和繁琐的贷款手续使得农户望而却步,于是,各种非正规金融便应运而生。(1)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兴起的一种准正规金融组织,主要依靠农户的资金注入作为经营成本,其经营活动归农业部直接管辖。而后,相当多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脱离原有的经营轨道,以招股名义大量吸收居民存款,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国务院于1996年8月作出了清理整顿、关闭合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2)民间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由民间借贷、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组成。民间借贷分为农村各经济主体之间互助性无息民间借贷、中等利率水平的民间借贷和***三种形式;合会是各种金融会的统称,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集储蓄与信贷为一体,基本上不以营利为目的;私人钱庄通常是由借贷中介入发展起来的,主要经营存贷业务、赚取存贷利率差。由于其存款利率较高,便于吸收农民手中的闲置资金,加之手续简便,因此借贷双方都需要私人钱庄的存在并愿意支持其发展。
  
  三、结论与展望
  
  农业金融是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投融资主渠道。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金融逐渐建立起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金融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蓬勃发展下,又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具体来说,我国农业金融发展主要分恢复阶段、扩展阶段、逐步完善阶段和新世纪来的深化改革阶段。至今,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已日趋完善,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不断打破,可以大胆设想,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各大商业性银行以其他金融机构在农业的业务将会越来越放开,农村金融将更加发达与便利,农村金融体系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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