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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交税总计--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怎么交税

发布时间:2019-07-19 10:32:43 影响了:

2010年6月税金明细:

6月销项额(内销):391649.71元

6月出口(外销):927907.18元 (136252.56美元,汇率6.8102)

6月销项税额:66580.45元

6月进项税额:56648.99元

本月进项转出:(927907.18/1319556.89)*56648.99=39835.35元

本月应交税金:66580.45+39835.35-56648.99=49766.81元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 进项税额转出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

1、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2)至(6)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计算方法回目录1.有关政策规定。能够准确计算企业原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原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一律按当期实际成本成本计算结转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所谓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 进项税额转出它有关费用。

2.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账面成本乘以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转出。

(2)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按支付价款乘抵扣率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据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计算转出。

例:某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开,收购凭证,金额10000元,则原账面应转材料入库成本87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元,若该批玉米发生非正常损失,则企业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700÷(1-13%)×13%=1300(元)。

(3)若原外购货物是根据多种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可以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综合抵扣率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其中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100%

(4)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当中外购货物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全部成本)×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综合抵扣率

(5)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6)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进项税额转出(7)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可按以下办法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三)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及处理

1.严格审核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

若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则应做以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等(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例如:某酒厂本月收购旧酒瓶共支付现金1000元,由企业开具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的自制收购凭证并据此做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包装物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00

贷:现金

则上述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是: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的收购凭证只能作为核算包装物成本的依据,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该企业多扣进项税额100元,应做如下账务调整:

借:包装物(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0

2.通过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账户的贷方摘要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具体办法是检查上述账户贷方摘要栏,追查企业外购材料的用途,明确企业是否存在非生产、销售用料,并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进项税额转出栏相核对,确定企业账面是否已经结转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是否正确。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

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10.47(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运用分析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 进项税额转出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

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外购材料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收料与付款同时进行。

企业外购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并支付货款或开具并承兑商业汇票,同时也收到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时,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按应预交或垫支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增值税额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

[例] 天华工厂购入甲材料4000公斤,6元/公斤,代垫运杂费2800元(其中运输发票上列明的运费为2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80元(4000×6×17%),已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材料验收入库。运费允许抵扣的税额为140元(2000×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266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20

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30880

[例] 天华工厂向本市某工厂购进乙材料3000公斤,5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元(3000×5×17%),材料入库,发票收到并开出转账支票支付。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乙材料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

贷:银行存款 17550

2.发票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经支付,但材料尚未收到。

发生时应依据有关发票,借记“在途材料”、“应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等;在途材料入库后,借记“原材料”,贷记“在途材料”。

[例] 天华工厂6月6日收到银行转来的购买光明工厂丙材料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发票,数量为5000公斤,11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350元(5000×11×17%),代垫运杂费为650元,其中运费发票金额为500元,应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为35元(500×7%)。采用验单付款。验收付款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5561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385

贷:银行存款 65000

按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并验收入库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才能申报抵扣。企业提前抵扣,如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除了应作转回的会计处理外,还在该张“抵扣联”上注明,今后永远不得抵扣。因此,6月6日购货的“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若作上述会计处理,容易与符合抵扣条件的购货混淆。为了确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可增设“待扣税金”账户。仍依上例,作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在付款时:

借: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55615

待扣税金——增值税 9385

贷:银行存款 65000

材料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丙材料 55600

贷: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556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385

贷:待扣税金——增值税 9385

3.预付材料款。

因采购业务尚未成立,企业还未取得材料的所有权,企业在按合同规定预付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当企业收到所购材料并验收入库后,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贷记“预付账款”,同时补付或收回剩余或退回的货款。

[例] 新华工厂开出转账支票预付本市某单位购买甲材料货款3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单位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预付货款购买的甲材料7600公斤,已收到并验收入库,发票所列价款为35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950元(35000×17%),开出转账支票补付余款1095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单位 10950

贷:银行存款 10950

借:原材料——甲材料 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0

贷:预付账款——××单位 40950

4.国外进口原材料。

从国外购进原材料,也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应根据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记账。 其计税依据是: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如果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货物)。其计算公式如下:进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例] 天华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材料(材料已验收入库),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000000元,应纳关税150000元,消费税50000元。

