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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军东征时期教俗对犹太人的经济态度分析】 犹太人对中国人的态度

发布时间:2019-07-18 09:37:50 影响了:

  [摘 要]十字军东征时期(1096-1291)是基督教对犹太人大规模屠杀和迫害的开始。但是,在这期间,因为西欧犹太人特殊的经济地位,基督教会和世俗统治者出于不同的目的,对犹太人采取了不同的经济政策和态度,或者保护,或者利用,或者驱逐……,对犹太人的经济和西欧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犹太人;十字军东征;基督教;世俗统治者   一、十字军东征时期基督教会和世俗统治者对犹太人的经济态度   在十字军东征之前,犹太人就已经确立了其在西欧经济上的重要地位。由于基督教教义对物质的反感,对金钱的厌恶,特别是对放贷业的禁止,给这一行业留下了一个空隙。而犹太人由于在经济领域的农业和手工业都受到限制,只能从业被轻视的商业活动,特别是借贷活动,“记住,有钱的地方就有犹太人”[1]。犹太人的理财生财发财的能力由此而来,并积累了巨大的财富和商业市场,成为西欧经济上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   十字军东征时期(1096-1291)是欧洲历史上的反犹主义第一个高潮,是对犹太人大规模的屠杀和迫害的开始。尽管十字军东征的起因是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圣地巴勒斯坦之争,而不是为了迫害犹太人。但是,实际上,犹太人从一开始就成了这一次运动的惨烈受害者。基于历史上基督教和犹太人的积怨已久,这次以基督教徒为主的十字军在远征之前,首先对犹太人采取了迫害行动,“干掉一个犹太人,以拯救你的灵魂”[2]成为十字军刚开始时候的口号,开始了对犹太人的大屠杀。而在经济上,基于之前犹太人在西欧特殊的地位,基督教会和世俗统治者采取了有所不同的态度。   基督教会在经济上对犹太人主要是消除犹太人的经济竞争,并争取利用犹太人的经商能力。为消除犹太人在经济上和基督教的竞争,基督教首先借十字军东征之名,对犹太人征收高额赋税,并且以法令的形式无条件的免除十字军成员对于犹太人的负债。教会训喻,凡是不能亲自参加十字军的,应出钱支持十字军,而富有的犹太人自然就是征收的首选对象。十字军战士的家庭成员和财产,受到每个主教区主教的保护,为鼓励群众参加十字军并使他们安心的征战,教会曾宣布一项十字军战士延付债务的法令,1145年尤金三世发布命令说到“如果任何欠债的人愿诚心走上神圣旅程,他们得不付已经到期的利息,又如果他们或别人曾宣誓过付利息的话,我们以我们使徒的权力来解除他们的誓约。如果他们的亲戚或他们所住土地的领主不能或不愿供给他们必要的现款,他们无需获得他们领主的同意,得把他们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典当给教会或其他人。”[3]这种照顾债务人而损害债权人的政策不断加强,在1215年英诺森三世规定,到期的利息积累,连利息的欠款在内,都要被取消,“如果有债权人勒索利息,应以宗教惩罚办法迫使他退还所收的利息。”“我们命令:世俗政权应责成犹太人退还利息;在他们退还利息之前,一切忠实基督信徒不得和他们来往,违者将处以驱逐出教的处罚。”[4]虽然教会对商业行为和高利贷的谴责并不是专门针对犹太人的,但是在西欧商业复兴之前,由于经营这些行当的主要是犹太人,所有这些法令最终成为专门针对犹太人的法令。其次,驱逐犹太人,没收其财产。教会规定,没有犹太人的社会是纯洁的,犹太人的钱财从一开始就属于非法所得。基督教会社会为了维护基督教的经济利益,常常对那些在经济领域与信仰基督教的商人,手工业者,技师竞争的犹太人进行驱逐,以确保基督教徒能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利益,或者从抢走犹太人手中生意的做法直接获得好处。教会就借着十字军之手,对犹太人进行驱逐。不过,教会和基督教徒的十字军有所不同的是,教会并没有对犹太人实行赶尽杀绝,而是对一些犹太人实行了一定的保护政策。一方面,修道院雇佣犹太人等来主持其放款事业,对于那些在战争中被俘的犹太人手工业者,也加以保护利用。另一方面,教会通过颁布特许状的方法来获取犹太人的财富,一些有钱或者有能力的犹太人,为了免遭十字军的迫害,会向世俗统治者,教会等势力求救,用大笔的钱财来获取生存的权利。如在1096年,迫害犹太人行动蔓延到莱茵河地区,当地的犹太人在绝望之际,请求教会给以保护,教会在获得犹太人的巨额付款后,容许犹太人进入城堡并派军队保护。