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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发布时间:2019-07-31 09:49:55 影响了:

2016-03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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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旨在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公司特种设备安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目录》

DB37/1615-2010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R7004-2013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TSG 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5004-2014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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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 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TSG Q5001-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T 16178-201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质检总局第14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2015年第136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本文件所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气瓶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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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锅炉

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3.4压力容器

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5 压力管道

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3.6 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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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3.7 起重机械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 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 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9安全附件

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10安全保护装置

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电梯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11监督检验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4

术规范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仅限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需要安装检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11.1管道改造应当由管道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改造的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方可施工。改造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对于GC1级管道或者改造长度大于500m的管道,应当实施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按照压力管道安装流程进行检验)。

3.11.2 管道重大维修应当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订重大维修方案,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对于GC1级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与阀门时,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管道使用登记机关,并且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进行重大维修施工。重大维修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后,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3.11.3 压力容器改造与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3.12 定期检验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周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周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

3.12.1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

年度检验是指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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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3.12.2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3.12.2.1在线检验:是使用单位在运行条件下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在线检验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进行,也可委托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3.12.2.2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不超过每3年;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3.13重大维修

是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13.1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注1的更换、矫形、挖补, 焊制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的焊补。

3.13.2 压力管道重大维修是指对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与焊补、带压密封堵漏等。

3.13.3锅炉重大维修指 :

3.13.3.1 A级锅炉重大修理(1)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减温器和集中下降管的更换及主焊缝的补焊;(2)整组受热面50%以上的更换;(3)外径大于273毫米的集箱、管道和管件的更换、挖补及纵(环)焊缝补焊;(4)大板梁焊缝的修理。

3.13.3.2 B级及以下锅炉重大修理(1)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等主要受压元件更换、挖补;(2)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该受热面管(其分类分为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省煤器、烟管等)的10%,并且不少于10根;直流、贯流锅炉整组受热面6

更换。

注1: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是指: 压力容器的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3.14改造

3.14.1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

3.14.1.1管道改造是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特性发生变更的活动。

3.14.1.2压力容器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

3.14.1.3锅炉改造是指锅炉发生结构变化或者燃烧方式发生变化的改造。

3.14.2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3.15重要特种设备

是指高参数、高温高压锅炉和压力容器;毒性较大、易燃易爆的压力容器,以及在公众聚集场所注2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

(一)额定蒸发量≥400t/h,额定工作压力≥10Mpa的电站锅炉。

(二)人员密集区的蒸汽锅炉;公共场所的乘客电梯。

(三)易燃易爆介质且容积≥100m3的第三类压力容器;剧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各类压力容器。

(四)剧毒介质的工业气瓶。

(五)易燃易爆剧毒介质承压槽罐车;超高压容器。

(六)多人医用氧舱。

(七)GC1级管道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易燃易爆剧毒介质压力管道。

(八)客运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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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A级大型游乐设施。

(十)额定起重量≥100吨的起重机,提升高度≥100米的升降机。

注2: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场馆、展览馆、游乐园、公园等场所。

3.16严重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17 注册登记

3.17.1在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当向市级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使用证(我公司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17.2特种设备登记,应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并携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合格证明、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有关资料。

3.17.3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17.4进口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也应获得总局签发的制造许可证。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须经当地检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安全8

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后,准许安装使用并办理使用登记。

4.18移装

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公司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检验完成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3.19过户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公司。

3.20停用

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

办理报停的特种设备在启用前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3.21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我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报废后须做破坏性处理,不得再作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

3.22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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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使用注销。

3.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管理组织架构

5.1部门组织结构

公司应当根据情况设置或者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5.2人员职责和配备

5.2.1责任主体与第一责任人

公司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我公司应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为安全承诺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我公司明确以下人员的安全职责:

① 主要负责人;

② 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负责人;

③ 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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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特种设备管理管理人员;

⑤ 特种设备所在车间负责人及车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⑥ 特种设备所在班组负责人;

⑦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我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5.2.3 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配备

5.2.3.1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5.2.3.2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压力容器应按班次配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3.3 压力管道巡检人员

压力管道应按班次配备巡检人员,巡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3.4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

厂内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5.2.3.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我公司配备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且持证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特种设备巡查的要求。

6、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6.1 法律法规

我公司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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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

6.2 管理制度

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6.2.1 安全例会

安全例会是落实安全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建立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组织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检查安全工作,安环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例会,各班组负责人参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督促进一步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做好会议记录。

6.2.2 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生产工艺、技术、特种设备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非正常状态下的处理措施和步骤,规范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并悬挂于操作场所。

6.2.3 日常检查制度

我公司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至少每周应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日常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6.2.4 隐患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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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1)对事故隐患应分析原因,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资金来源、整改完成期限,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2)公司无力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3)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严重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停用;

(4)严重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生产部门汇总并存档。

6.2.5 维护保养制度

建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定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检、检修,并作出记录。

6.2.6 定期报检制度

制定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制度,制定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督促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

6.2.7 作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

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能够具备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和管理知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按章操作。全年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安全基本知识、生产工艺 13

及操作规程、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台帐。

6.2.8 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应一机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②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③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⑤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⑥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⑦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⑧ 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记录;

⑨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验记录;

⑩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2.9 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有重点监控设备的公司,应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重点监控14

设备应逐台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每1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记录。

重点监控设备我公司将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区、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6.2.10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6.2.10.1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使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6.2.10.2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监察人员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并对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6.2.10.3 对安全监察人员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出的事故隐患,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6.2.11 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制度

6.2.11.1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特种设备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的定额、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

6.2.11.2 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积极开展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使用高效节能产品。

6.2.12管理制度的修订

为确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我公司应明确评审和修订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保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最新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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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7.1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我公司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即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建立事故应急组织和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资源,制定出现紧急情况时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及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7.2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我公司在制定预案后,应组织验证性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进行预案的修订完善。预案制定完成后,我公司设备运行及人员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应根据情况定期进行预案演练,以保证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地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我公司的特种设备或应急组织及主要成员发生变化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 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我公司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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