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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研究_专利成果转化

发布时间:2019-02-26 03:58:50 影响了:

  摘 要通过分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指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科技成果供给主体与接受主体单一、对成果转化的财政金融支持不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薄弱。提出完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的建议。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41-0189-01
  
  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构建上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针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借鉴国外经验,加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的构建与完善。
  1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的缺陷分析
  1.1科技成果供给主体与接受主体单一
  一方面,科技成果供给主体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中未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企业的R&D投入不足,如我国大中型企业R&D投入占销售额比例平均仅为0.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3%左右,其中高技术企业一般为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0%;同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将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或与企业合作转化,实际上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转让费或收益分成,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的额度偏低,未能很好落实奖励制度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导致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不能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
  1.2对成果转化的财政金融支持不力
  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国家财政拨款的增幅不大;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在增值税征收中未能充分考虑到高技术产品具有智力成本比重大的特点,科技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也不力,有限的财政金融支持无法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巨大需求。
  1.3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薄弱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基础设施普遍较差,难以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信息沟通渠道不通畅,未建立科学、公平、权威、有效的科技成果鉴定与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和体系,技术市场交易活动不活跃,风险投资机制不够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缺乏资金支持,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上述这些正是由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不够完善所致。首先,立法步伐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但目前有些方面的立法存在空白,如《科技成果定价法》、《风险投资法》等专项立法还没有出台。其次,现行法律操作性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国家财政投入、税收优惠、信贷支持、风险基金、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过于原则,无程序性规定,缺乏操作性。
  2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的完善
  要保证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作用,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调整。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手段就是根据社会现实的变化,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而这也有利于交易成本的减少,带动经济增长。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着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
  2.1健全鼓励创新主体相互合作的法律制度
  中国没有健全的关于科技合作的立法和制度。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关于“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属于倡导性的原则性规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收益。以此促进产学研的合作并促进项目承担部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但是,这一规定仅是行政规章,科技进步有赖于科技立法权威性、系统性的加强。有关技术创新立法在条件尚未成熟时通过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方式发挥行政法规、规章乃至政策性文件的灵活性特点是必要的,但在条件成熟时还是要根据技术创新运行机制本身的规律性需要将有关法规规章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进程。
  2.2明确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法定职责
  鉴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覆盖面以及我国体制等各方面原因,在科技成果转化上,应构建以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关为轴心、相关行政机关为辅助的行政主体体系。科技成果转化中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直接面对面对话的情形是有限的,更多的是行政机关的总体规划或者在某些事项上给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广泛采取诱导式计划的形式,通过补贴、税收优惠、巨额奖励等激励措施,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吸纳最大、最优的资源进入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同时,科技成果转化中行政权的行使以社会权利为本位,以平衡本领域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为价值导向,因此,行政机构也可以使用行政契约这种更加民主化、合作化的方式,弥补传统行政权力的缺陷,以此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2.3建立完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是科技成果与企业的结合。技术创新在存在高收益的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风险投资正是作为一种为技术创新分担风险的机制应运而生,通过与创新企业共同策划,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
  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筑起了不利风险投资发展的制度壁垒,这些壁垒涉及一般性规定、资金组织形式、风险投资机构运营和风险投资的退出。要吸收风险投资,必须强化法律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环境。我国现行的法律如《公司法》及《税法》等对于风险投资的规定都不够系统和完善,更没有制定《风险投资法》,这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需求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应对风险投资进行集中立法,制定《风险投资法》这样一个基本法层次的法律,对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投资主体、投资对象、退出机制、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系统、政策扶持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2.4实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在政府可资利用的诸多经济政策中,税收政策是独具特色和不可替代的政策工具之一。原因在于,研究和开发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税收的有无及多少,直接影响着研究开发和科技进步成本的大小及收益的高低。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投人多,但由于风险大,介入的资金少,因此更需要税收优惠的扶植,以形成良好的科技创新循环机制。根据发达国家的实践和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改变按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等标准给予差别税收优惠的带有歧视性的法律规定,尤其要使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同等地享受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时的税收优惠,从而激发所有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郭洪波.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5,1.
  [2]陈俊.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风险投资立法对策[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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