教皇英诺森三世在1199年颁布了对犹太人的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任何基督徒都不可以在他们不情愿和拒绝的情况下强迫他们接受洗礼,除非他们出于自愿或为了信仰;除了地方政府的司法判决之外,任何基督徒不可擅自加害他们,或者用暴力抢夺他们的财产,无论他们居住在何处,都不能改变他们一直沿袭的习惯   而世俗统治者,对于犹太人的经济态度,和基督教相比,则有所不同。“在中世纪,教会总是坚决执行教法和教令,而世俗统治者则不然,他们要看怎样做对他们最有利。”[5]世俗统治者如国王,贵族,对于犹太人在经济方面的态度,也有两面性。一方面,对出于困境之中的犹太人加以保护,维持他们的利益。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世俗统治者不顾基督教会的反对,对犹太人的放贷活动给以放纵。如英诺森三世就曾抱怨法国国王对犹太人的高利贷活动的纵容。如神圣罗马帝国的亨利四世就是著名的犹太人保护神。在英国,犹太人是被英王召来的,在当时被定为国王的高利贷者,为国王的政治和经济冒险筹划基金。十三世纪的普罗旺斯,允许犹太人占有土地和从事手工业。另一方面,世俗统治者也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犹太人的财富。一是反复驱逐,和基督教会驱逐犹太人带有宗教因素不同,世俗统治者这样做主要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他们不断的进行先驱逐后召回,为夺取犹太人的财产,常常先将犹太人赶走,随后,又允许犹太人在缴纳一大笔费用之后又可以返回,如此反反复复。在十二到十四世纪的法国统治者就曾就多次进行这样的活动,五次驱逐犹太人,每次驱逐之后又把他们召回。在西班牙,在驱逐犹太人的过程中,王室一方面声称允许犹太人变卖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面又规定犹太人不得将金银财宝等携带出境,实际上是通过驱逐的方式没收犹太人的财产来充实王室的金库。正如埃班所言:“各地都把驱逐犹太人列入了日程。如果某位主教或世俗统治者想装满自己的钱包,只需驱逐犹太人并没收他们的财产就够了。[6]”而在英国,爱德华一世虽然允许他们带走全部动产,可是他们的大部分财产仍然落到了国王的手中。“他们在英国的短暂的定居史逼真而深刻地反映了中世纪犹太人的命运:始则受鼓励,继而受辱受迫害,最后则遭驱逐。”[7]在东征时期的后期,这种驱逐更加明显,而召回则逐渐的减少。另一个手段则是和教会一样,即颁布特许状获取犹太人的财富。这种做法首先是由德国发起,然后迅速推广到另外一个手段就是以各种名目向犹太人征收高额税款。如12世纪中叶英国规定犹太人高利贷的每笔贷款都必须向犹太人财政局登记,并收取10%的手续费,而犹太人遗产的1/3必须交给国王金库。   总之,基督教会和世俗统治者在这一时期对待犹太人的经济态度,既有相通之处,也也不同的地方。相同的是,两者都婪犹太人的巨额财富,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如驱逐如颁布特许状来获取之;都对犹太人商人有一定的保护……。不同的是,基督教会更多是在意图趁机夺取犹太人在西欧的经济地位和市场,所以重在打压;而世俗统治者则重在维持犹太人当前的状况,以在经济上更好的为他们服务。   二、在这时期对犹太人的经济态度的原因   在十字军东征时期,基督教和世俗统治者对犹太人有异有同的经济态度,是由于多种因素决定的。   就基督教会而言,“中世纪历史基本上是中世纪教会的历史”[8]。就如恩格斯所言:基督教会在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里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9]虽然从教义出发,基督教会应该是要具有一个反物质主义的特性。但是,在中世纪,教会行使的不仅限于宗教的统治,而且行使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权力。教会成为封建统治的最大堡垒和精神支柱,是由于基督教会拥有强大的经济势力,并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中拥有巨大的影响。这就意味着教会和犹太人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竞争。特别是十字军运动促进了寺院的抵押放款事业,教会从中尝试到了高额利润的滋味。所以,它对犹太人的经济态度,首先是从削弱犹太人的经济势力,占领犹太人的市场份额,从而巩固强化他的经济势力来出发的。这样,当十字军对犹太人进行迫害的时候,基督教会也落井下石,在经济上对犹太人进行剥夺。这样一方面可以去除犹太人在经济上的竞争,另一方面也可以获得犹太人的巨额财富。