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设计 > 反家暴中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及其改进 为什么会家暴
 

反家暴中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及其改进 为什么会家暴

发布时间:2019-08-03 09:47:03 影响了:

  摘 要 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离不开多元化的防治体系和救助网络。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反家暴的司法干预模式,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已为各国司法实践证实,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暴受害者的人身权益。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落后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遭遇了诸多尴尬。本文基于实证,结合相关理论,提出“人身保护令”在我国适用的反思及其改进。

  关键词 反家暴 人身保护令 司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93-02

  一、反家暴中传统救济模式的困境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但是由于其具有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这一普遍性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从我国的社会实践上来看,家庭暴力的现象非常的普遍。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寻求救济的方式往往是社会救助和法律救济。一方面,现有的社会救助在反家暴中力量不够强大,未形成体系化,依靠道德感化,缺乏强制约束力,发挥的救济作用有限;另一方面,在传统的法律救济方面,尽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离婚、刑事自诉等方式进行救济,但是这些救济途径往往是事后的救济。由于传统司法救济途径在反家暴中的滞后性,受害人往往是在人身、精神等方面遭受了严重伤害和巨大痛苦之后才能得到救济,而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关键是要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免受伤害,因此反家暴中事前的预防、事中的及时制止显得尤为重要。

  二、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中的司法适用

  “人身保护令”是指“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具体来讲,是指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与受害者在一定时空内接触。

  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一项事先法律救济机制,能够更为直接有效地保障家暴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家暴受害者保护和施暴者行为纠错的双重作用。同时,这种救济与传统的事后惩罚措施相比较,并没有排除受害人行使其他的民事或者刑事救济,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防治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特别是人身保护令作为反家暴中的一种救济手段在司法中的适用,为家暴中受害者带来了福音。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初步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取了9家基层法院试点推行人身保护令,将指南作为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同时,由中国法学会制定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也对人身保护令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

  如果说,此前关于“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并非正式立法,其效力有待进一步考证,那么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则为“人身保护令”赋予了法律身份。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适度进行了较大的改动,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其他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很明显,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行为作为诉讼保全的内容,这意味着人身保护令已经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人身保护令也将随之在全国各法院正式推行,可以更大范围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事前的法律保护。2013年2月3日,持续一年多的“李阳家暴”离婚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根据Kim的申请,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向李阳发出人身保护安全裁定。

  三、人身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及缺陷

  随着人身保护令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及其在实务中的推进,我们在欣喜之余,也发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不足及缺陷。通过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实地调研,我们了解到目前各试点法院基本上仍是以《指南》第三章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为依据,暂不考虑其效力问题,从人身保护令的实体内容上看,其范围过窄,内容单一;从人身保护令的程序规范上看,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时间受限、执行主体权责不明以及相关的法律惩罚措施不完善。

  (一)人身保护令的实体内容

  1.人身保护令范围过窄

  我国的《指南》第一章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并且仅限于身体型暴力;另外,《指南》规定的保护令只有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才能适用。也就是说,只有在夫妻之间提起诉讼离婚并且涉及家暴时才得以适用人身保护令。然而,有关性暴力或者精神暴力均不得适用,非夫妻关系的同居者也不得适用。这些限制性规定无疑提高了人身保护令的门槛,不利于充分发挥其保护作用。

  前段时间,广东省一些地方法院向婚前同居关系中遭受伴侣暴力的受害者颁发了人身保护令,笔者认为法院在颁发人身保护令时,可以借鉴广东的做法,应当适当扩大人身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以满足各类家庭暴力事件的需要。

  2.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单一

  《指南》中规定的人身保护令的主要内容和法官发出保护裁定的内容,多为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而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的救济措施并未在其中予以规定。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人身保护令的内容过于单一和笼统,不利于确实有效保护家暴受害者。为了使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够在第一时间远离暴力威胁,以获得相对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生活条件,可以借鉴国外人身保护令的多样化形式,将人身保护令分类为紧急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和通常保护令等多种类型,进而根据家暴的实际情况核发,以满足当事人寻求保护的不同需求。

  (二)人身保护令的程序规范

  依据我国《指南》的规定,人身保护令的程序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申请、核发、执行和法律责任。   1.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受限

  首先,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主要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申请,这就要求必须是家庭成员;其次,申请的方式是以书面申请为主,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使用口头申请形式;最后,民事保护令申请提出的时间为提出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也即是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必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如若没有离婚的打算,也就无法申请保护令。如此一来,人身保护令一方面既不能保护不愿意离婚的受害者,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弱了对施暴者的纠错作用。

  2.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权责不明

  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执行是保证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关键,如若执行不到位,受害人可能会因为申请保护令的行为受到更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我国在《指南》中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并且从协助执行的角度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保护义务,但是却没有对执行机关的具体执行方式以及职责等进行相应规定。

  3.人身保护令的处罚措施有待完善

  对于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对此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我国《指南》仅仅规定了对于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视其情节的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却并没有确立配套的违反民事保护令的刑事责任。

  四、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中的改进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种制度,要想取得预想的效果,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和体系来保证其实施。人身保护令制度同样如此,笔者认为应该多方面改进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中的适用,以期真正发挥人身保护令在防止家庭暴力中的积极作用。

  (一)在法律层面上细化人身保护令制度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有关反家暴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也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很多在操作层面的细节尚未明确规定,这给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人身保护令制度虽然能够比较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好的制度规则只有通过有效运行和执行,才可以达到其效用。因此,进一步细化人身保护令制度,从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做更加细致的规定,进而可以防止家庭暴力产生的悲剧,保障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有效落实需要执法人员的具体操作。而在现实生活中,受传统观念“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段婚”的影响,加之部分司法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人身保护令不甚了解,因而,在新《民事诉讼法》将人身保护令纳入其规定后,签发人身保护令可能会存在阻碍。进一步讲,即使受害者得到了法院签发的人身保护令,也有可能得不到执行机关的保证实施。因此,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改变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观念,对于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有效执行,对于家庭暴力的有效防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加大对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宣传

  法律不被遵守,它将如同虚设。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加上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一些家暴受害者,即使在家庭暴力中人身和精神受到伤害,往往是不了了之。而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一种新的有效途径,很多人不清楚人身保护令的存在。因此,加大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法律宣传,让受害者了解这种救济途径,利用法律的途径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人身保护令制度无疑给家庭暴力受害者带来了福音,但是我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在保护家暴力受害者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受限。因而,基于我国现有的反家暴法律制度的不足,我国应加快反家暴立法的进度,同时将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的立法中明确化,使得人身保护令与原有的法律规定相得益彰。通过人身保护令地运行,使得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进而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保障家暴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苇.亲属法与继承法专论.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2]荣维毅,黄列.防止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

  [3]陈明侠.婚姻法修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8年版.

  [4]廖家杨.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制研究:以民事保护令制度为中心.国立高雄大学法律学系研究所硕士论文.国立高雄大学.

  [5]高凤仙.家庭暴力防治法规专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社.2000年版.

  [6]李明溪.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我国的适用.法制天地.2011(4).

  [7]钱泳宏.我国反家庭暴力应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南通大学学报.2009(4).

  [8]宋炳华.论家庭暴力防治中之民事保护令制度.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年版.

  [8]房保国.2013年万国民事诉讼法讲义.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