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 [晚清徽商合伙经营实态研究]
关键词:盘单;合墨;合伙;晚清徽商 摘要:遗存下来的同和、兆成等合伙商号的盘单、合墨文书详细记载了合伙股东、资本和利润分配等内容,具体呈现了晚清徽商合伙经营的实态。这批合伙商业文书揭示了股东构成、股权流转和资本流向的新变化,以及影响经营利润的社会因素和内部机制。
中图分类号: F129=5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2)04048608
合伙是清代商业经营的方式之一,伴随着国内市场和社会环境的变动,晚清商业合伙经营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但揆诸晚清商业史研究论著,有关晚清商业合伙经营的实态及新变化的论述不多。①遗存下来的晚清徽商盘单、合墨等商业文书详细记载了合伙股东、资本,以及利润和利润分配等内容,较为具体地呈现出晚清徽商合伙经营的实态。合墨是合伙人合伙经营之始签订的合约,盘单是年度经营的决算报告,对这两类商业文书的考察,有助于形成对晚清徽商合伙经营情况的较为系统、完整的认识。本文拟以盘单、合墨等商业文书为基础,考察晚清徽商的合伙类型,以及合伙经营的利润与利润分配制度等问题,并从中揭示晚清徽商合伙经营的新变化。
一、普通合伙与合股合伙
凡合伙制商号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股东。股东作为商号的所有者,需以一定数量的股本入伙商号。因此,股东、股本,既是合伙经营的基本要素,也是考察合伙类型的基本要素。晚清徽商合伙股东的文献记载较为少见,而盘单、合墨等商业文书的记载则较为具体、详细,这些文书中所见合伙股东主要有普通合伙与合股合伙两种类型。普通合伙又称一般合伙,合伙资本则划分为不等额的股份;合股合伙也称股份合伙,合伙资本表现为一定等分的“股份”,资本以股份的形式存在。学术界对商业合伙形式名称、性质等存在不同的看法,可参见张忠民《略论明清时期“合伙”经济中的两种不同实现形式》,《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年第4期。
1. 盘单文书所见普通合伙
商号在规定的盘点时间结算上一年度收支后,以盘单形式抄送各投资者,盘单文书所记股东姓名、股本数量等内容,较为具体地呈现出合伙制商号股东、股本等基本形态。现存同和、兆成、同顺号三家商号盘单数量众多,系统完整,前后相续,包括道光、咸丰、同治和光绪四个阶段,较为典型地反映出晚清徽商普通合伙的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汪崇筼曾从文书的角度,对同和、兆成号盘单、账单、合墨作了分析,但未涉及本文所提出的问题。见《清代徽商合墨及盘、帐单:以〈徽州文书〉第一揖为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
同和号盘单始于道光二十九年(1849),迄于咸丰七年(1857),共9件同和号盘单收录于《徽州文书》第一辑第三卷。。盘单所见同和号股东、股本构成,如表1。据道光二十九年(1849)盘单记载,王道南、王懋修、汪培基、邱集文和程鸣玉5人于道光二十七年(1847)合伙投入6000元开设同和号[1]第1辑第3卷54,道光二十七年可能是同和号开业时间。又据咸丰八年合墨文书记载,同和号经营布匹销售业务,经营地点为安徽黟县碧阳镇[1]第1辑第3卷79。
2000两资料来源及说明: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第3卷第54-63页、第79页。表格内空白代表该股东未入伙。
据表1,同和号首期合伙股东王道南、王懋修、汪培基、邱集文和程鸣玉5人。据《徽州文书》第一辑第三卷,股东程鸣玉为黟县五都四图人氏;又据光绪十六年邱集文所立遗嘱记载,股东邱集文家居黟县一都榆村,黟县汇源布号学徒出身[1]第1辑第1卷200。表1可以看出,王道南、王懋修、汪培基入伙资本是邱集文、程鸣玉的4倍或2倍,反映出股东之间的不等额投资,也说明商号存在主要股东与一般股东的分别。同和号自道光二十七年至咸丰二年,股东固定为王道南、王懋修、汪培基等5人,咸丰三年王心原入伙,股东6人。但咸丰八年汪培基退股,股东又立合墨达成新的合伙协定。
兆成号盘单始于咸丰五年(1855),终于民国初年。其中咸丰五年至光绪三十四年盘单共24件兆成号盘单收录于《徽州文书》第一辑第三卷。,详细记载24年中股东和股本的变动情况,如表2。根据股东之一邱集文家族分家阄书记载,兆成号经营地点位于安徽休宁县屯溪,也经营布匹销售业务[1]第1辑第1卷249。
由表2可见,咸丰五年,兆成号股东共4人。同治五年至十二年,股东人数达六七人。光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的17年中,股东均为4人。从资本构成看,合伙资本有2000、500、400、300、200、150两等,为不等额投资。此外,结合表1和表2,可以发现,程鸣玉、邱集文既是同和号股东,也是兆和号股东。由于同和号开设时间早于兆成号,故而程鸣玉、邱集文投资兆成号的资本可能来源自同和号投资收益。据邱集文的遗嘱回忆,邱集文与兆成号股东胡蔚记、程鸣玉等为“旧同事”关系,相邀合伙开店[1]第1辑第1卷200。从两家商号股东名称中还可以看出,入伙股东全部为商人,其入伙资本应当或者至少是部分来自商业利润。
150资料来源及说明:《徽州文书》第1辑第3卷第64—205页。表格内空白代表该股东未入伙。
同顺号经营于光绪年间,其盘单始于光绪十三年(1887),迄于三十三年(1907),共18件同顺号盘单收录于《徽州文书》第二辑第六卷。,其股东与资本构成情况如表3。据盘单“九江同顺洋货号盘单”名称,其经营地点为江西九江。从盘单内容可以看出,同顺号以“本染坊”为主要股东,除入伙货币1000两外,其房屋、家伙等均计入合伙资本。据盘单所列销售余存“绸绫洋货”等商品名称的记载,“洋货”应为机制棉纺织品,同顺号似经营布匹业务。又由于同顺号盘单归户于黟县十都宏村汪氏文书,故主要股东“本染坊”主人应为汪姓。
据表3,同顺号资本规模逐年增大,其中光绪二十七年至二十九年15 000两,大于兆成、同和号资本规模。合伙股东基本维持在9人以上,从入股资本金看,多者3500两,少者300两,二者相差近十倍多,属于不等额投资。从股东名单可知,股东大多为其他商号的商人,似为不同家族成员。但是,濂荫堂、世厚堂、载福堂等均非个人,而是家族堂号名,其资本属于社会资本,说明同顺号除商人出资外,还吸纳社会资本入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