增值税计算如下:

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00+150000+50000)×17%=204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贷:银行存款 1404000

(二)外购材料退货、折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发生全部退货。

在未付款并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只需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即可;如果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而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下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收到证明单以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税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 天华厂8月26日收到光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验单付款)及发票,所列甲材料价款5000元,税额850元,委托银行付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甲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贷:银行存款 5850

9月10日材料运到,验收后因质量不符而全部退货并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代垫退货运杂费800元。9月20日收到光明厂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作会计分录如下:

9月10日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应收账款——光明厂 5800

贷:在途材料——甲材料 5000

银行存款 800

9月20日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6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红字)

贷:应收账款——光明厂 5800

该笔业务在付款时也可借记“待扣税金”850元(不通过“应交税金”),待收到销货方开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用红字借记“待扣税金”850元。

2.部分退货。

购进的材料如果发生部分退货,在货款已付,发票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账时,用红字记入借方)、“在途材料”。如果部分退货而货款未付且未作账务处理,只要把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销货方,由销货方按实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账务处理同前。

3.进货折让。

购进的材料,如果由于质量不符,经与销售方协商,给予一部分折让。在采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由于既未付款也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贷方按折让后的价款和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采用验单付款的情况下,款已付而发票无法退回,购货方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 此前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验单付款)购进的材料2000公斤,5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不符,经与销货方协商后同意折让10%.作会计分录如下:

材料验收入库,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入账,并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原材料 9000

应收账款 1000

贷:在途材料 10000

收到销货方转来的折让金额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红字)

贷:应收账款 1000

(三)外购材料短缺与损耗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材料验收入库时,可能会发现短缺或毁损,其损失额无论是何种原因所致,都应包括短缺或毁损材料的价款及其进项税额。但由于材料短缺或毁损的原因不同,其损失的承担者不同,所以,短缺或毁损材料损失中所含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也不同:材料短缺损失若应由验收入库的材料承担,如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其进项税额应予以抵扣。 凡属由供应单位造成的短缺,若对方决定近期内予以补货,则短缺材料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需待补来材料验收入库后,方可再予以抵扣;若对方决定退赔货款,应视不同情况比照销货退回进行处理。如购买方未付货款且未作账务处理,应退回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作废后,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付款或已作账务处理,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交供应方,企业则应在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红字冲减原已登记的进项税额。

凡属运输单位造成的短缺或毁损,应向运输部门索赔,索赔款中的进项税额应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的贷方转入“其他应收款”账户的借方。 凡属购入途中发生的非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应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贷方,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的借方,与损失的材料成本一并处理。经批准转销时,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例] 天华厂向外地大明厂购进丁材料,采取验单付款,收到大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数量400公斤,60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购进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生短缺10公斤,原因待查。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侍处理财产损溢 600

原材料 23400

贷:在途材料 24000

(四)购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因此,企业购进设备或购进用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材料,尽管取得的也可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注明税额,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 天华厂当月购进设备1台,价款11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8700元;又购进用于在建工程的材料2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4760元。款已付,货已入库。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1287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

借:在建工程 32760

贷:银行存款 32760

(五)支付水电费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企业支付水电费,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税款抵扣。

[例] 天华厂10月份收到电力公司开来的电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该工厂生产经营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是一个电度表,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中有属于职工个人消费的部分。10月份该企业用电总价20000元,其中:生产用电的电价为18000元,职工生活用电的电价是2000元。电力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价20000元,税额3400元,价税合计23400元。该工业企业对职工个人用电的价税计算到人,在发工资时扣回。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0

应付工资 2340

贷:银行存款 23400

[例] 大华厂10月份付水费12000元,其中:车间用水9500元,管理用水2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1560元(税率13%)。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9500

管理费用 2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0

贷:银行存款 13560

(六)投资转入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资确认的价值(已扣除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包装物”等,按照投资确认的货物价值与增值税税额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如果对方是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实收资本”。

