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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区科技政策55条】无锡新区科技商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9-08-01 09:31:04 影响了: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有关单位驻区条线机构:

为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现有政策,结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特制订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扶持范围

1.扶持产业

1.1政策重点扶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及精密机械、清洁技术、软件及服务外包、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及微纳技术、文化创意、创业投资及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现代科技中介服务等重点产业领域。

1.2符合产业扶持政策可获多次补贴和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特别规定的除外。

2.基本要求

2.1符合高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导向。

2.2在高新区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规范,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企业。

2.3企业经营正常,守法诚信经营,对提升高新区技术创新和服务外包水平、或对高新区财政有一定贡献的企业。

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3.对高新区管委会主导的科技园区运营商,三年内按其用于三创载体建设的项目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度按当年财务发生数(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第一年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50%。对引入社会资金建设三创载体的项目贷款贴息在个案协议中商定。

4.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建三创载体,经认定当年起按照当年三创载体内科技企业对高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扣除当年给予该载体内孵化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补助后,给予载体管理公司连续3年的补贴。

5.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支持;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至8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至130万元。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技术研发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

6.对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和孵化器内重点发展领域,并经考核通过的孵化企业、为企业提供直接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外包中介服务机构自开票之日起,以企业对高新区地方财力实际贡献份额的80%予以补助(服务外包企业按100%予以补助),补助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530”企业和进入市“123”计划的企业,补助可延长至5年。

7.新入驻高新区三创载体的留学生企业、科技企业、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自入驻之日起可享受两年房租补贴,具体标准为入驻太科园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5元/平方米/月的补贴,入驻创新创意产业园、IC 园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的补贴,入驻其他载体(含街道载体)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的补贴。上述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者属于新区服务外包规模企业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补贴可再延长一年。入驻企业房租补贴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

300平米(服务外包企业另按每人1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补贴面积确需超过上述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载体管理机构认可后报科技局,科技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同意后执行。

8.对市“530”项目企业,高新区将在三年内免费提供国有三创载体内不超过300平米的办公用房,管委会将直接给予载体公司房租补贴,补贴以实际签订租赁价格为准,但原则不超过35元/平方米/月。对于“530”项目自行租用在高新区范围内的使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给予房租补贴,补贴以实际签订租赁价格为准,但原则不超过35元/平米/月(服务外包企业房租补贴使用面积另按每人1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院士、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领军型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须持有公司股份),可参照享受“530”项目上述优惠政策。

9.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经高新区科技局确认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自认定之日起,以研发机构当年对高新区地方财力实际贡献份额的80%予以补助,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10.认定为省级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给予50万元的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工程中心、研发中心补贴至100万元。省级以上工程中心、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在高新区设立分支

研发机构,经高新区科技局审核确认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以上所称的工程中心及研发机构是指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

11.对于在高新区三创载体内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补贴,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补贴20万元,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平台补贴至4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补贴至60万元。补贴经费主要用于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

12.企业商标注册经国家商标局正式受理后,给予每件1000元的资助;对创建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创建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企业的软件产品、动漫产品或集成电路布图在该年度取得的相关著作权,凭相关证书、申请书每项给予2500元补助。

13.对于企业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授权等的相关支持详见《无锡新区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4.对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或个人,按国家、省、市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设立区科技进步奖,每年组织评定科技进步奖10名,其中一等奖2名,每个奖励经费10万元,二等奖3名,每个奖励经费8万元,三等奖5名,每个奖励经费6万元。

15.根据项目申报实际情况,对通过高新区立项的省级以上(含省级) 的科技项目给予相应匹配。对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匹配比例的按照合同有关配套条款执行,对没有合同条款或合同条款中未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匹配比例执行。

16.对企业参加高新区主办的活动、展会等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企业自行参加国际展会,需事先向高新区科技局申请,经批准后予以不超过展位费用的30%但总额不超过5万元/次的补贴(二者与低值),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不多于两次。

17.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进入产业化的,经高新区科技局确认,自经营之日起,按当年该产学研项目对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80%予以补助,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18.对于科技孵化器内毕业企业进入高新区产业化在高新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给予相当于实际所支付土地款总额的10%补助;对毕业企业购买高新区内厂房的,按照当年度高新区管委会标房售价标准,给予相当于所支付房款的10%补助;对毕业企业租用高新区厂房的,按照当年度高新区管委会标房租金标准,给予所支付一年房租金的20%补助。

企业产业化过程中发生的第一笔银行贷款,以不高于市场同期利率给予连续二年50%的贷款贴息。

19.市“530”企业在高新区购买的自用办公室、研发用房,根据项目情况,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为300平方米,享受资助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于市“530”项目、国家千人计划项目资金补助按下列条件兑现:经营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年销售额(不含关联交易金额)超过1000万元,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项目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资金补贴至100万元;项目年收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资金补贴至200万元。

