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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护理问题有哪些【网络购物维权问题及现存机制分析】

发布时间:2019-06-25 04:13:18 影响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2)08-0150-02  摘要:当前,我国网购产业飞速发展,交易过程的虚拟化,异地化,导致大量肆无忌惮的**,违约,而交易过后的维权由于机制设计合理性的缺失和法律法规的空缺和不健全也是实质无效。快递行业作为完成交易的最关键环节却存在制度不完善,发展水平低下难以保证网络购物消费的有效运作,进而发生大量违约状况。为此,笔者就网络购物现存的主要常见突出问题加以总结,就现存的解决机制加以分析,以期能够对网络购物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给以有益建议,保障各方利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高速发展。
  关键词:网购违约 维权无效 现存机制
  一、我国网购现状及违约情况
  (一)网络购物概况
  网购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网络购物的服务体系,包括发生在互联网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但由于纠纷主要发生在与经营性网店的交易中,二手物品交易大多同城当面完成,纠纷较少,所以本文主要关注B2C模式的相关问题。
  (二)网络购物违约的主体及主要违约方式
  1.首先是网络商品经营者作为违约主体的主要违约方式包括,第一,实物与陈述不一致。据网络平台调查,消费者经常遇到货品颜色、包装、生产日期、批号、规格,功能等与描述不符,有些消费者甚至碰到过残次品或者山寨品,这些大多是因为网络广告中的样品与消费者手中实实在在的产品根本不是同一物品,这些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网络商品经营者对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售后服务无法保证。有些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出现问题,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修,换,退,却经常会遭遇网络商品经营者的“冷处理”,即使有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同意三包方式解决问题,消费者也要自己承担运费。这些行为现行法规未作具体规定,但是显而易见的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第三,浏览网页随处可见,各网店的协议合同、声明中存在诸多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随便用百度搜索,都可以找到“网店霸王条款整理版”,比如“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要告知用户的权利”“本店陈列的商品在拍摄时由于光线等不可抗因素可能存在颜色偏差或视觉误差,请在购买时慎重确认。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些霸王条款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四,现在网络流行已久的刷钻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也是商家的一种虚假宣传,造成误导消费的结果,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炒作信用手段的商家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触犯了民法,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和信用”原则。而实际操作这一行为的刷钻公司也就是“信用炒作集团”, 他们将“信用”明码标价,公开炒作则属于超范围经营或者是非法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网络犯罪,这一行为也侵害了其他合法经营商家的权利。
  2.其次的违约主体是“恶意消费者”。不仅仅只有销售者能成为网购违约的主体,还有部分消费者也恶意侵害其他人权利,例如,侵害销售者信用,敲诈钱财等。“网上碰瓷”就是一例,它是指在网络购物活动中,消费者给予网络商品经营者信用评价环节,不是根据网络商品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而是恶意地给予“差评”,使网络商品经营者信用受损,并以将“差评”修改为“好评”为条件向网络商品经营者索要钱财的行为。因这种行为与道路交通中“碰瓷”有相似之处,所以被形象称为“网上碰瓷”。由于网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像“网上碰瓷”族也就是职业差评师这种故意制造虚假评价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备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故意客观上向网络商品经营者索要钱财的行为则明显具有违法性,这样已然构成了违约。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一行为中索要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最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种恶意消费者的违约方式是采用拒收货物的方式间接侵害网络商品经营者的权利。这种恶意消费者无故反复意向,导致了有些包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需要承担往返运费,侵害了网络商品经营者的权利也妨碍了正常商业交易的发展。
  3.第三个违约主体是运输商也就是快递公司。暴力分拣和装卸邮件导致商品人为的被破坏,直接损害了消费者权利而由此消费者往往给网络商品经营者差评或者中评,严重影响了商家的信用。
  二、我国网购维权现状
  (一)网购维权的主要方式
  我国目前网购维权的主要方式包括,协商,投诉,诉讼,公共监督联合制裁等。普通消费者往往发现所购商品有问题时会第一时间联系网络商品经营者,与其沟通协商解决。若快递延迟或商品毁损也会及时和销售商,快递公司协商沟通。分清责任主体,沟通解决办法,解决纠纷。如果沟通不果或者矛盾进一步扩大发生纠纷,可以向网络服务经营者或网络商品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消协投诉。倘若遇到网络**,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去查封网络服务经营者和骗子的手机电话及银行账号。
  我国网购维权难的主要原因
  1.我国投诉机制不健全,难以奏效。消费者遭遇违约时,跟网络销售经营者沟通未果后,往往先到网络服务经营网站进行投诉,其方式主要是留言,在线投诉,可是网站受理,调查,处理周期长、解决问题程序也很繁琐,消费者,往往难以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持续关注,即使全力跟进,由于网络购物所涉及产品的标的额大多不高,其结果往往得不偿失。
  2.诉讼机制难以有效实行。首先就是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第二,法院调查取证工作难度大。有时连被告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都难以查明,网络商家更新速度快,出现纠纷时很多商家已经关门,加之我国人口流动大,即使通过有关部门寻找到当事人,大多在异地,管辖,取证都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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