其次,是教会试图通过这样消除对犹太人的借款。特别是到了十二世纪,基督教会的寺院很多陷入经济窘困的境地,教士们因为经济上的奢侈而手头紧张,他们就向专门进行放款活动的犹太人借款,但大多数无力奉还,如帕立圣爱德曼寺院住持曾向一个叫做本尼狄克特的犹太人借款,来修理寺院,但后来无力还款。当他的债主向他催迫还款时,他曾徒劳的向一个神庙去进香,以期补充他的财产。而最后他死在路上,而寺院的钱柜里竟然没有分文来支付他的殡殓费。[10]教会因为无力还债而加入到十字军迫害犹太人的行列之中。当然,有一些教会并没有对犹太人赶尽杀绝,从经济上看,一是看中了犹太人突出的经商能力,反正犹太人不可能在政治上对教会有所威胁,教会就放心的任用犹太人担任他们的财政代理人等职务。“修道院的放款事业规模日渐发展之后,往往雇佣当时最熟练的兑换钱商和掮客,犹太人和伦巴人,来主持修道院的放款事业”。[11]二则企图吸引犹太人来到辖区发展当地经济。犹太人当中有数量庞大的熟练的手工业者,医生等,他们或拥有一门手艺,或有着大量的财富,当他们收到十字军迫害而流浪时,把他们吸引过来,可以促进经济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如斯拜尔主教鲁弟格给以这些新迁徙过来的犹太人领地和相应的权力,主要是想吸引这些犹太人来帮助他发展斯拜尔市的地方经济。   而世俗统治者对犹太人的经济态度,也是从多方面来出发的。和教会相比,犹太人更多的受到世俗权威的支持。这是因为,首先,世俗统治者需要犹太人的财富和经营财富的能力,来对抗基督教越来越膨胀的经济势力。“甚至在中世纪,教会财产已增长的非常巨大,使世俗统治者震惊。”[12]特别是在十字军东征时期,教会的经济势力获得了快速的增长,对封建国家产生了很大的威胁。因此,国家,即世统治者,必须寻求另外的一个经济支柱来对抗基督教会,他们就相中了犹太人。因为犹太人的杰出的经商能力和手艺,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帮助。其次,犹太人的借款对于维护世俗统治者的奢侈生活,也是必须的。如处于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兰西王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的各地封建领主对犹太人就倍爱有加,他们经常从犹太商人那里借款,以维持日常奢华生活。犹太人一直以来在放债行业的突出表现,赢得了世俗统治者的支持。所以世俗统治者为了维系其奢侈的生活,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犹太人的经商活动。如在奥格斯堡和雷根斯堡就以“犹太人是有益的,对普通人不可缺少的公民”[13]为由,为保护犹太人进行辩护。当然,在表面上看世俗统治者对于犹太人的经济态度,比基督教会相对平和;但是,在本质上,世俗统治者仍然将犹太人看作是利用的工具,金钱的来源。他们对犹太人的态度是随时变化的,只是采取最有利于他们的态度。比如他们利用犹太人来放债,“犹太放债人本身常常被敲诈得一文不名。如著名的英国放债人――约克郡的亚伦由于英王亨利三世的贪得无拦和无休无止的勒索,在死的时候竟然没有留下半点财产。”[14]例如,英国犹太人在十二世纪前后才占全国人口的百万份之零点一,但是据估计,他们缴纳的税款占总税款的七分之一。[15]对犹太人的反复驱逐,更从本质上表明了他们的想法。如果他们感到需要犹太人的技能和才干,就把他们召集回来;而一旦犹太人完成了他们的任务,使当地的经济繁荣起来了,就再次把他们驱逐出去。其中尤以英国为代表,英国在先前用优惠政策把犹太人招来发展经济,而到了十三世纪末,当犹太人失去了利用价值,就整体上把他们完全驱逐出去了。这种驱逐现象在十字军东征末期表现得很是明显,而且慢慢的减少了召回的规模。当然,这和十字军东征后,东西方陆路交通的恢复发展而导致意大利商人和基督教商人逐渐取代犹太人在欧洲的经济地位,致使犹太人经济地位的下降有关。   三、带来的影响   十字军东征时期(1095-1291),犹太人虽然不是东征的最初和主要目标,但是却是受害最严重的一个群体之一。而在这一特殊的时期里,因为犹太人不一般的经济地位,基督教会和世俗统治者对犹太人不尽相同的经济态度尤为值得关注,由此也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是犹太人在西欧的经济地位的下降,而转移到东欧和中东等地区。在十字军东征之前,毫无疑问,犹太人在欧洲的经济是占很大的份额的,特别是在放款业这一领域里占据着垄断地位。而在十字军东征开始之后,由于十字军的迫害,基督教会在经济上的排斥,世俗统治者的反反复复,加上东西方商路的开辟,这一切都对于犹太人来说都是不利的。