20.对于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科技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海内外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科技企业,再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0万元。科技企业为上市利用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在企业上市后按其实际到位增资额自然人股东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对企业自然人股东予以补助。

21.对符合条件且取得行业国际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60%、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这些国际认证范畴包括: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 )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

(ISO27001/BS7799)认证、IT 服务管理认证(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SAS70)、国际客户标准化组

织(COCP2000)认证等。通过特殊国际认证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方可享受本条款补贴政策。

22.对于获得国家、省级权威机构颁发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或进入国家、省级行业排行榜前10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可获多次奖励的(含市级)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3.对于通过国家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生物医药企业,凭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补助。对于通过国家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生物医药类企业拿到国家一、二、三临床批文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50万费用补贴。

三、软件动漫服务外包和集成电路专项资金

24.对于当年度获得省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取得国家科技部“中国软件出口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于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25.对入驻国家动画产业基地企业原创性的、经我市立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画、影视、游戏等多媒体作品,

在中央台播出的二维动画每分钟给予800元奖励,在地方台(地市级以上)播出的二维动画每分钟给予300元奖励;三维在二维的基础上给予加倍奖励;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从高奖励但不重复奖励。对于在全国性院线上映的影视动画片,给予每分钟1000元奖励;三维片在二维的基础上加倍奖励;在多条全国性院线播出的从高不重复奖励。

26.对于经国家文化、出版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凭运营许可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获国家文化、出版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手机预装、上线运营等原创游戏产品或卡通形象,给予5000元奖励;对于通过正规渠道上市发行的其它自主创新文化创意类产品(书籍、杂志、MTV 等),给予1万元奖励。可获多次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7.对于互联网应用类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其自主创新程度、社会贡献度、网站访问量、网站注册人数、国际/国内权威机构统计排名等综合指标进行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人民币的资助。

28.对于当年度获得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通过CMMI2、CMMI3、CMMI4、

CMMI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凭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补助。

29.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 (多项目晶圆)项目(含单企业MPW 项目) ,根据企业创立年限,给予MPW 直接费20%到60%的补贴;以企业设立之日到申请补贴之日计算,1~3年给予60%补贴,4~6年给予40%补贴,6年以上企业给予20%补贴;对于企业参加数字电路0.18um 以下、数模混合电路0.35um 以下、使用8英寸以上圆片的工程流片项目,根据企业创立年限,对每个项目第一次制版与流片费用给予10%到20%但企业每年不超过总额50万元的补贴;以企业设立之日到申请补贴之日计算,1~3年给予20%补贴,4~6年给予15%补贴,6年以上企业给予10%补贴。以上补贴与无锡市政策有重复的,两者相加不超过本条规定的最高限额。

30.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IP 提供商或者Foundry 的IP 模块开展高端芯片设计的项目,给予IP 购买直接费用30%但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鼓励企业使用正版EDA 软件,对企业租用集成电路产业化基地EDA 工具研发新产品的,给予50%的费用补贴。

31.获“123”计划认定的企业在高新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根据项目情况,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购房补贴,

补贴面积最高为2000平方米,享受资助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获“123”计划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匹配。入围市“123”计划企业的出口由市外包办核算奖励总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总额的50%按规定由高新区给予拨付。

32.对入围高新区服务外包规模企业的企业,资金补助按下列条件分别兑现:当企业从业人员80人以上,入围年度起当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给予兑现50万元资金补助。当企业从业人员150人以上,入围年度起当年累计出口额达到150万美元以上,给予兑现至100万元资金补助。当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上,入围年度起当年累计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给予兑现至200万元资金补助。当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入围年度起当年累计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给予兑现至300万元资金补助(兑现时企业提供的社保人数应达到上述规定的70%)。

33.服务外包出口企业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自企业经营之日起补贴3年。

34.以海关统计作为参考依据,对于创新创意企业通过海关出口的信息服务外包和IC 设计服务收入出口,本年度出口数据与上年度相比,每新增1美元补助0.2元人民币。

四、创新创业专项资金

35.落户无锡高新区的“530”人才、落户无锡并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获得市资助的基础上,高新区按锡委发„2006‟62号文件规定进行安家费匹配资助。

36.世界500强、全球生物医药和清洁技术产业100强、国内生物医药和清洁技术产业50强、全球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50强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投资的企业、“123”计划及高新区规模企业聘用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年薪20万以上,在无锡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在无锡高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自住,可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万元。

37.对“530”项目的海外领军型人才个人,高新区在三年内免费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生活自住用房;对于“530”项目海外领军型人才个人自行租用高新区范围内的自住用房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3000元/月。

