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漏罪处理规定【对发现漏罪的在押服刑犯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9-07-29 09:33:17 影响了: 人
对发现漏罪的在押服刑犯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关键词】漏罪;在押服刑犯;强制措施
近日,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这样一则案例。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曾因
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
2012年6月10日,系江苏省丁山监狱的在押服刑犯。2012年1月
公安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丁某某于2009年1月至8月间
有遗漏的抢劫、盗窃罪行,遂于2012年1月12日经江苏省监狱管
理局批准将丁某某押回重审,并于押回当日对丁某某刑事拘留,继
而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笔者认为对发现漏罪未刑满的在押服刑犯不应再行采取强制措
施,只需羁押于当地看守所起诉判决即可,理由及依据如下:一、
从刑事拘留、逮捕的性质来看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
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
紧急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
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
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可见,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
都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的基本条件
是具有人身自由的涉案人员;其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社会危险性
扩大或者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上述案件中在押服刑犯已完全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