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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及前景

发布时间:2019-07-19 04:07:39 影响了:

  【摘 要】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逐渐发展并成熟。尽管政策性的制度不断出台,但专业制度对企业年金的规范过于细致,新旧制度的转轨需要一定的时间磨合,所以目前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简单谈谈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问题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在养老金制度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时,出台了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我国自1991年提出企业年金制度以来,经历了逐渐发展成熟的阶段。本文简单谈谈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逐渐发展并成熟。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1探索阶段(1991-2000年)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首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问题,文件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这标志着作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正式启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为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开始在沈阳、上海等城市推行。1995年12月,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政策意见确定了基本框架。1997年和1998年,国务院又下发重要文件,继续强调大力发展企业养老保险制度[1]。
  1.2初步试点实行阶段(2000-2003)
  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确定采取个人账户管理的方式,对税收方式进行明确,并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的批复》(国函[2001]79号)提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需具备3个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生产经营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
  1.3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阶段(2004—至今)
  2004年4月,劳动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2005年,劳动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等文件,形成了企业年金整体运作框架。2007年的《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年金制度做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基本的法律援助,提高企业年金依法保障的程度。
  2、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政策性的制度不断出台,但专业制度对企业年金的规范过于细致,新旧制度的转轨需要一定的时间磨合,所以目前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继续发展和探索。
  2.1从发展规模和覆盖范围来看:基金的积累已经初具规模,但制度的覆盖面仍然相对狭窄。从2001年不足200亿发展至2005年末2525亿,基金的积累相当可观,但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比率却相对较低。以2004至2009年为例,具体情况详见表一(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互联网):
  从表中可以看出,企业年金在GDP中的比重从未超过1%,不能起到养老保障制度第二支柱的作用。另据数据显示,2005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有2万多个,参加的职工人数900多万,养老保险的覆盖人数为1.3亿多,参保人数占覆盖人数的比率仅为7%。
  2.2从发展结构方面看: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和地区企业年金的发展较快。铁道、石油、电信、交通等行业的企业年金积累占据全国企业年积累基金的比率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北京、上海、、深圳、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的地区企业的年基金积累比较多。此外,国有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比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明显高出很多。
  2.3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过低。
  3、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我国的特殊国情,导致企业年金制度只能纳入整体养老保障体系。因此,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还远远未起到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对养老保险的贡献微乎其微,所以发展中面临很多问题。具体说来,有以下两方面:
  3.1新旧制度变迁过程中,企业年金制度面临利益的平衡问题。企业年金制度中的利益方包括企业年金的供给方、需求方和政策的制定者三个方面。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四部门协调监管,各方利益的争夺主要集中与企业年金的受托模式。监管部门和运营机构重点关注的、企业年金计划前的存量资金转轨。当前形势下,转轨过程中院管理主体和新管理主体的利益冲突是需要主要权衡的。
  3.2企业年金制度缺乏基本法律支撑体系,发展的动力不足。除了20号令对企业年金运行的框架作出规定外,其他关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办法都围绕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和管理问题展开,导致企业年金的运行无法可依。市场发展的成熟与否应以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作为衡量标准,目前企业年金制度动力不足与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关系密切。
  要改变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制度的现状,应对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应积极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制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年金运营管理,建立信托制度;合理设计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实现养老体系的顺利转型[3]。
  4、小结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逐渐发展并成熟。尽管政策性的制度不断出台,但专业制度对企业年金的规范过于细致,新旧制度的转轨需要一定的时间磨合,所以目前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要改变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制度的现状,应对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应积极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制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年金运营管理,建立信托制度;合理设计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实现养老体系的顺利转型。
  参考文献
  [1]龙军.中国企业年金制发展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14-15.
  [2]朱晶.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17-18.
  [3]陈一阳.浅谈中国企业年金制度[J].科技创新导报, 2008(33):164-165.
  1马健 男 1972.6 安徽省阜南县人 现职称:中级经济师 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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