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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中有关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01 03:54:25 影响了:

  【摘 要】文章从劳务派遣出发,阐述08年《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影响以及对此的反思,进而借助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探求我国有关劳务派遣公司的规定应如何完善。  【关键词】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责任;完善
  一、劳务派遣的含义与发展
  所谓劳务派遣,就是由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有偿劳动合同,并获取经济报酬的新型的用工方式。派遣人员隶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直接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公司达成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务人员确立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1]劳务派遣最初源自20世纪20年代美国人萨缪尔·沃克曼创立的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随后这一新的用工形式逐步扩张至西欧、日本等国。[2]我国的劳务派遣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20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改革开放,外国驻华机构日益增多,为了规范其用工方式,我国建立了外国企业服务机构,引入了劳务派遣。二是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为了促进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各地政府鼓励设立劳务派遣机构或劳动服务公司提供就业服务。我国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市场逐步形成。从区域分布看,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主要包括全国大部分经济较发达城市。从行业分布看,采用劳务派遣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建筑业和制造业,如餐饮、家政、电信、邮政、铁路运输等。三是21世纪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开放,劳务派遣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出于用工灵活性的考虑,将直接雇佣改为劳务派遣。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影响
  2008年《劳动合同法》中用了一整章的篇幅阐述了对劳务派遣的规制,这些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产生了如下几方面的影响。
  1、雇主责任过重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者(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为在劳动关系中被雇佣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为保证其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倾斜性的规定,即在法律中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一点。然而,这种倾斜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考虑到劳务派遣单位的利益。劳务派遣单位是一种企业,其经营的目的在于盈利。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务派遣单位一般靠赚取用工单位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的差价维持经营。但在《劳动合同法》第60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所以,劳务派遣单位只好转变经营模式,向用工单位收取费用。
  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成本过低
  对于什么是非法劳务派遣,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造成了劳务派遣者被派遣到长期性、基础性而非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从而使劳务派遣单位能够从用工单位处获得更多的利益。究其原因,很多劳务派遣单位敢于违法就是因为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时间、违法后果没有明确界定,产生了“即便违法、也没有后果”的尴尬局面;同时法律对劳动者权利救济程序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成本。
  三、美国各州法律中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关规定
  (一)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相关规定
  美国有10个州的法律要求雇员租赁公司在开业前必须向州登记。有些州对雇员租赁公司设立的审批相当严格。例如,佛罗里达州在其商务和职业监管部之下专门设立了雇员租赁公司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管雇员租赁公司,该委员会有发布规则的权力。该州对雇员租赁公司设立和相关事项的审批非常严格。此外,法律还规定,获得许可的雇员租赁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一名登记的从事服务的代理人以及一名获得许可的控制人。获得许可的控制人必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并且具有教育、管理或业务的经历以成功经营雇员租赁公司或成为控制人。除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许可和登记,有些州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本也有要求。
  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对劳务派遣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相当严格,包括对公司的所有者和控制人都有监管的要求。这可能是考虑到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一种经营人力资源管理。
  (二)对劳务派遣公司责任的相关规定
  美国各州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负有一般雇主应当承担的支付工资和相关社会保险的费用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也是无限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对对方的行为负责,也不对处于对方完全指挥和控制下的派遣工人负责,这体现了“谁控制和指挥,谁负责”的原则。这样的立法规定相比于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更明确,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避免了一定情况下由于用工单位的错误而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四、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如何完善
  (一)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
  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问题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稍有不足,在应用中,因为只规定了50万元的标准,而没有其他方面的规定,必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的健康发展。对此我国可以学习美国各州的规定,即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许可证审批制度,除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本额外,还须审查其是否具有足够的净资产以及用于支付工资、福利和其他主张的债权,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国还应该对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劳工法、社会保险法以及税法上的充分知识进行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状况,制定《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把劳务派遣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并分别规定相应的注册资金和配备人员素质标准、劳务派遣规模及信用状况,引导劳务派遣企业诚信经营,方便劳动者做出选择,促进劳务派遣业良性发展[3]。
  (二)降低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成本
  建议立法把劳务派遣分为登录型派遣和雇佣型派遣,雇佣型派遣指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属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被派往用工单位,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其与派遣单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与典型劳动关系极为相似。建议立法增加登录型派遣的内容,劳动者可以先在派遣单位登记,当有合适的工作时,被派往用工单位,一但派遣期限届满,用工单位终止使用时,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随之终止。登录型派遣劳动者在没有被派遣期间,派遣单位无须按月支付工资以及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设立灵活的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登录型劳务派遣者的后顾之忧。
  我国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从总体上来看,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在现实生活中的顺利和高效的运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甚至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律中有关此制度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做出贡献。
  注释:
  [1]《劳动合同法论》姜颖 法律出版社2006版 第333页
  [2]《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分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林嘉 范围
  [3]《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作者 徐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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