他们在经济上无法向之前那样受到很好的保障,致使他们慢慢的在西欧新兴市场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小。相对应的是,由于东欧的统治者出于振兴国家经济的考虑,对他们采取的友好经济政策,慢慢的把犹太人往这些地区吸引。如1264年波兰统治者―波列斯拉夫在签发给犹太人的特许状中向犹太人郑重宣布居住在波兰各地的犹太人可以从他那里得到一系列的好处,其中包括保证犹太人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此外还声明波兰政府将禁止拦路劫持犹太商人,禁止向犹太人征收高于基督教的税款。之后,一些东欧国家纷纷效仿波兰的做法。而一些犹太人在往其发源地中东地区的迁徙也产生了一样的效果。   其次,强化了犹太人的经商能力和金钱观念。他们充分认识到,基督教会和他们的矛盾,除了宗教之外,就是经济上的排斥;而世俗统治者更是赤裸裸的只是看中了他们的经商能力和巨额财产。他们知道,无论是基督教还是世俗统治者,对他们暂时的好,只是出于对他们经济上的利用。所以,他们深刻的感受到只有金钱和经商能力才是他们生存的根本,“犹太人只能靠钱生存”[16],这也导致了犹太人对金钱的一种特殊崇拜。他们一代一代的强化着他们的生财和理财的能力,以为在这个世界的立足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而后世里在很长的时间内,人们对犹太人的第一印象都是和金钱相联系的,如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里面的那个贪得无拦的夏洛克就是犹太人。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著.波斯人信扎[M].梁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07.   [2]徐新.反犹主义解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70.   [3](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M].耿谈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05.   [4]同上,506.   [5](以色列)阿巴埃班.犹太史[M].阎瑞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177.   [6]徐新.反犹主义解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66.   [7](以色列)阿巴埃班.犹太史[M].阎瑞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165.   [8](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M].耿谈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62.   [9]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400.   [10](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M].耿谈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53.   [11]杨真.基督教史纲(上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187.   [12](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M].耿谈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63.   [13](以色列)阿巴埃班.犹太史[M].阎瑞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160.   [14]徐新.反犹主义解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127.   [15](以色列)阿巴埃班.犹太史[M].阎瑞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164.   [16]徐新.反犹主义解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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