38.对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和项目,除享受市政府规定的资助外,再给予一定资助,具体标准如下:对于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领军人才,按其获得国家资助金额给予一定的匹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当年被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进行匹配奖励;对评为省“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获得“六大人才高峰”资助的,按省专项资助额的50%予以资助;对被列为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给予每人(团队)省资金资助总额的10%予以资助。对留学回国人员承担的获得国家人事部资助的科研项目或课题,按其获得资助金额的50%进行匹配;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按市资助金额的50%进行匹配。

39.对世界500强、全球生物医药和清洁技术产业100强、国内生物医药和清洁技术产业50强、全球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50强企业所投资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三年内提供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的猎头费用补贴,补贴费用不超过猎头费用的50%。高级人才指聘用1年以上、年薪10万元以上的业务骨干和高管。每个企业补贴人数每年不超过10名,三年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40.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被新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评为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41.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分站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立题进行研发进站的博士,在课题完成后给予一

次性补助2万元。对两院院士在高新区设立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2.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得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企业自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或投资新办企业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最高予以100%的返还。

43.对经认定的省级软件企业、国家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省级以上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530”企业、创业投资公司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与高级管理人才,年收入超过8万元的,并在高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在购车或在无锡高新区范围内购房时按照个人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聘任的一定比例(按不超过全部员工的10%计算)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按缴纳部分的10%予以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到位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从业人员超过200人,三年内能达到市“123”计划条件的规模企业,企业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实用性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按缴纳部分的20%连续奖励5年。企业达到市“123”计划条件并获得相应支持时,高新区配套资金补助将按实补足到位,人才奖励可按缴纳部分的30%重新计算享受年限,购/租房优惠不再重复享受。

44.对软件、动漫、IC 、生物医药、清洁技术、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核心岗位员工补贴,以前一年度为基数,按每年新增培训员工数给予补贴指标。软件开发/测试工程师/动漫、生物医药、清洁技术工程师岗位给予3000元/人补贴,呼叫中心客服、数据录入等其余岗位给予1000元/人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45.对在软件、动漫、IC 、生物医药、清洁技术、服务外包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高级骨干员工由独立第三方进行在职提升培训的,在相应培训项目获得批准并实际培训后,凭培训凭证,给予每人次培训费用的60%、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培训费用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享受此政策人数不超过5人。

46.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培训机构,培训计划经过高新区认定的,其培训的从事软件、IC 、动漫和服务外包、生物医药、清洁技术业务的人才(大专以上学历),与高新区相关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补贴期限最长3年。企业方已付培训费的定制班不再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47.对于创业投资公司,自盈利之日起给予总计六年的支持。公司当年投入到高新区内高新技术项目占当年总投资

30%以上的,前三年分别以企业当年对高新区地方财力实际贡献份额的80%予以补助,后三年补助按40%执行。

48.鼓励区内民营科技企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对于民营科技企业以税后利润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以该部分利润实现当年对高新区地方财力实际贡献份额的100%一次性给予扶持补助(与其他财力贡献奖励不重复享受)。

49.对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将所管理的资金30%以上投资到高新区内高新技术项目的,经审核批准,自经营之日起,以企业对高新区地方财力实际贡献份额的100%予以补助,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五、预算安排及资金管理

50.高新区每年按不低于可用财力的5%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下设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软件动漫服务外包和集成电路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创业专项基金。其中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三创载体建设、科技孵化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促进、企业产业化等;软件动漫服务外包和集成电路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软件动漫、服务外包和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创新创业专项扶持基金重点支持创业投资、创新人才。

51.专项资金的预算使用年度预算编制,每年四季度按照管委会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由各园区提出项

目实施计划及绩效目标,编制资金预算,经科技局、财政局会商审核后统筹进行预算安排。

52.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产业性质或所在地分别向园区管理部门、街道、信息与服务业发展局提出申请(其他招商部门也可帮助企业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区科技局,经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资金兑现工作一年进行四次,每年4月、7月、10月、12月由企业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次月兑现。若当年资金申请总额超过年度预算的,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照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对于当年未能兑现的项目资金,优先在第二年资金预算中列支。

53.以上涉及功能区、街道的项目,资金采用区、功能区、街道两级共担的办法,具体参照《无锡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六、其他事宜

54.国内、国外科技企业和服务外包行业领先企业、重大产学研项目、530项目、市政府督办项目等可采用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有关协议及优惠政策需经项目洽谈单位初审,报经发、科技、财政等部门会审后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55.国家、省、市政策如有变化,本意见再作相应调整。本意见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

行。本意见出台后高新区颁布的原有鼓励科技创新和服务外包的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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