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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权”比超生更可怕】比权健更可怕

发布时间:2019-06-20 04:17:00 影响了:

  继“正龙拍虎”之后,陕西镇坪再次因“一张照片”而知名。不同的是,“正龙拍虎”的关键文本是一张假照片,而“冯建梅被引产”的关键文本却是一张真照片。  假虎照“本来不是一个笑话,后来就成了笑话”。冯建梅与引产儿的合照从一开始就是悲剧,到现在还是悲剧。
  最初是“被引产”违法违规,现在的“被堵截”“被卖国”更是伤及法治尊严和公权底线。
  在安康市6月26日的官方通报中,“冯建梅被引产事件”被认定是一起“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违规责任事件”,镇坪县七名相关干部被处理。从处理结果上看,最严厉的是撤职,其他均为“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后两类“问责”差不多等同于“罚酒三杯”。而“撤职”之所以严厉,在实然层面并不是因为官员丢了官职,更多是因为这基本等于断了仕途以及背后可能的寻租机会——除非还能在另一部门东山再起。
  仔细推敲这份通报,可见当地政府明显的“依规治民”的影子。安康市政府认为,“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对冯建梅政策外怀孕实施大月份引产,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交纳4万元保证金无法律法规依据。曾家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动员冯建梅终止妊娠过程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了大月份引产的责任事件。”字斟句酌之中,官方始终未正面认定当地政府违法。
  这并不令人感到奇怪。名实之间在中国现实有着诸多说道。看上去严厉的文字,现实中也许一文不值;当你对身边的违法习以为常并不以为然地加入时,却很可能被严厉打击。
  问责如此,所谓的“计生执法”同样如此。在国家层面其实有一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现实中,一个普通公民却很难拿起这部国家法律来依法维权。该法第18条称“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落实在法律层面上的,其实只是“鼓励”与“提倡”,而非“强制”。
  即便对“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第41条规定的硬性措施也只是“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暂且不讨论政府向超生者征缴“社会抚养费”的合理性,就算依现行法,那些未响应国家法律“鼓励”和“提倡”的生育政策而“超生”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便是。
  注意,这里的法律用语是“缴纳”,而不是“处罚”。“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也不是什么“罚款”,而是一项“行政收费”——在法律文本上,“社会抚养费”的本质与“养路费”“机场建设费”“企业年检费”等等并无不同。但君可曾见征收“养路费”的部门宣称要“扒房牵牛”,甚至不惜“血流成河”吗?
  有些地方的计生部门却敢这样宣传,有的地方官员甚至还敢把类似的标语与口号四处贴刷,人为制造执法恐怖。
  正因为如此,事实上不仅计生部门,就连普通民众也多将“社会抚养费”视为一种“罚款”——依赖暴力执行的罚款。这就是实然对应然的悖反,也是横亘在法律文本与法律运行之间的巨大鸿沟。目前看来,这一鸿沟还无法弥合。
  类似的“暴力引产”“暴力征缴”显非镇坪一地所独有,它的长期存在,并非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而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愿意默认甚至纵容这样的执法方式。再往下深究:各级政府硬性安排的计生指标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为什么下级官员宁可违反法律也不敢违反上级指令?我相信并非官员天生就偏爱****。“依规治民”“指标治民”的制度谬误,与基层官员作为执法者的直接违法责任,都应反思。
  与追问官方问责相关联的,还有某些存于民间的畸形心态的矫正。曾家镇上那刺人眼球的横幅上,扬言要“痛打卖国贼,驱逐曾家镇”。此事因何,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之前,我们姑且对官员先作“无罪推定”。但同时必须承认,在现实的中国社会里,也有这样一些公民,他们对那些付出了巨大牺牲而艰难维权的当事人并不感到庆幸,而是抱怨为什么那些维权者就不能和自己一样忍受执法者习惯性暴力所带来的伤害。
  多元化社会引发不同利益群体的分裂,这是事实。但我不主张对这些“偏颇的公民”诉诸网络暴力。他们也是受害者,且受“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之苦,也需要救助。在计生问题上,无论是“国策”还是“执法”,观点分歧都很正常。化解官民对立与社会分裂的最佳途径,就在于一场公开的、深入的全民讨论。
  在计生国策尚未改变之前,我们理应建立这样的共识:计生执法不是“执罚”。超生只是未响应国家的“提倡”,当事人绝不应受到法律之外的惩治——包括各种异化的罚款和引产。
  从性质上看,超载都比超生严重,因为超载违法,依法该罚;而比超生和超载更严重的,是官员超越法律权限。
  人谓处理超生乃“天下第一难事”,我说对付官员“超权”才是“第一难事”。安康官方通报中那句有点羞答答的“无法律法规依据”,背后的意涵其实就是违法。对违法的官员仅以“警告”“记过”了之,又如何能说服公众守法?
  作者为海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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