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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 农村宅基地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6 20:49:07 影响了:

庆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

庆 阳 市 财 政 局

庆阳市 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庆 阳 市 卫 生 局

庆市财社(2010)29号

关于印发《庆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的《庆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

庆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

一 、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和《庆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确保投入建机制,投入促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原则

(一)严格区域规划,科学配置资源。在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配置、人员数量和技术构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补偿。

(二)推进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协同推进人事制度、药物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建立以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绩效考核、综合补偿为基础的运行机制。

(三)核定任务收支、强化绩效考核。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质量、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经考核后,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造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分类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拓宽补偿渠道,健全监管体制。除财政补助外,要通过医保基金、采取购买服务等多渠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进行补偿,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费用的合理分担机制。强化对政府卫生投入、医疗保障基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

(五)实行以奖代补,促进改革创新。建立工作奖惩制度,通过以奖代补资金,促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二 、补偿范围

第三条 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等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第四条 公共卫生服务补偿。(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经考核后补偿;(二)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承担县区卫生局委托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等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及实行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而产生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在以财政补助为主的原则下,可根据县区实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取购买服务等多渠道统筹安排,合理补偿。

第六条 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村医在核定任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予以补助。

三 、补偿方法

第七条 核定任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

况核定;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第八条 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1.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经费补助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承担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收入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3)其他收入,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 支出构成。(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支出等。

(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 支出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定员定额的方式及定编人数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社会保障单位缴费及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合理的药品损耗,设备维护即公用支出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3)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单独予以核定,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绩效考核

各县区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及核定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安排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第十条 多渠道补偿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流程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核算服务成本,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科学合理地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

(二)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核定后其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在以财政补助为主的原则下,可根据县区实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取购买服务等多渠道统筹安排,合理补偿。

(三)村医补助资金标准为:中央和省财政补助6000元,从2011年起市、县区财政各补助2000元。各县在分配资金时,要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并根据其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对服务对象较多、任务较重或在边远山区(牧区)的村医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安排补偿资金。

四、投入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元,省、市(州)、县(区)财政各承担1元,省直管县原市级筹资部分继续由市级承担,新增部分由省财政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达到人均20元,各级具体分担比例另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令》(国务院令第376号)规定,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人才招聘和日常运转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各县区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村医补助和购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我市在省上规定之外提高的村医补助,由市、县区财政自筹解决。

第十四条 落实地方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责任制,在对各县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制度制定、工作开展进度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的基础上,省、市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给予专项补助,统筹用于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以奖代补办法由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据省上规定另行制定。

五、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政府投入资金使用情况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运行、财务管理、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等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适时公开考评结果,赋予群众更多的参与权和选择权,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县区卫生局设立收入过渡户,按旬由县区卫生局将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入上解至财政专户统一核算;支出由县区卫生局审核,按月向县区财政局统一申报,从县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接支付到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依据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分配资金,及时核定其收支和补偿额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协调督促医保(含新农合)按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划拨医保(含新农合)基金应负担的各项支出。要会同卫生、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乡村一体化管理体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确保各项收入应缴尽缴,各项支

出合理规范。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及时足额拨付医保报销资金的同时,要尽快落实门诊统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及用药行为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规范运行。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内部考核、激励、分配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六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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