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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排名【作为世界经济宪法的WTO】

发布时间:2019-06-21 03:57:45 影响了:

  [文章导读]加入WTO或许是中国十年来最重大的历史事件。更重要的是,中国在融入世界体系的进程中,逐渐意识到这不只是外交策略与经济政策的调整,整个世界的游戏规则正在改变,中国需要重新“睁眼看世界”。作为一种全球经济宪法机制,WTO具有极其强大的秩序扩展能力,它以“规则导向方法”取代了传统的实力政治。全球竞争的较量,正以一种新的合纵连横方式,通过设置议题与议程,通过法律的转移和转化策略呈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亟须再次“入世”。
  欲反思中国外交哲学,须首先明白这已是一个全球化时代。正是在“全球化”的意义上,中国“入世”绝不只是一个地域国家的政治与经济事件。WTO作为一个全球“宪法构造物”,已给世界关系带来了全新的游戏模式。中国应当在清醒认识全球化趋势的基础上,调整乃至重新思考自己的外交战略。
  从政治入世到法律入世
  实际上,中国最初“复关”和“入世”主要就是基于外交战略的考虑,即在重返联合国后,让世界进一步承认中国的独立地位和“跻身世界民族之林”。然而,随着“入世”谈判的深入,尤其随着中国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经济考量占据了上风,“经济入世”在观念和行动上压倒了“政治入世”的定位。随后,中国逐渐意识到,WTO是个具有法律性质的多边国际经贸组织,其构成基础、运作方式和争端解决机制,都具有法律性质,因而开始逐渐适应“法律入世”。
  1970年代,伴随中国重新恢复联合国席位,中国政府开始考虑是否恢复GATT合法席位问题,但结论是GATT作为“富国俱乐部”,主要成员是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不宜加入,这一考虑便搁置下来。现在来看,1970年代恰恰是GATT开始吸引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加入的时段,整个世界体系正在悄然进入新时代,而当时中国受缚于体制和意识形态桎梏,没有意识到这种变化。
  到了1980年,“**”结束,中国开始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急需扩大出口以增加外汇,GATT再次引起了中国的注意。1983年1月,国务院做出决定,准备申请“复关”,并于1986年7月10日正式提出申请。“复关”被看作是“实现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最后一项重大的外交行动”,其主要目标是出于外交方面的考虑,而不是改革方面的考虑。当时舆论还没有意识到“改革”实际与世界体系的整体变化密切相关。正如美国前贸易副代表巴舍夫斯基所说,最初中国“以为加入GATT/WTO只是一个政治事件,国内不需要做出什么特别重大的安排”,“中国当时全心指望的是一个政治性的加入”,以至于他不得不制作一份详尽具体的问题清单并逐条解释,才使中方代表明白他们究竟要谈什么。
  从1986到1989年5月,“复关”工作进展顺利。但1989年苏东剧变阻断了谈判进程,苏东经济体系的崩解所造成的剧烈震荡,以及中国在震荡中的自我调整改变了GATT对中国的态度,“复关”进程变得困难重重。这一形势到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之后才有了转机。但截至1995年WTO成立,“复关”谈判始终未能取得成功。由于这一阶段中国“复关”的动机主要是政治性的,而后来“复关”受阻也同样来自于政治因素,我们不妨将这一阶段称之为“政治入世”期。
  到了1996年,中国已经意识到,GATT与WTO有很大不同,“复关”谈判与“入世”谈判的差异也开始暴露出来。如果说,“复关”谈判更偏向政治谈判,其关键词是“复”——恢复席位;那么随着WTO成立,恢复席位也便失去了政治意义。与复关谈判不同,入世谈判的经济意义极为突出,因为“复关”谈判主要是要求中国在关税减让方面承担义务,影响范围尚且有限,而入世谈判则提出了更为广泛、复杂、影响深远的要求。这些要求不仅涉及关税减让,而且涉及投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农产品等广阔领域,“入世”对一国的经济体制乃至整个产业结构的影响都是不可估量的。从这个时段开始,中国的“入世”观念开始发生变化,考虑的主题从政治转向了经济。政府开始审慎地权衡和评估“入世”可能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围绕这些问题,中美之间的谈判趋于白热化。不妨将这阶段称为“经济入世”期。在这一阶段,邓小平、朱基等发挥了关键作用。尽管朱基当时并不十分确定,“入世”在经济上会利大于弊,但他敏锐意识到,整个世界的经济形势在发生深刻的改变,中国的选择余地是不大的。而到1999年,中国对WTO的认识又有了新的突破。在历次中国加入WTO工作组会议上,一些WTO成员反复提到中国限制外贸经营权、进口机电产品的内部审批、配额许可证发放的公开透明、外资法中的外汇平衡、当地含量、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专利保护期限、对布图设计的著作权保护等法律问题。他们认为,这些做法与WTO基本规则不符。这些意见促使中国意识到,“入世”本身不仅具有政治意义和经济内容,还有法律面相。按照《WTO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要求,WTO成员必须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协定的义务相一致,这意味着中国既有的贸易法律制度要进行全面调整和变革。这促使中国从1999年底开始,着手进行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短短两三年时间,仅中央各部委就清理了法规多达2000多件,废除了500多件不合WTO规则的法律法规,加上地方政府清理的文件,共清理了9万多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9部法律,全新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通过这次法律法规清理,中国初步确立了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的法律体系。我们不妨将这一时期称为“法律入世”期。
  随着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中国越来越感受到作为一个跨国法律组织的WTO所具有的威力和影响。它不仅依据条约义务要求中国的国内法做出调整、废除和更新,而且WTO规则中的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也开始渗入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这带来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改变。中国在1990年代中期推进了司法改革,司法组织和律师执业迅速发展,审判公开和对程序的强调旨在确保司法公正,而民事案件引进对抗制程序则是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与此同时,《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法院系统内部行政审判庭的建立,则是这个领域发展的重要成就。此外,为了有效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满足“入世”有关要求,还在法院中设立了知识产权庭。在立法层面,“关门立法”受到入世“透明度”原则的影响,越来越多的立法开始公开,其中征求意见的对象还包括海外来华的公司和公民。当然,WTO对中国施加影响最激烈的方式是成员国与中国之间的“诉讼”。通过WTO,贸易战演变为法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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