[例] 某联营工业企业接受参加联营的某企业用原材料作投资,开来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将货物送到仓库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价256410元,税额43590元,价税合计30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2564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3590

贷:实收资本——××企业 300000

设上例投入的1台机器是投出厂的产品,而联营厂作为设备使用,开来的也是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300000

贷:实收资本——××企业 300000

设上例投入的1台机器联营企业不能使用,先记入“产成品”,欲对外销售;而投资人开来的是普通销售发票,价也同上。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成品——××产品 300000

贷:实收资本——××企业 300000

(七)接受捐赠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捐赠确认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按照货物的价值和增值税税额,贷记“资本公积”。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和增值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

[例] 天华厂接受长虹厂捐赠的丙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价款40000元,税额68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作会计会录如下:

借: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资本公积 46800

如果长虹厂捐赠的不是丙材料,而是机器2台,价款40000元,税额68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46800

贷:资本公积 46800

(八)委托加工材料、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材料、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如为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注明加工、修理修配的成本和税额,接受劳务的单位即可据以编制会计分录。

按所发材料的实际成本与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之和,借记“原材料”等;按应税劳务加工费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所发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之和,贷记“委托加工物资”。

[例] 天华厂委托东方厂加工产品包装用木箱,发出材料16000元,支付加工费3600元和增值税税额612元。支付往返运杂费380元,其中运费300元,应计运费进项税额21元(300×7%)。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6000

贷:原材料 16000

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税额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3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12

贷:银行存款 4212

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35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

贷:银行存款 380

结转加工材料成本时:

 借:包装物——木箱 19959 贷:委托加工物资 19959

如果以上提供加工劳务的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东方厂对该笔加工业务收取加工费3000元,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830元[3000÷(1+6%)],税额17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8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3000

其余账务处理同上。

如果提供加工劳务的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不能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接受应税劳务企业虽为一般纳税人,也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列示全部应付或实付金额。

承上例,如果东方厂为小规模纳税人而不能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其余账务处理同上。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按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例] 大海厂4月份修理机器,从对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修理费为1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元(1000×17%);另外,修理劳资科使用的电脑,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修理费为500元。上述修理支出均通过银行存款支付。作会计分录如下:支付机器修理费及增值税款时:

借:制造费用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支付电脑修理费时:

借:管理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例] 永盛集团运输队是专门为本厂产品销售送货上门并收取运输费的统一核算单位(混合销售),会计账上运输业务设“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进行核算。10月份运输队送来购买汽车配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0元,税额510元(3000×17%),以现金支付。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业务支出——汽车配件 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

贷:现金 3510

承上例,向石油公司购买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价款10000元,税额1700元(10000×17%),以银行支票付讫。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业务支出——汽车汽油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九)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税款抵扣制,因此,不论收到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付税款均不必单独反映,可直接计入采购成本。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进项税额,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现金”等。

[例] 大明厂系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800元,税额1496元;购入包装物一批,普通发票上所列价款2500元。已付款并验收入库。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0296

包装物 2500

贷:银行存款 12796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因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

借: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的7%计算并确认了进项税额的,在发生上述业务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有两种情形:以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以票抵扣的: 例如购买货物取得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100万元,

计算抵扣,包括运费和收购农产品。

运费、收购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普通发票上的金额×(1-7%)或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或收购金额,即成本/(1-7%)×7%或成本/(1-13%)×13%。

如何进入进项税,就如何转出进项税。您看:农产品是计算抵扣进项税。原材料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 一般纳税人购入免税农产品,凭支付的金额A直接乘以13%计算出进项税,实际计入农产品成本的是A*87%,因此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先将成本还原成买价,再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比如,购入免税农产品,支付买价100万元,进项税13万元,农产品入账成本87万元。如果该批农产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额=87/87%*13%。 原材料,是购入时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税款来抵扣进项税。例如,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元,增值税17元。那么进项税是17元计入成本是100元。那么,做进项税额转出时,是100*17%=17元。 所以说,运费,是要除以93%来计算进项税转出,而原材料的,直接乘就可以

如果是出口退税里的免抵税额,应计入成本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出) 如果是用于非应税项目转出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入商品成本或相应成本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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