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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及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发布时间:2018-12-25 04:13:57 影响了:

  摘 要:由于污染型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很难认定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可以借鉴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确立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以寻求司法上公平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间接反正说;优势证据说
  中图分类号:D9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4-0032-02
  
  现代文明是人类以征服自然的野心而展开的历程,近些年来我国创造了世界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但是,由发展带来的环境负面效应越来越大。据西方学者斯米尔统计“1990年中国森林、农场和牧场的退化和水资源短缺造成的损失占GDP的5.5%到9.5%”,美国学者并由此断言“中国经济实际上就不在增长,增长的GNP正在被用于补偿自然环境的破坏和人类健康的损害”[1]。此论断虽然言过其实,但是随着污染日益加重,环境不断恶化,环境问题不有效解决,将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1997年新《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共15个罪名,主要包括资源破坏型环境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以及非法狩猎罪等)和污染型环境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这为我国打击环境犯罪提供了立法依据。然而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在罪行认定上,依据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在证明资源破坏型环境犯罪方面尚无不妥,因为资源破坏型环境犯罪一般以破坏自然资源的数量和手段,为犯罪量刑的依据,所以较容易认定。[2]但是就污染型环境犯罪而言,该理论使许多环境犯罪得不到制裁。
  一、污染型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及引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首先,污染型环境犯罪的长期性、潜伏性。污染型环境犯罪与普通犯罪不同,除个别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即时性外,一般污染行为的危害后果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其次,科学上的难以认知性。环境污染认定过程的科学机理极强,污染物种类繁多,其间的作用过程异常复杂,常出现科学上无法明确解释的状况。再次,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的垄断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污染企业对其污染生成和排泄机理往往具有专业知识、技术垄断性。即便控诉方基于自己强大的侦查能力,在被告享有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达到证据法上有罪认定的要求并使法院确信无疑。最后,难以建立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即便能够证明某种危害结果是某种污染物所致,但在一定时间内,排放该污染物的企业不止一家,可能成千上万,逐个追究责任并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显失现实。
  有鉴于此,依据传统理论判断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会对该类犯罪的追诉造成巨大压力,因此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必须寻求新的合理解释。日本等环保先进国家先后推出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推定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我国目前的环境刑事立法尚无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规定,可以借鉴较成熟的国外民法领域追究环境侵害行为的间接反正说、疫学因果关系说、优势证据说等理论的相关规定,期待给刑法以很大启迪。
  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各理论学说
  (一)间接反正说
  间接反正说是指主要因果关系推定不明确时,由致害方反正,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责任。“间接反正不是想直接反驳被视为已经得到证实的主张,而是借助于其他事实得出那个已经证明的主张是不真实(或至少是有疑问)的结论,或者得出不具备法定的要件特征的结论”。[4]间接反正说裁判所的判决思路是“在公害案件中,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通常只考虑如下几个问题:(A)被害疾病的特点及致病因子;(B)致病因子到达受害地区的路径;(C)致害方排放该致病因子。如果上述(A)(B)的举证已经完成,就致病因子的追寻而言,显然已经到达企业的门口。因此,如果企业方面不能证明自己的工厂与污染源无关,即应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对(C)存在事实上的推定”。[5]
  间接反正说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第一缓解了在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中举证责任上的困难;第二有利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快速查处环境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及环境权益。
  (二)疫学因果关系说
  所谓疫学因果关系是某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关系,但根据因子与致病关系的比例,如存在高度盖然性,就可以肯定存在因果关系。[6]通常疫学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疾病发生前,就有该因子存在;2.该因子释放越多,发病率越高;3.该因子释放越小,发病率越低;4.该因子导致该疾病的放生,能从医学上说明。
  最早奠定疫学因果关系在司法判例中合理地位的是富山骨痛病判决。此案是由日本三井矿山神岗工厂排放的镉,导致神通川下游一带发生骨痛病引起的。本案通过疫学因果关系认定,排放镉是导致骨痛病的原因,从而开疫学证明之先河。[7]因此,根据疫学因果关系,主要确认某种物质是产生某一疾病的原因即可得出结论,而不必再问为什么会这样。可见疫学因果关系能够给法官提供一种具体的操作方法,排除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时间差,不考虑污染物与发病现象的直接接触性,实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价值。我国刑事立法虽然尚无此规定,但司法实践在追究环境犯罪时,采用过疫学因果关系说。如贵州省毕节县的农药污染案件:毕节地区一个存放农药的仓库,由于工人不慎导致火灾后,农药在高温下挥发、造成大气,水资源及土壤污染,致使毕节城关多人中毒。[8]最后认定仓库违反保护和存放xx的规定,致使危害后果的发生就采用了疫学因果关系。根据疫学因果说,控诉方需要证明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盖然性的因果关系。如果控诉方不能通过疫学原理证明人身伤害与污染行为之间存在盖然性的因果关系,则控诉方承担败诉风险。如果被告不能提供科学的证据降低盖然性,就可以肯定因果关系存在。疫学因果关系在病因尚未有医学、药理学证明的前提下,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然而疫学因果关系的使用前提是疾病集中分布地区,不是把特定个体的病因解明作为目的。可见,疫学因果说的应用因此受到了限制。
  (三)优势证据说
  日本学者借鉴英美法占有优势证据的理论基础上所提出的理论,双方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能达到50%的证明程度,及可胜诉。美国法院对于污染物质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认定,就采用这种方法。在环境诉讼中,原告在认定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过程中,有些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受到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依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难以得出结论。优势证据说只需揭示二者之间联系的可能性大于50%即可。因为在案件的审理中,如果法官和陪审团认为这种可能性大于50%,原告则胜诉,相反如果认为这种可能性小于50%,原告则得不到赔偿。[9]
  在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说对于被害人的救济十分有益。亦较符合法理之公平与正义。
  三、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适用
  (一)必须谨慎把握因果关系推定的范围
  首先,推定的因果关系必须是案件的关键。即用传统的证明方法无法得出直接证据证明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离开该因果关系案件将无法得到证实;其次,推定的结论至少达到高度盖然性。运用科学方法,依据现有规范,通过调查分析得出一个高度盖然性的结论,如果存在另外的占主流的其他结论,则不得应用。
  (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载入刑事法律的立法模式
  我国已经在刑法分则中设立专节打击环境犯罪。因此,不宜再制定一部单行的环境刑事立法。同时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确立,还涉及到举证责任分担问题,鉴于此,可采用司法解释的立法模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工作做出专业性的指导,解决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问题。
  (三)允许被告反驳推定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以保护受害方为原则的前提下,但也应当根据法律的公平价值给予被告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
  四、结 语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修正了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控诉方的证明标准,解决证明难度巨大的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难题。有利于实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打击环境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美)罗伯特•艾尔斯著.戴星翼,黄文芳译.转折点―增长范式的终结[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
  [2] 窦文烈,赵红艳.环境污染犯罪中因果关系问题研究[J].新乡学院学报,2010(2).
  [3] (美)穆勒著.罗明通译.生态犯罪之研究[C].环境刑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2.
  [4] (德)莱奥•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5] (日)有裴阁.新泻地方裁判所.1971年9月29日新泻水吴病第一诉讼事件判决.公害环境判例选,1994.
  [6]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7]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8] 张霞.环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探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4).
  [9] 刘军,谢伟.环境诉讼因果关系推定比较[J].法学与法制建设,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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