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知识产权_知识产权对我国IT企业发展的影响
摘要: 文章在分析国内外电子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国内存在的一些问题,论述了我国电子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 电子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2-0128-030 引言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产业规模庞大、专业门类齐全、技术水平日益提升、产业运行日趋规范的电子信息产业体系,而且,我国也已经成为世界上主要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之一,其中彩电、手机、计算机、程控交换机等十几类电子产品产销量位居全球第一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电子信息产业虽然为我国社会科技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由于大多企业处在组装加工环节,技术水平低,严重缺乏自主的核心技术,其本身受到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困绕。因此,充分认识到战略性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仅能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产品、提高IT企业核心竞争力,还有助于提升我国产品在国际上的品牌价值和形象。
1 国内外现状
1.1 国内知识产权现状 虽然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有所提高,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仍存在有待完善的方面。
首先,对知识产权认识不足。国内很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均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方面的发展状况了解不深,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方面学习不够,没有掌握必要的保护措施和知识。近些年来,许多企业的领导虽然对知识产权方面有所重视,但仍重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只重视能立即、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有形财产的积累与保护,而忽视专利、著作权、商标、技术保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不足。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离不开科技的进步,离不开创造发明。然而,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生产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我国约有80%的专利产生于高校和科研院所,而作为专利产量主体的高校,在这方面重视不够,很多老师申请专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评职称和科研考核,高校对其是否转化并无硬性指标要求,导致科研成果转化率很低,一般不到10%。科技成果转换已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第三,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框架主要由《民法通则》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和《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共同构成。三大单行法“各立其法、各护其权、各行其是”,鲜明的部门立法性质和部门利益倾向,造成“三法鼎立、三权割据”,立法内容的分散零乱、遗漏重叠、条文冲突,而对有些问题又出现调整空白,使知识产权法的统一价值目标难以得到落实。因此,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时,有些案件不能直接援引法律条文进行解决;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会因为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导致无法结案。
第四,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导致执法不力。由于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也不是货币性的资产,没有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是先进的生产力要素,是创新的基本源泉,是难以复制的价值创造机制,是企业最可宝贵的稀缺资源。部分执法人员往往重视有形资产,轻视无形资产。如果企业贵重的设备被窃,执法部门肯定会当成大案来办。但是如果专利、软件等无形资产被挪用、窃取或泄露,即使造成重大损失,也未必会引起执法部门的重视。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电子产品高新技术的创新性认识不够,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知识,这些都影响着执法人员公正审判和严肃执法。
1.2 国外知识产权现状 经过200多年的打造,美国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对维护本国利益极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建国之初到20世纪30年代,对专利的过度关注导致垄断;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反垄断排挤知识产权保护;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信息技术引领的知识产权全球保护[1]。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方面,美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司法体系,主要采取司法保护措施。政府对本国利益,特别是对跨国公司利益的保护,是美国《专利法》的一大特点。如美国目前仍在执行的专利授权公开制度,使得美国企业一切不能获专利法律保护的技术都不对世界公开,但他们却可以从其他国家申请专利18个月公开的文件中获取新技术信息;又如,美国现行实施的先发明制,实际上只适合于美国的申请人。
保护美国在海外的知识产权是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任务之一。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制定了相关法律,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特殊301条款。该条款规定,美国贸易谈判代表要呈送一份年度报告,列出拒绝有效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并同时列出重点国家[2]。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的决定,即可能实施进口限额、增加进口关税,或取消贸易最惠国待遇。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诸如:企业缺乏主知识产权;个人和企业对专利的保护意识不够,成果转化率低,技术流失严重;科研资源配置不合理,专利权的专门人才极度匮乏;专利权的质量不高,缺乏核心技术,国外专利在我国跑马圈地;专利保护制度存在缺陷,让一些投机者有机可乘。
2.1 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 由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较少,因而我国企业需要花大量资金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执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扩大到了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国。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传统的“超国民待遇”将要被破除。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如果在全球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势必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而这种技术的独占将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断权[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